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某应当与用人单位某科教仪器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限届满,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某科教仪器厂带来的损失并。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市科教仪器厂首先违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唐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该科教仪器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唐某2004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化工科研所工作。2005年3月某科教仪器厂招聘人才,唐某辞去原职,应聘到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唐某将其一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项目带到科教仪器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的前两年,科教仪器厂每月付给唐某6000元工资,如其发明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期的后三年调整其工资为每月1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唐某的发明成果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2007年3月后应当调整唐某的工资,然而,科教仪器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唐某提高工资。唐某向科教仪器厂询问情况,该厂劳资部门答复唐某:“你的工资已经很高了,不能再给予提高。”唐某经多次交涉无任何结果,遂于2007年5月向科教仪器厂递交了辞职书。没多久他就到本市的一家科技开发公司工作。科教仪器厂因此在生产上受到了很大影响。因担心唐某在某市科技开发公司再推出更新同类产品,使其遭受更大的损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要求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唐某认为,用人单位某科教仪器厂违约在先,自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拒绝同某科教仪器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该科教仪器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在劳动者唐某单方解除合同后还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唐某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造成了用人单位某科教仪器厂的损失,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唐某应当与用人单位某科教仪器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限届满,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某科教仪器厂带来的损失并。(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市科教仪器厂首先违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唐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该科教仪器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

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在: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有权出于人身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完全出于本人意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的行为无任何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认为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的特长、爱好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时,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就业的劳动者,认为现从事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时,或已经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都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且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未到期限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本案中,劳动者唐某与用人单位科教仪器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如唐某的发明成果产生了经济效益,在合同期内的后三年调整其工资为每月10000元。”而当约定条件出现后,用人单位科教仪器厂却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唐某调整工资,在唐某提出此项要求时,市科教仪器厂仍拒绝支付。因此,市科教仪器厂首先违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唐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主要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为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案中,劳动者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违约拒付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科教仪器厂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补发给唐某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资外,还要承担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付给唐某的生活补助费180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