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何谓伊斯兰商法?其基本规则有哪些?
所谓商法,是依照伊斯兰教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公司、票据、保险、农林、海商诸方面的教法所认可的法则。在伊斯兰国家的商务交易活动中,规模比较狭小,设计上述内容较少。但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易和商贸活动,仍在遵循一些习惯的、通行的原则、准则,以及一些惯例,那些人身关系之外的制约着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易和商贸活动中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行文规范,即称为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商业交易、债务转拨、预购、借贷、典当、抵押、雇佣、合同、担保、租赁、信托、契约等等方面的规则。
伊斯兰商法有三种不同的渊源,即伊斯兰产生前古代麦加和麦地那地区流行的商法惯例;伊斯兰兴起后,《古兰经》关于商业经济的论述;中世纪到近现代流行的商法。
关于商业交易方面,《古兰经》文中有许多教诲,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广。
(1)关于生意方面的:吃利息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像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275)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分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17:35)
(2)关于雇佣方面的:他说:“我必定以我的这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嫁给你,但你必须替我做八年工。如果你做满十年,那是你自愿的,我不愿苛求于你。如果真主意欲,你将发现我是一个善人。”(28:27)
(3)关于交易方面的: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4:29)你们应当用足量的升斗,不要克扣。(26:181)
(4)关于商业契约方面的: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么,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教诲你们,真主是全知万物的。(2:282)此后,凡背弃约言的,都是罪人。(3:82)
(5)关于抵押方面的:如果你们在旅行中(借贷),而且没有代书的人,那么,可交出抵押品;如果你们中有一人信托另一人,那么,受信托的人,当交出他所受的信托物,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2:283)
(6)关于信托方面的:我从他们族中派了一个使者,去教化他们(说):“你们应当崇拜真主,除了他,你们绝无应受崇拜者,难道你们不敬畏吗?”(23:32)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真主用来劝戒你们的事物真优美!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明的。(4:58)
伊斯兰商法突出的是两点基本原则,一是准许和提倡公平交易,反对和禁止重复加倍的利息;一是注重交易信誉,要求信守契约,履行各种约言。后来在伊斯兰商法中契约成为“定制”并成为商法的核心,所以又称为商业契约法。(www.xing528.com)
商业契约是以调整经济财产关系为主旨的,订立任何契约必须符合教法伦理标准,所立约的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的穆斯林自由人。在践约的实际中,重视契约的标准性,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所出现的事故取消或废除契约。
按照伊斯兰教法,订立任何契约,都必须是互惠互利提出条件和接受条件,必须出于自愿。报酬物也必然为合法。禁止的非法物不能作报酬。
契约有以下几种:
(1)买卖契约(Bay’wa Shirā):商业契约的总称。包括商品交易、物物交易、财产交易、奴隶买卖、用益权转让等。原则为公平买卖、践约,禁止以次充好、投机倒把、强买强卖、放债取利等。
(2)担保契约(Kafālah):按其内容分为:①人身担保契约。适用于民商诉讼。担保人保证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出庭受审,但不对其债务负责。债务人拒不出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或债务人如有一方亡故,担保义务自行废除。②债务担保契约。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无力或拒绝还债,担保人有权以其固定资产抵债。
(3)信托契约(Wadi’ah):即受托代他人保管财物契约。以互相信任为前提。受托人有义务为委托人妥善保管财物,不得侵吞、挪用或与本人财物相混,期满后如数归还。受托物如发生意外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4)合伙契约(Shirkah):按契约内容可分为:①无限伙伴。合伙人除衣、食、住自理外,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每一成员有同等的股权和责任,共同劳动,均分收入。②有限合伙。合伙人以资金参股投资或做生意,盈利按股分红,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③信贷合伙。合伙人以共有的信贷经商,共分利润,共担亏损。
(5)抵押契约(Rahn):是债务人为保证履行债务与债权人成立的契约。作为担保物的抵押财物只转移占有权,由债权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债务人债务到期而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受偿。偿债后如有盈余,应退还抵押人。
(6)雇佣和租赁契约(Ijārah,或Ujrah):内容涉及劳力的雇佣和有使用价值之物的租赁,各有相应的规定。雇主和承租人在成交后如发现受雇人或承租物有缺陷,或有违约行为,可取消契约;立约双方如有一方死亡,契约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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