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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政府:战犯减刑释放政策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政府的战犯政策之一:减刑释放日本政府在施行使战犯复归社会的政策过程中,最早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通过实施减刑释放,恢复战犯的人身自由。同年10月,美国向有关国家的政府提示了为日本甲级战犯减刑的方案。于是,荒木贞夫等10名处以无期徒刑的甲级战犯均在这一天以刑满的理由,被日本政府释放。

日本战后政府:战犯减刑释放政策

(二)政府的战犯政策之一:减刑释放

日本政府在施行使战犯复归社会的政策过程中,最早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通过实施减刑释放,恢复战犯的人身自由。因为,从通常的法政逻辑上讲,既然接受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被归结为执行其所判之刑,那么提前终结战犯的刑期而将其释放,不仅可使战犯的人身自由得以恢复,而且意味同盟国凭借司法对日本的侵略犯罪所施行的处罚也将至此告终。

其实,释放战犯的工作正是开始于美国占领当局自身的政策。在处决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的次日,美国方面即出于冷战及扶植日本保守势力的需要,作为转变其远东政策的一个环节,便单方面宣布释放岸信介等19名甲级战犯嫌疑人,这个事件在国际政治上的象征意义,则在于即便是涉嫌的重大战争犯罪者,权力层也是可以根据政治需要而随意处置的。1950年3月,占领军总司令部制定了对战犯实施恩典的规定,其中特地设置了经有关方面的许可,战犯可以临时出狱的制度。当年11月,重光葵的临时释放,就是作为甲级战犯适用于该制度的首件处理案例。日本恢复主权后,日本政府从美国占领当局引受了处置战犯的权利,其司法当局遂于1952年制定对战犯执行刑罚及赦免的法律,其中关于战犯释放的问题,具体规定了临时释放、短期释放、赦免、减刑四种形式。[15]可是,根据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日本政府对赦免和完全释放战犯其实只具有“劝告”的权利,而决定权则在于科刑的相关各国政府之手,亦即赦免和释放乙丙级战犯需经一至两国的政府的认可,而对于甲级战犯作同类处理,必须经过为东京国际军事审判派出法官的11国中半数以上国家的政府的同意。[16]于是,1952年10月日本法务省的外局机构中央更生保护委员会特地向有关国家发出对包括甲级战犯在内的所有战犯予以赦免的劝告,[17]对此虽有台湾国民党政权”和印度政府即刻表示了理解和同意,[18]但因美国、英国、荷兰等国坚持反对以政治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的立场,该劝告遂以流产告终。(www.xing528.com)

进入1953年,日本保守政界开始筹划新一轮的战犯释放运动。具体的活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日本国内为释放战犯展开立法活动,自1953年6月至1955年7月,日本众参两院共通过有关释放战犯决议案达九件之多,[19]从而为战犯的释放置备了国内法的根据;二是政府高官和国会议员利用出访的机会,对有关国家的政府和国会积极进行劝说,这项活动的重点是对美国展开工作,但由于美国军方和国务院内对释放战犯持消极态度的官员尚占主导地位,加之美国国内舆论对释放战犯抵触甚深,故日方的说服工作一时并无进展。为此,日本方面充分利用冷战局面下复杂的国际关系,即把东方阵营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主张采取人道主义做法的立场作为外交牌,借此向西方阵营尤其是美国方面施压。1954年,正在访苏的日本国会议员代表团得到苏联方面同意对战犯施行减刑措施的表态,随即把这个动向作为展开对美劝说的材料,遂迫使美国为了对抗苏联,匆匆提出以司法方式即临时释放的办法解决战犯出狱问题的方案,并且日本还成功地让美国出面以此案向有关国家的政府征询意见。[20]这样,至1956年3月,尚还生存在押的甲级战犯全部获得临时释放。

就在同一年,东德、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先后宣布释放在押日本战犯。这些国家作为战争善后提出的释放战犯举措,客观上成了促使美国进一步调整日本战犯政策的要因。即美国政府把社会主义阵营释放战犯看成其对日本进行和平攻势及分化西方阵营的外交谋略,于是出于防止日本选择中立化国家发展道路的战略考虑,在1957年6月举行日美首脑会谈之际,提出以减刑方式释放所有甲级战犯的构想。同年10月,美国向有关国家的政府提示了为日本甲级战犯减刑的方案。五个月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巴基斯坦、菲律宾九国政府致函日本政府,表示同意将所有生存在押的甲级战犯的刑期减至1958年4月7日。于是,荒木贞夫等10名处以无期徒刑的甲级战犯均在这一天以刑满的理由,被日本政府释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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