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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公司认为,张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在通知书上签字实际意义是表明张某已经收到了用人单位下发的通知。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即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

职工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4年6月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较为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7年4月,某公司向张某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张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张某向某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某公司认为,张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张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表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006年6月,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未续订合同,张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7年4月,某公司向张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未提出异议并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享受医疗期待遇,将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不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不代表双方已经从法律上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www.xing528.com)

[解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6月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劳动合同解除。”张某在接到某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在通知书上签字,并随后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说明当事人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并不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张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时起就已经解除。在通知书上签字实际意义是表明张某已经收到了用人单位下发的通知。《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即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在本案中,张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过程中患病,由于当事人双方还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所谓“医疗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解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医疗期作出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患病时期提供物质保障,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3]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并对不同情况下的医疗期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已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并开始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由于张某是在移交工作的过程中患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正式解除。因此,张某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由某公司发给病假期工资、疾病救济费并报销医疗费。本案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为张某与某公司在原劳动合同到期时,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张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虽然没有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即使是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是有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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