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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地位:平等公民和财富分配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后,我假定每个人主要占据两种相关地位:平等公民的地位和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另一个办法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例如,如果存在建立在确定的自然特征基础上的不平等的基本权利,这些不平等也将挑选出一些相关的地位。这种不平等增加了许多要考虑的相关地位,使两个原则的应用复杂化。

社会地位:平等公民和财富分配

在把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时,我们要考虑某些代表人的地位,考虑社会体系怎样照顾他们。例如,差别原则要求较有利者的较高期望有助于最不利者的生活前程。或像我有时广义地说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所有有关社会地位的代表人。那些处于这种地位的人们的前景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普遍观察点。但肯定不是所有社会地位都是相关的。因为,比方说,不仅有农场主,而且有生产乳制品的农场主,种植小麦的农场主,占有大片土地的农场主和小农场主等无数别的职业和集体。如果我们必须把这样多的地位都考虑进来,就不可能有一个条理一贯和容易把握的理论。评价如此多的冲突要求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需要把某些地位鉴定为较基本的地位,以提供判断社会体系的恰当立场。这样,对这些地位的选择也变成了正义论的一部分。那么,它们要按照什么原则来鉴别呢?

为回答此问题,我们必须牢记正义的基本问题和两个正义原则处理这问题的方式。正如我强调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其理由是它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和广泛并自始至终。这一结构在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使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两个正义原则要调节的正是这些不平等。一旦满足了这两个原则,别的不平等就被允许从人们符合自由联合的原则的自愿行动中产生。这样,各种相关的社会地位可以说就是一些被恰当地概括和聚集的出发点。在选择这些指示着一个普遍的观察点的地位时,我们遵循的是这样一个观念:两个正义原则试图减轻自然的偶因和社会的机遇的任意影响。

然后,我假定每个人主要占据两种相关地位:平等公民的地位和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所以,相关的代表人就是有代表性的公民和代表不同福利水平的人。由于我假定别的地位一般是自愿进入的,我们在判断社会基本结构时就不需要考虑人们在这些地位中的观点。的确,我们要把整个结构调整得适合于那些正站在各种出发点上的人们的意愿。在判断社会体系时,我们要略去我们较专门的利益和联系,从这些代表人的立场来看待我们的状况。

现在我们应当尽可能地从平等公民的地位来评价社会基本结构。这一地位是由平等自由的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的原则所要求的权利和自由确定的。当这两个原则被满足时,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公民,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占据同一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平等的公民权确定了一个普遍的观察点。基本自由的裁决要参照这一观察点来解决。这些问题我将在第四章中讨论。但在此应当指出,许多社会政策问题也可以从这种地位考虑,因为有许多既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又与分配的结果不相干或关系不大的事情,在这些情况中就可采用共同利益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制度是按照它们如何有效地保障那些对所有人平等地接近他们的目的所必需的条件,或者是如何有效地推进那些将同样有益于每个人的共同目的来排出高下的。这样,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合理规则、维护有利于公众健康和卫生的有效措施就在此意义上推进了公共利益。在一场正义的战争中为保卫国家的集体努力也是这样。这可能暗示着在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或打赢一场正义战争中也有一种分配的效果:富人比穷人得利更多,因为富人本来会有较多的东西失去。但如果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正义的,这些效果可能被排除,共同利益的原则可以被采用。总之,平等的公民的立场是一恰当的立场。

用于判断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代表人的定义却不是那么令人满意。其中一点是,当我把这些代表人看作是由收入和财富水平所决定的时候,我假定这一类的基本社会善是与权力和权威紧密相关的,以此来避免确定指标的困难。即我假定那些拥有较大的政治权力,或处在制度较上层的人们一般在别的方面也状况较好。总的来说,这一假定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是足够可靠的。还有一个问题是要挑选多少这样的代表人,但它并不是关键问题,因为差别原则选择一个代表扮演一个专门的角色。严重的困难是怎样确定最不利的群体(the least fortunate group)。

在此看来不可能避免某种专断。一种可能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最低的代表人的期望就被定义为包括这整个阶层的平均数。另一个办法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的人都可以算作最不利的阶层。这一定义仅仅依赖于分配中较低的一半阶层,有使人集中注意最不利者与居中者相隔的社会距离的优点。[17]这一距离是较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境况的一个本质特征。我想这两个定义中的任何一个,或它们的某种结合,都能足够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理论。(www.xing528.com)

无论如何,我们要在某种程度上聚集状况最差者的期望,被选择作为这些计算基础的人是处在一种特殊范围里的。但我们还是有权在概括差别原则的某些内容时诉诸实际的考虑。哲学或其他理论提供精细区分的潜力迟早要被用尽的。我因此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理解差别原则要以这些方式中的一种来确定。他们从一开始就把它解释为一种有限聚集的原则,并在与其他标准的比较中如此评价它。这并不是说似乎他们同意把最不利者设想为字面上状况最差的个人,然后为使这一标准生效再在实践中采用某种均分的形式。相反,从原初状态的角度评价,它是本身切实可行的标准。[18]最后情况可能变成这样:对最不利者的更准确的定义被证明是不必要的。

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尽可能地从平等公民的地位和收入与财富的不同水平来评价社会体系。然而,有时可能也需要考虑别的地位。例如,如果存在建立在确定的自然特征基础上的不平等的基本权利,这些不平等也将挑选出一些相关的地位。由于这些特征不可能改变,它们确定的地位就被算作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出发点。两性的差别就是这种类型的差别,那些基于种族和文明的差别也是如此。这样,比方说,如果男人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中较为有利,这种不平等就只能被一般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如此辩护:只有当这种不平等有利于妇女、并能为她们接受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类似的限制条件也适用于对等级制度或种族不平等的辩护(见第39节)。这种不平等增加了许多要考虑的相关地位,使两个原则的应用复杂化。另一方面,这些不平等是很少能适合于较不利者的利益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通常只需考虑较少的相关地位就足够了。

那么以下一点是关键的:从相关地位的角度做出的判断排除了我们容易在较特殊境况中提出的要求。如果我们参照我们的特定地位想想我们自己就会知道: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总是能从两个正义原则的要求中得益。除非相关地位的观点有一优先权,否则人们还会在各种冲突的要求面前陷入混乱。这样,两个原则实际上就表达了一种通过给予我们的某些利益以特殊的重视来安排我们的利益的理解。例如,置身某一工业领域的人们常常发现自由贸易与他们的利益相敌对,也许,这种工业没有关税或别的限制就不可能保持繁荣。但如果自由贸易从平等公民权或最不利者的观点看来是可取的,它就被证明是正当的,即使它损害到某些较特殊的利益。因为我们应预先同意正义的原则,以及它们从某些地位的立场看来是一致的应用。如果代表人的地位被过于狭窄地定义,就没有办法确保所有人在所有时候的利益。如果承认某些原则和应用它们的某种方式,我们就必定要接受这种推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由贸易可以不受限制地全面推行。但限制它们的安排要从一种恰当的普遍观察点来考虑。

所以,相关的社会地位就指示了一种普遍的观察点,两个正义原则将通过它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的利益都被考虑到了,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与别人平等的公民,都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或作为分配基础的确定的自然特征系列中占有一个地位。相关地位的某种选择对一个前后一贯的社会正义论来说是必要的。被选择的地位应当符合它的最初原则。通过选择所说的出发点,我们贯彻了减少自然事件与社会环境中偶然因素的影响的观念。除非以一种泽及他人福利的方式,没有人能从这些偶然因素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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