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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正义论》:优先性的论证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储存的问题可以用来阐明正义优先性的进一步论据。这符合正义对效率、对较大利益总额的优先性原则。因此伯克相信,那些伟大的统治家族通过他们的政治统治的睿智,对一代代的普遍福利做出了贡献。为了与这种优先性相协调,像伯克和黑格尔那样论证说整个社会都从对机会均等的限制中获得好处是不够的。

修订版《正义论》:优先性的论证

正义储存的问题可以用来阐明正义优先性的进一步论据。契约论的一个特征是:它在要求某一代为后代的福利储存的可能数量方面提出了一个上限。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作为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而起作用的。每一代在实现正义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所需的条件的过程中,都要尽自己公平的份额;但是不能要求超出这一点的更多的东西。现在有人可能反对说:尤其在利益的总额特别大并代表了长远发展目标时,较高的储存率是可以被要求的。有些人可能走得更远;他们认为:虽然财富权威的不平等侵犯了第二个正义原则,但是如果它们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利益足够大,那么这种侵犯就是合理的。为了论证他们的观点,他们可能举出这样一种例证:即为了后代的福利,我们看来要接受这类不平等和积累率。例如,凯恩斯评论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那种巨大的积累决不会发生在一个平等地分配财富的社会中。[30]他说,19世纪社会的安排使那些最不可能浪费财产的人手中掌握了不断增长的财富;这些新富翁不是为了大量的消费而成长的,他们更喜欢投资所赋予的权力而非享受直接的消费。正是财富分配的这种不平等使资本的急剧增大成为可能,使每个人的一般生活水准的或多或少的稳定提高成为可能。在凯恩斯看来,正是这一事实为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主要证明。如果富翁们自己花掉了新财富的话,那么一种这样的制度就可能为人们所不可忍受而遭到反对。当然,还有比凯恩斯所说的更有效、更正义的提高福利和文化水平的方法。仅仅在某些特殊情形(包括对立于贵族的自我享受的资产者的节俭情形)中,社会才可以为获得资金而赋予富人以比他们感觉是在正当地花自己挣来的钱更多的东西。但是关键在于,不管凯恩斯辩护的前提是否合理,这种辩护可能会导致完全反对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虽然工人阶级的处境显得恶劣,但凯恩斯可能会坚持认为:尽管在制度中存在着许多明显的不正义,但却不可能真正排除这些不正义和改善获利较少者的条件。在其他的制度中,劳工的状况可能更糟。我们不需要考虑这些论点是否真实,而只需指出,与人们可能设想的相反,凯恩斯并没有说贫穷者的艰难生活可由后代的更大的福利来证明为是合理的。这符合正义对效率、对较大利益总额的优先性原则。只要正义在储存方面的限制被侵犯,那就必须表明当时环境是这样的:即不侵犯这些限制就可能更严重地伤害那些已经遭受不正义的人。这个例证类似于在自由优先性的题目下已讨论过的一些例证(见第39节)。

显然,凯恩斯心中的不平等也侵犯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引导我们思考:必须作出什么样的论证来辩解对这个标准的违反和怎样表述恰当的优先规则。[31]许多作家认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他们相信:为了公共的利益,某种等级的社会结构和一个具有普遍世袭特征的统治阶级是必需的。政治权力应该由那些对其社会的宪法传统有经验的、自幼就受到教育的人来运用,由那些其野心受到他们的确定地位的特权和礼节制约的人来运用;否则所下的赌注就太大了,那些缺乏教养信念的人就会为了他们的狭窄目的相互竞争以夺取统治国家的权力。因此伯克相信,那些伟大的统治家族通过他们的政治统治的睿智,对一代代的普遍福利做出了贡献。[32]黑格尔认为对机会平等的限制(例如长子继承权)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确保一个因其独立于国家、利润追求及市民社会的种种偶然因素而特别适合于政治统治的地主阶级的地位。[33]特权家族和财产制度使得它们所支持的人生就一种为着整个社会的利益的更明确的普遍利益的观念。当然,一个人不需要赞同一个严格的等级制度;相反,他可能认为为了统治阶级的朝气,必须让有特殊才能的人有可能通过奋斗进入统治阶层而且被完全承认。但是它的前提还是和拒绝公平机会原则一致的。

为了与这种优先性(公平机会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相协调,像伯克和黑格尔那样论证说整个社会(包括获利较少者)都从对机会均等的限制中获得好处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强调:排除这些不平等的打算大大干扰了社会制度和经济运行,以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不利者的机会无论如何会受到更大的限制。正如自由优先的类似情况一样,公平机会的优先意味着我们必须给那些具有较少机遇的人以机会。我们必须坚持认为,更广泛的可想往的选择对象是对他们开放的,而不是相反。只有当环境使放弃词典式次序并转向对公平机会和社会经济利益的一种直觉的衡量成为正当时,这种认为社会全体成员都有所获益的大太明确的主张才是充分有理的。这些环境可能要求、也可能不要求我们放弃两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次序。两种次序可能在不同的时期中起作用。

我将不继续讨论这些复杂的问题。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虽然家庭的内部生活和教养可能像其他因素一样影响着儿童从教育中获益的动机和能力,因而也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但是这些影响并不是必然地与机会的公正平等不相容。即使在一个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家庭也可能构成对个体之间平等机会的一种障碍。因为正如我所规定的,第二个原则仅仅要求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中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具有平等的生活前景。如果在同一阶层中的家庭在如何形成儿童志向上有各种差别的话,那么虽然机会的公正平等可以从各阶层之间产生,可是个人之间的平等机会却不会产生。这种可能性提出了机会平等的观念能在多大范围内被实行的问题;但是,我将在后面(见第77节)再对此作出评论。这里我仅仅评论说:遵循差别原则和它所暗示的优先性规则减少了达到完善的机会平等的迫切性。

我不讨论是否有合理的论据来无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而赞成一种等级结构。这些问题不是正义论的一个部分。相关的地方在于:虽然这些论点有时看上去是利己的和虚伪的,但是当它们举例说明正义的一般观念的时候,就像借助差别原则及其所倾向的词典式次序来解释这个观念一样,却具有某种正当的形式。对机会的公正平等的侵犯不能由一部分人或整个社会所享有的较大利益总额来得到证明。这种证明的要求(不管正确与否)必须是:如果这些不平等被消除,那么共同体中最不利阶层的机会将受到更多的限制。人们应当认为这些不平等并不是不正义的,因为完全实现两个正义原则的条件并不存在。

在注意到优先性的这些例证之后,我现在要给出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为完整起见,我将给出一个包括前面公式的全面的陈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www.xing528.com)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一般的观念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通过评论可知,这些原则和优先规则无疑是不完全的。确实,其他修正将不得不作出,但是我不愿意使这些原则的陈述更加复杂化。我们只需注意到下面一点:当我们去探讨非理想理论时,我们并不直接回溯一般的正义观。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和这一次序所含的评价,对于那些在许多情况下是颇为合理的优先性规则作出了说明。我已通过各种例子说明了这些规则为何可以被使用,并且指明它们的合理性。这样,正义原则在理想理论中的次序就反映和指导了这些原则对非理想情况的应用。它确定出哪些限制需要首先被处理。一般正义观的弊端在于它缺少把两个正义原则排列在系列次序中的明确结构。在较极端和复杂的非理想理论的情形中,可能没有替换它的选择对象。在某一点上,处理非理想情形的优先性规则将会失效;确实,我们可能发现根本不存在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必须尽可能久地推迟报应之日的到来,而且试图把社会安排得使它不会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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