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自由主义的局限及其对罗尔斯的批评

自由主义的局限及其对罗尔斯的批评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的局限至于上面最后一段引文,我们可以分析桑德尔对罗尔斯批评的五个要素的尝试做出结论。现在应该清楚的是,为什么桑德尔对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批评被贴上了“社群主义”的标签。⑥当然,这并不是说,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明确偏爱的那些价值——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在政治中是不重要的。④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P.132。

自由主义的局限及其对罗尔斯的批评

自由主义的局限

至于上面最后一段引文,我们可以分析桑德尔对罗尔斯批评的五个要素的尝试做出结论。在试图确定罗尔斯承诺了先于其目的选择而个性化的自我观念,并且由此而无法实现任何种类的社会的或者公共的构成性归属以后,桑德尔继续论证道,这种一般性的承诺导致了一个作为相互冷漠的人们之间的合作体系的共同体观念,一个把道德判断视为偏好的任意表达的观念,某种比其看起来明显要低的在各种善观念之间的中立程度。至于善的尺度,桑德尔补充他对罗尔斯理论的指责,这一理论依赖于对政治共同体的构成性归属的存在,可是这种绝对的可能性又是他正式的自我观念所拒绝的。

现在应该清楚的是,为什么桑德尔对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批评被贴上了“社群主义”的标签。罗尔斯先验个性化的人的观念排除了归属于任何善或目的的可能性,而这种善或目的可能从来就是作为一个人的个人身份的组成部分;但是,桑德尔特别强调的东西是,它也排除了任何公共的善可能具有这种构成作用的可能性——尤其是,它促使罗尔斯把政治共同体看做是一个以生产和在相互冷漠的个人之间分配互惠利益为目的的体系,而不是把它看做是个人可能与之认同,并且通过它可以发展和提炼他们的自我认同意识的某种东西。在桑德尔看来,这种对政治共同体的构成性归属的根本重要性,是通过这样的事实得到证明的,那就是,在直觉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罗尔斯自己的政治理念,可以被看做是以这种归属为前提的。这只是确认了桑德尔以为在客观上显而易见的东西,也就是说,我们的认同意识与我们对于作为特定家庭或者阶级或者共同体或者人民或者国家的一员、作为历史载体、作为一个特定共和国的公民的我们自己的知晓是分不开的;我们把参与政治领域看做是这样一种途径,即,通过发展和改善我们自豪地与之认同的共同体的结构,可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自我意识。换言之,罗尔斯理论的诸多限制条件保证,“……它忽略了在政治运行良好的时候,我们可以知道某种我们单个人无法知晓的公共善的可能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明确偏爱的那些价值——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在政治中是不重要的。他所担心的是,罗尔斯理论如此专注于它们的程度,以及它们的相互一致的程度。因为,根据桑德尔的批评,使罗尔斯承诺了一种先验个性化的自我观念的原因在于,他把绝对的优先性赋予了个人自律,赋予了个人选择他自己的善观念的能力;但是,罗尔斯对于平等的承诺例如在差别原则中所体现的那样,却假定了构成性的公共归属的绝对可能性,而这正是他的自我观念所禁止的。如罗尔斯自己所承认的那样,他对于平等的承诺假定了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博爱的价值的存在和力量——他把差别原则看做是对博爱的一种“解释”,我们与其他公民认同和关注他们的能力的解释(请比较,TJ,PP. 105ff。);但是在桑德尔看来,罗尔斯基本对于自由承诺的绝对性(体现为他归结于平等自由原则的词典式的优先性)却使他无法容纳那一价值——甚至他想要给予它一种词典式的从属地位。简短地说,罗尔斯的对于平等的词典式的第二位的承诺预示了某种真实的东西,那就是,他对于自由的词典式的首要承诺被置于博爱之下。总之,先把平等放在一边,甚至我们之中的大多数人都会同意,使自由完全从属于博爱(牺牲个人自由以追求仅能为我们知晓的公共善)将是错误的,但是要使博爱完全从属于自由也同样是错误的。在桑德尔看来,对于它们二者的承认必须实现某种平衡;绝对地承诺其中的某一个,不可能是对于政治领域里这些基本价值可以并且真的发生冲突这一事实的最佳反应。

在桑德尔批评的考察的结尾,值有注意的最为重要的事情是,在他的批评的五要素中,前四个要素的力量对于第五个要素的有效性的依赖程度。我们引述了《正义论》的某些段落,似乎这些段落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解读,即它意味着罗尔斯持有一种把政治共同体看做是合作体系的观点和某种作为偏好的任意表达的道德判断的观点;但是,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会把这些段落当做不严格的表述而完全不予考虑,或者是把它们当做就罗尔斯理论的主要元素而言根本不重要的观点。按照桑德尔的观点,表明这种置之不理完全错误的东西——那种表明它们体现了作为罗尔斯理论的组成部分的东西——主要是这样的事实,即这两种观点都是罗尔斯承诺了一种特殊的人的观念的结果。同样,桑德尔所以主张罗尔斯理论歧视那些关注对于计划、价值以及共同体的构成性归属的善观念的主要理由,正是他有关罗尔斯先验个性化的人的信念的主张;罗尔斯对于差别原则的承诺与他的理论的其他要素相冲突的观点,也依赖于这样一种主张,即,那些要素之一是先验个性化的人的观念。简言之,任何为罗尔斯辩护以反驳桑德尔批评的企图,都必须关注桑德尔对于罗尔斯人的观念的批评:如果那一概括被证明是合理的,那么,桑德尔批评的其他四个要素也将得到可靠的支持,反之,这些批评在整体上就将失去根基。

因此,全部必须回答的问题都将集中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的正义观假定了一种特殊的人的观念吗?如果这样的话,它是桑德尔所声称的那种概念吗?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先于它的目的获得(特别是共同体的或者社会的目的)而个性化的人的观点吗?它具有一般意义上有关人的本质的形而上学主张的功能吗(例如,与那种适于政治问题但却不适应于道德或者形而上学问题的人的观念相反)?如果罗尔斯没有承诺这样一种人的观念,那么,究竟是什么能够证明他把绝对的优先性赋予他的自由主义社会里公民的正当性呢?此外,他又会怎样为他有关人们有着存在于这种能力之中的第一顺序的(不仅只是较高的顺序)利益的主张——在某种不容任何妥协的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进行辩护呢?这些是我们在第5章中将要说明的问题。

注 释(www.xing528.com)

①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P. 62。这一段中引述的罗尔斯的话引自《道德学说中的康德建构主义》,PP. 544-5。

②罗尔斯,《公平与善》,P. 537。

③见德沃金,《巴克何以无诉讼》,《纽约图书评论》,10,1977年9月,PP.11-15,重印为:《巴克的诉讼:配额不公正吗?》。

④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P.132。

⑤同上,P. 178。

⑥同上,P. 18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