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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相处,奉行关系至上原则,获得幸福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然,性爱是婚姻生活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甚至可以说是婚姻的主旋律。在这一点上,三国时期的刘备堪称典范。他人,就是社会。与配偶的相处,也要与其他人相处一样,读懂然后适应然后顺性而行。你是你配偶经营其婚姻时要经营的对象,亦非其婚姻经营中的共建者。由此可见,在婚姻经营中,是没有“共建”这一说法的,永远只有单建,即作为婚姻中人自己去建,是无法指望对方的。真正与你有关的,只是你与你配偶之间的关系。

与配偶相处,奉行关系至上原则,获得幸福

作为一个个体之人的你,与一个异性结了婚,只是在法律的意义上拥有了对方的身体。也就是说,通过你与对方结婚,对方已成为你的配偶,你有权与对方同居,与对方过性生活了。然而,一起生活,过合法的性生活,并非婚姻的全部,更不是婚姻的主要目标。

诚然,性爱婚姻生活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甚至可以说是婚姻的主旋律。然而,性爱并非婚姻的根本目的,更不是终极目标,亦非结婚的初衷。一个人与异性结婚,为的是利用对方实现自身。也就是说,通过结婚的形式,与对方合作,为的是谋取自己的一己之私利,最终获得自己的幸福、快乐。而要使得对方乐于与你合作共事,单是赢得对方的身体是远远不够的。得让对方对你有好感,真正的爱上你这个人方可。唯有对方对你有好感,爱上了你,对方才会倾情投入,愉快地与你一起生活。在这一点上,三国时期的刘备堪称典范。与孙小妹的结合本是权宜之计,但刘备却用心与小妹斗剑、行拳等,以半百之身展英雄本色,终赢得小妹芳心,成为千古美谈。

对于个体之人的你来说,除了自身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他人。他人,就是社会。所以,对于你来说,你的配偶就是“他人”。你的配偶,就是你的社会。对于你来说,适应你的配偶便是适应社会。首先,你得明白的是:对于你来说,你的配偶是你绝对无法改变的存在物。其有着自己的个性特点,或者处事方式上亦有其自己的个性特征。与配偶的相处,也要与其他人相处一样,读懂然后适应然后顺性而行。不要自行构思一个模式,然后就逼着人往这个模式里钻,一不如意,骂声不断。你得设法与这个位置上的人搞好关系,这是你幸福的所在。凡事也不必分对错,能够维持关系就好,团结才是硬道理。

到此,我想也可以运用一下所谓信命的道理。过去算命的说好丑命中招,尚且去信吧。这样你就对位置上的人,多一点尊重,少一点指责。你得去适应你的配偶,而不能叫你的配偶来适应你。你虽然无法改变对方,但可以通过调整、理解、适应,融入对方的生活中去,进而驾驭对方,利用对方,以实现自身的理想。其实,适应就是顺从。顺从,便能利用;不顺从,便无法利用。这是适者生存哲学在婚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www.xing528.com)

虽然你与对方结了婚,对方成了你的配偶,但你必须永远记取,他是他,你是你,你们彼此仍然是独立的人的,仅在“夫”或“妻”这个角色上属于对方。亦即,假如你是个男人的话,你只是在“丈夫”这个角色上属于你的妻子。同理,对方也只是在“妻子”这个角色上属于你。你们彼此各有各的人生。你的人生与你配偶的人生绝非一码事。你的婚姻与你配偶的婚姻也不是一码事,而是两码事。你经营婚姻,是经营作为你的配偶的那个人,你的配偶是你婚姻经营中的经营对象,而不是你经营婚姻中的共建者。同样的道理,你的配偶经营婚姻,是经营作为你配偶的配偶的那个人,那个人就是你。你是你配偶经营其婚姻时要经营的对象,亦非其婚姻经营中的共建者。由此可见,在婚姻经营中,是没有“共建”这一说法的,永远只有单建,即作为婚姻中人自己去建,是无法指望对方的。你想让对方配合你,是不可能的。你的婚姻经营得如何,有无幸福,与你的配偶无关,对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你的婚姻经营得好,拥有美满幸福的婚姻,是你自己的功劳,不必感谢对方。同样的道理,你的婚姻经营得不好,婚姻出了问题,觉得不幸福,是你咎由自取,怪不得对方。你不必埋怨对方,憎恨对方。你没有任何这样做的理由,因为对方没有责任,更谈不上罪过。

从事实层面上说,你的配偶自身状况如何,是与你息息相关的。这一点无庸置疑,人们也都容易理解。然而,从一个个体之人的你经营你的婚姻的角度看,你的配偶自身如何,又是与你无关的。真正与你有关的,只是你与你配偶之间的关系。具体地说来就是:你的配偶对你有好感,爱你,便会乐于与你合作,为你所用,从而通过与对方的合作,较好地实现你的利益。反之,你的配偶对你没有好感,不爱你,便不会乐于与你合作,还会从中作梗,从中捣鬼,如果是那样,你不仅利用不了对方,还会受对方害了,又怎么能实现你的利益呢?

由此可见,于你而言,你配偶同你的关系,才是你的真正利益所在。从你的利益看,你的配偶与你的关系就是一切,一切全在关系中。所以,真正值得你在乎的就是你与你的配偶之间的关系,确切地说,就是你的配偶待你的态度如何。你的一切努力,一切施为,都得围绕着这一目标转,为这一核心目标服务。凡事该不该做,该如何做,都得以是否有利于改善这一关系为衡量标准,进行取舍。凡是不利的事,便不要去干;凡是有利的事,就得干。必要时,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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