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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义务后公司解散,清算组是否继续履行?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甲公司决定解散后,股东大会于2000年2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由甲公司董事赵某、钱某、孙某三人组成。对与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组作出决定,尚未完成的合同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不予履行,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清算组与丙公司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发生了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甲公司已经解散,丧失了履行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未履行合同义务后公司解散,清算组是否继续履行?

11.公司解散后合同义务尚未履行,清算组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案情]

2000年2月,甲公司连续亏损,经营混乱,于是股东大会做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甲公司决定解散后,股东大会于2000年2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由甲公司董事赵某、钱某、孙某三人组成。清算组成立后,在2月27日把本公司解散的消息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于3月10日、3月25日、4月10日在报纸上公告了3次,并规定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该公司申报债权者,甲公司将不负清偿责任。

乙公司和丙公司都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1999年12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电子产品100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6万元,1999年12月10日,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但是甲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2000年,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摩托车500辆,分两批交货,货到付款,第一批交货时间为2000年1月20日,第二批交货时间为2000年6月20日。第一批300台已经交货付款,第二批200辆尚未履行,价款共计人民币102万元。同时丙公司拥有向甲公司收取136万元计算机销售货款的债权,履行期限为2001年1月10日。

乙公司与丙公司均收到了甲公司2月27日关于解散公司的通知。乙公司于2000年8月向甲公司提交了二者订立电子产品销售合同和贸易公司收到电子产品100套的书面证明材料。2000年3月12日,丙公司向甲公司申报了136万元的债权,同时主张解除供货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对剩下的200台摩托车不再发货,理由在于甲公司已经解散,丧失了履行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认为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超过了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决定不予考虑。对与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组作出决定,尚未完成的合同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不予履行,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清算组与丙公司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发生了纠纷。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www.xing528.com)

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当由清算组与丙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甲公司应当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甲公司已经解散,丧失了履行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问题。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一种法定事由,是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消灭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和过程的总称。《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甲公司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甲公司可以依法解散。公司做出解散决议后,应当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因某种原因终止时(除合并与分立),依照法律程序,对公司终止时的财产和应了结的事务,选派清算人处理分派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有法院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参加。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适用普通清算程序,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的成员,因此成立由甲公司董事赵某、钱某、孙某三人组成的清算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清算组是公司在清算期间的全权代表,是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应列入清算范围内。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都是已知债权人,甲公司也于2月27日向它们发出了通知,因此它们应当在3月27日之前申报债权。丙公司申报债权的期间符合法律和事实情况,乙公司申报的债权已经超过了债权申报期限,也超过了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申报债券的期间,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清算组应当做出对该债权不予清偿的决定。《公司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乙公司于2000年8月向甲公司提交的二者订立电子产品销售合同和甲公司收到电子产品100套的书面证明材料,符合该条的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即甲公司第二期向乙公司交付摩托车200台,甲公司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清算组的职责中规定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且购销合同中不存在在公司清算时解除合同的规定,因此,应当由清算组来继续履行原合同。丙公司提出的“贸易公司已经解散,丧失了履行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的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处在清算过程中的公司,由清算组作为其权利机关和执行机关,仍然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仍具有法人资格。尚未到期的136万元计算机销售货款的债权,由于甲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也应当由丙公司向清算组予以清偿。而因债权未到期造成的损失,视为由甲公司自愿承担。此时,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存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抵销,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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