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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遂于2005年8月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工作。在劳动者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将法律禁止其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郑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某百货公司单方面与郑某解除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女工郑某与某百货公司于2004年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在某百货公司当营业员。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某百货公司在合同中拟定了各项条款,其中一条规定了:“如果郑某怀孕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自行终止。”2007年5月,郑某结婚一年后怀孕,因为惧怕被解除劳动合同,郑某谎称病假在家休息,但还是接到了某百货公司的通知,通知中声称通过了解核定,确认郑某已经怀孕,不再适合在某百货公司当营业员,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郑某与某百货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接到通知后,郑某多次与某百货公司领导交涉,希望能够回公司继续工作,但均无结果。遂于2005年8月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工作。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百货公司能否解除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已经与某百货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百货公司依据规定与郑某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休养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劳动者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某百货公司单方面与郑某解除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撤销。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郑某的仲裁请求。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二)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两种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将法律禁止其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将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约定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孕期是指女职工从怀孕到分娩的整个期间。产期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期十五天。哺乳期指产期结束后到婴儿一周岁的期间。女职工应当按照规定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不能提前也不能退后。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郑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某百货公司单方面与郑某解除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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