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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人的主要结构与内容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在主体结构上分为八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控制人进行一个概述。股东滥用控制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滥用控制权的事实,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本书列举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情形。二是实际控制人,其主要特征是对内控制权与对外代表权的脱离。

公司控制人的主要结构与内容

本书在主体结构上分为八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对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控制人进行一个概述。该章提出本书对公司“控制权”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决定公司事务决策的权力。同时指出,控制权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而是根源于财产权、组织体内部规则等多种原因所形成的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公司控制权产生的根源是公司资源集中管理和规模经营的需要。公司控制人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指所有能够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或对公司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主体。在对控制人的判断上应坚持实质性审查,以“事实控制”为核心,但同时商法的外观主义和交易秩序的维护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控制人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审视。

第二章探讨公司控制权配置原理。从公司控制权配置结构的发展和变迁历程来看,各国公司法主要的趋势是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控制权配置与流转的基本依据是:为公司提供了重要资源而这一资源正处于重大风险状态时,该项资源的提供者就会努力使自己处于公司控制人的地位。公司控制权的配置本身不应是公司法规范的内容,至少不是强制性内容。但已经形成的公司控制人的地位、义务与责任等则应当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股东意思自治与国家必要管制有机结合、私法与公法因素有机结合,方能为公司控制人正当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人合法利益和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章确定公司控制人的法律地位。公司治理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公司利益最大化,不能忽视公司控制人在其中的核心地位,或者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围绕着怎么分配公司控制权、运用一系列机制和规则来引导和约束公司控制人适当地行使权利、保护公司内部与外部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一套制度。从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划分、公司控制人的权利来源、民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以及经济学上风险分配原理等角度来看,公司控制人的权利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然而控制人的权利并不能脱离法律而存在,并且它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合法的行使。公司控制人总体上是有权处置他人的权益的主体,由此对利益受其影响的其他人负有广义上的受托义务。

第四章讨论公司控制人规制的目标与规制模式选择。对公司控制人进行规制的目的是要使公司权力运行在为公司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轨道上,同时保护受到公司行为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要达到前述目标,需要在公司内部和外部构建有序的法律环境,形成对控制人的全面规范。本书依是否按控制人的不同类型进行有区别的规制为标准,将世界主要国家对公司控制人的法律规制模式分为区别规制模式和混同规制模式。两种模式有各自的优点与不足,在借鉴各国对公司控制人规制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有法律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的是区别规制模式。(www.xing528.com)

第五章主要讨论对具备股东身份的公司控制人的规制。本书所称的“控制股东”是指由于持有公司多数股份(包括相对多数)或表决权、基于章程约定或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控制协议等原因,从而有权控制所持股公司重大决策和运营事项的股东。本书将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预防性义务、实质性义务和补偿性义务。股东滥用控制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滥用控制权的事实,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视为实质合并、破产债权居次受偿、刑事责任。在控制股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只是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或已为公司提供了合理的补偿后,可以免责。对控制股东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第六章讨论对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公司控制人的规制。不具备股东身份的控制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公司董事,这是公司法预设的直接控制人。本书主要研究董事直接对股东承担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确立董事直接对股东承担责任的制度,有利于加强股东对董事的监督与约束,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根源是董事的控制权。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是董事责任的特例,一般是以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出现。本书列举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情形。二是实际控制人,其主要特征是对内控制权与对外代表权的脱离。从产生的原因看实际控制人可分为两种大的类型:一种是因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法定任职程序而产生的事实上行使着董事职权的人;另一种是公司以外的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契约、亲属关系等手段达到控制公司的情形。本章主要探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不同类型实际控制人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等。

第七章主要研究特殊时期的公司控制人。这类控制人属于公司控制权分配的非常态,其特点是:基于公司的紧急状态或特殊时期而产生;控制权具有期限性;一般都具备合法的公司代表权。主要包括:①临时董事。公司临时董事制度可以在因各种原因出现董事缺位时填补公司控制权行使者和公司代表人的空白,本书建议我国公司法也引入相关制度。②行政机关指定的临时管理人。本书建议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专门的规章,将行政托管和“行政清算”程序形成制度化的证券公司破产前置处理程序,其中尤其应注意对托管人、“行政清算人”的选任、职责与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③重整管理人。重整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居于名符其实的核心地位,但在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公司的模式下,管理人的职能被限缩到监督债务人的范围内。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主要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立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八章是公司控制人相关法律制度建议。我国公司控制权的实际状况是:不管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还是民营企业发展而来的公司,董事会的核心地位都还远远没有达到稳固的程度,大部分公司中董事没能真正起到公司直接控制人的作用,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公司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相关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层级不够,基础性规则不足;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部门法间的配合与协调不够。在我国现实背景和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本书提出对《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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