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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公平平等与程序正义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我想评论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它在后面将被理解为机会公平平等的自由主义原则。我们决不可使它混淆于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概念,也不能忘记:由于它与差别原则相联系,它的推论相当清楚地区别于对两个原则的自由主义解释。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可举刑事审判为例。因此,为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

机会公平平等与程序正义

现在我想评论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它在后面将被理解为机会公平平等的自由主义原则。我们决不可使它混淆于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概念,也不能忘记:由于它与差别原则相联系,它的推论相当清楚地区别于对两个原则的自由主义解释。特别是,在第17节我将试图展示:这一原则并不像反对者所认为的引向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在此我希望考虑一些别的问题,特别是它与纯粹程序正义观念的联系。

然而,首先我应当指出:要求地位开放的理由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效率的理由。我并不是认为如果实际上所有人都能从一种安排中得利职位就必须开放。因为,以下情况也许是可能的:通过赋予某些不完全开放的职位以权力和利益,可使每一个人的状况得到改善。虽然这些职位并不完全开放,但这或许更能吸引较高的人才和鼓舞较好的表现。可是,地位开放的原则是不允许有任何限制的。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的抱怨有道理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他们被剥夺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善。

我说过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如我们所见,这意味着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当然,任何伦理学理论都承认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主题的重要性,但并非所有的理论都同样地看待这种重要性。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社会被解释为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其基本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引导人们合力产生较大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分派给每一合理要求以应得的一份的活动方案。一个人做什么要依公开规范认为他有权做的而定,反过来,一个人有权做的又依赖于他所做的。最终的分配是通过尊重某些权利达到的,而这些权利又是由人们根据合法期望约定去做的事情决定的。

这些考虑暗示着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论述分配的份额问题的想法。[15]直觉的观念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围而言)。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可以最好地通过对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来理解。为说明前者,可考虑公平分配的最简单情形。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什么样的程序将给出这一结果呢?我们把技术问题放在一边,明显的办法就是让一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他将平等地划分这蛋糕,因为这样他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一份。这个例子说明了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当然,在这一事例中有某些假设,比方说被选择的人在技术上能够均等地划分这块蛋糕,并且有想得到他能得到的最大一份的愿望等等。但我们可略去这些细节,关键的是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显然,在具有重大实践利害关系的情形中,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可举刑事审判为例。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审判程序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审判的理论考察哪一些程序和证据规则预期能最好地达到与法的其他目的相一致的这一目的。我们也许可以合理地预期:一些不同的听证安排能在一些不同的情况里(虽不是一贯如此,但至少在大部分时间里),产生正确的结果。那么,一种审判就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一例。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与此作为一种对照,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这种程序可以举赌博为例。如果一些人参加了一系列公平的赌博,在最后一次赌博后的现金分配是公平的(或无论这种分配是什么,至少不是不公平的)。我在此还假设公平的赌博是那些没有得利期望的赌博,赌博是自愿进行的,没有人欺骗等等。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在公平条件之下自由地进入的。这样,这些背景的假设就确定了一种公平的程序。现在,对参加赌博者拥有的全部现金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可能从一系列公平的赌博中产生。在此意义上,所有这些特殊分配都是同样公平的。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明确特征是: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显然,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荒唐的不公正的结果。它将允许人们说几乎所有的利益分配都是正义或公平的,因为它可能是作为公平赌博所达到的一个结果。使赌博的最后结果公平或者不公平的并非是它来自一系列公平的赌博。一种公平的程序解释其结果的公平性只是在它被实际地执行的时候。(www.xing528.com)

因此,为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存在必要的正义程序。在本书的第二编我将详细地描述一种具有必要特征的社会基本结构,它的各种具体制度将被解释,并与两个正义原则相联系。在那里直觉的观念也是人们所熟知的。假定法律和政府在有效地保证着市场的竞争,保证着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且通过税收以及无论何种其他形式保证着财产和财富(尤其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财产和财富)的普遍分配。再假定那种全民教育保证着机会的公平平等,并且别的平等自由也有保证。那么,最后的收入分配和期望类型将倾向于满足差别原则。在这种我们认为是在现代国家中建立了社会正义的制度结构中,地位较好者的利益改善着地位最差者的条件。即使情况不这样,也能够被调整成这样,例如,通过确定适当水平的社会最低值来调整。这些制度在目前的现实存在,确实被各种严重的不正义破坏得百孔千疮,但大概还是存在着一些与它们的基本设计和意图相容的管理它们的方式,所以它们既满足着自由和机会公平平等的要求,又满足着差别原则。这一事实支持我们的下述确定信念,即这些安排能被改造为正义的。

显然,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有限的范围内。这样,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巨大实践优点就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我们避免了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非常复杂的原则问题。专门注意个人变化着的相对地位是错误的,要求那被孤立地考察的每一改变本身是正义的也是错误的。我们要判断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而且是从一种普遍的观点判断。除非我们准备从一个处在特殊地位的相关的代表人的立场批评它,我们就不会抱怨这一点。这样,接受两个原则就构成这样一种理解:要把许多信息和日常生活中的复杂情况作为与社会正义无关的事情弃而不论。

这样,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利益分配一开始就不是对一定量的可用于已知个人的特定欲望和需求的利益的分配。对产品的分配要按照公开的规范体系进行,这一公开的规范体系决定着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用什么手段生产。合法的要求也是由它决定,对这些要求的接受将产生出分配的结果。这样,在这种程序正义中,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和对介入其中的个人要求的回答。我们不可以离开作为分配原因的体系,或撇开个人自信地根据既定期望所做的事情来判断一种分配。如果抽象地问:一种在我们已知其欲望和偏爱的特定个人中的定量物品的分配是否比另一种好,那么对这个问题不会有什么答案。两个原则并不把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主要问题解释为一个配给正义的问题。

通过对照,配给的正义观(conception of allocative justice)看来自然适应于一定量的物品要在我们已知其欲望和需求的特定个人中分配的场合。要配给的物品并不是这些人生产的,这些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既定的合作关系。由于对这些要分配的东西没有任何优先的要求,根据欲望和需求,甚至根据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来分享它们也就是很自然的。正义变成了一种效率问题,除非平等被认为更可取。我们可以恰当地概括说:配给的观念导向古典功利主义观点。因为正如我们所见,这一理论把正义化为公平的旁观者的仁爱、仁爱又转向制度的最有效设计以达到满足的最大余额。如我前面所述,按照这一观念,社会被设想成许多分离的个人,每个人都各自由一条独立的线段代表,权利与义务、满足的稀缺手段就要按照能达到欲望的最大满足的规范分配给他们。我将暂时把对这种观念的另一方面的考虑搁置一边,在此我要注意的是功利主义并不把社会基本结构解释为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体系。因为,一个功利主义者至少在原则上有一个判断所有分配的独立标准,即它们是否能产生满足的最大余额。在他的理论中,制度对于达到这一目的来说是多少不完善的安排。这样,在既定的欲望和偏爱及其恰当的自然延续的条件下,政治家的目的就是建立那些将最好地接近一个已经指定的目标的社会体系。由于这些安排受制于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各种限制和阻碍,社会基本结构就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一个实例。

现在我将暂时假定第二个原则的两个部分是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的。这样我们就在一个大的词典式次序中又有了一个小的词典式次序。但在必要时,这一次序可以按照正义的一般观念修正。这个特殊观念的优点是它有一种确定的形式,引出了某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我们在什么条件(如果有的话)下会选择词典式次序?我们的探讨被给定了一种特殊的方向而不再局限于普遍性问题。当然,这种分配的份额观显然是一个巨大的简化。其目的在于使用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清楚地表达社会基本结构的特征。但我们还是应当试着找到能够组合的简单概念来给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无知之幕的概念、词典式次序的概念、最不利地位以及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这些概念仅靠自身并不起作用,但恰当地组合到一起就卓有成效地为我们服务。当然,以为由此能达到一种对所有甚至大多数道德问题的合理解答无疑是期望太高了。也许只有一些问题能够令人满意地回答。但无论如何,有关社会的智慧就在于在观念上把制度设计得使头疼的问题不常出现;就在于承认我们需要清楚而简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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