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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需提前通知职工?应有赔偿?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后,高某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自己,致使自己不能及时寻找新的工作,丧失生活来源。高某在某企业工作不满1年,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当给予高某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某企业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当日即通知高某办理离职手续,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需提前通知职工?应有赔偿?

[典型案例]

高某于2004年6月受聘于某私营企业,担任办公室文秘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期间,由于高某作风比较懒散,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高某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2007年2月,高某所在企业调整了高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高某担任库管员。高某在库管员的工作岗位上,仍然没有转变工作态度,由于粗心大意,致使其负责的仓库账目混乱,物品进出无序,并且高某对单位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一直有怨气,经常在工作时间离岗,导致仓库物品的存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高某所在企业对其进行教育无效,并于2007年5月以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与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当日通知高某办理离职手续。高某接到通知后,到人事部门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高某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自己,致使自己不能及时寻找新的工作,丧失生活来源。高某以上述理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所在企业承担支付相当于自己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私营企业应否支付高某赔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高某工作作风不端正,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所在企业有权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但高某所在企业在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时,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提前30日通知高某,给高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的仲裁请求应当支持。(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所在企业在解除与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但高某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因此,本案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由高某所在企业给予其经济补偿。高某在某企业工作不满1年,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当给予高某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析]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高某所在企业是否有权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在本案中,高某在某私营企业工作期间,作风懒散,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高某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在所在企业调整了高某的工作岗位之后,高某仍然没有转变工作态度,无法胜任新的工作。按照《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本案中,某企业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当日即通知高某办理离职手续,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在接到“除名”通知后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这种说法是比较牵强的。在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后,劳动者即使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各种异议,但基于各种顾虑,认为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已经没有可能或者担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会遭到用人单位的为难,通常也会办理离职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从表面上看,当事人似乎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但实际上,劳动者的做法是出于无奈和环境所迫,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不能视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还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为劳动者二十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案中,高某所在企业是以高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高某在该企业工作不满1年,某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高某相当于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在本案中,高某所在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由于某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30天通知高某,致使高某不能及时地寻找新的工作,丧失了生活来源。高某所在企业还应当给予高某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的过错。《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因此,高某所在单位应给予高某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经济赔偿金,即高某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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