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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与分立对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丙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主体方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王某认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另外,用人单位在合并、分立后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综上所述,丙公司作出解除原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其应当继续履行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合并与分立对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典型案例]

王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由于经营上的原因,经资产重组与乙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主体方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王某认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于是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王某应否与公司重新订立合同,以及应当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公司是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的,甲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丙公司承继。王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丙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丙公司作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其应当继续履行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公司是由甲、乙两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发生变更,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王某应当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王某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丙公司当然可以解除王某与甲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关系。(www.xing528.com)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非有法定条件,不得解除和变更。《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也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以后成立了丙公司,这属于法人的合并。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合同权利义务不变,当事人仍须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3]《劳动合同法》第3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先甲与乙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合并后的丙公司概括承受。在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岗位并没有因为公司合并而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也无须变更,丙公司应当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更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用人单位在合并、分立后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如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经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丙公司作出解除原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其应当继续履行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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