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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及其特殊规定-税法实务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税法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铁路运输的纳税义务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及其特殊规定-税法实务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税法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义务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www.xing528.com)

(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者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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