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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人代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冶金厂遂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将包某辞退的决定。包某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工厂无权将自己辞退。某冶金厂在发现包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之后,并没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知包某改正,并给了包某一周的宽限期。在这种情况下,包某所在单位即某冶金厂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职工请人代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包某于2003年招工进入某冶金厂。入厂时,包某与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包某发现身边的许多亲友都在工作以外另谋职业,收入颇丰。包某所在的工厂管理较为松散,完成生产任务之后,其余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经常有人找他人代自己完成生产任务,自己到外面从事其他职业,增加收入。2005年6月,包某从劳务市场上聘用了外地民工替自己上班,完成工厂的生产任务,而自己干起了个体户。2006年4月,包某请他人代自己上班的情况被工厂发现。工厂通知包某在一周内到工厂上班。包某因在外面干个体户收入较多,不愿回工厂上班。在规定的时间届满后,包某仍然在外面从事第二职业。某冶金厂遂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将包某辞退的决定。包某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工厂无权将自己辞退。2007年4月,包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某冶金厂能否与包某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但没有特别规定劳动者不能聘请他人代自己完成劳动任务。包某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包某已经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生产任务。所以,某冶金厂无权解除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具有身份性质的合同,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所谓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1]劳动合同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第一,相对性。劳动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与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或者责任;非依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本案中,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包某和某冶金厂。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包某和某冶金厂之间。除包某和某冶金厂以外的其他人,既不能享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第二,人身性。劳动合同的人身性是指劳动合同所具有的人身性质,即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第38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包某聘请他人代自己完成劳动任务,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某冶金厂在发现包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之后,并没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知包某改正,并给了包某一周的宽限期。而包某在接到单位的通知之后,依旧坚持违反劳动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包某所在单位即某冶金厂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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