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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退伙前要承担合伙债务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魏某、孙某、赵某4人对欠镇信用社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合伙人赵某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孙某后,是否应当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享有与原合伙人相同的权利,也就承担与原合伙人相同的义务,这应包括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合伙人退伙,不论其退伙的形式多么特殊,这一责任并不能免除。

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退伙前要承担合伙债务连带责任吗?

12.合伙人已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他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赵某、刘某、魏某平时关系较好。2000年7月,3人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某服装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困难,3人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7月底,赵、刘、魏3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某服装加工厂的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以后,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1年5月,经刘、魏同意,赵某把自己在厂里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孙某。同月,孙某向赵某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服装加工厂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6月,某服装加工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丧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孙某等人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魏某、孙某、赵某4人对欠镇信用社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合伙人赵某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孙某后,是否应当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虽然已经将其出资份额全部合法转让,但是某服装加工厂欠镇信用社的30万元为赵某退伙前的合伙债务,因此,赵某但仍应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赵某通过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孙某向赵某支付了转让金,其作为新合伙人概括承担了赵某在合伙中的权利义务。因此,应当由孙某来承担赵某退伙前的合伙债务。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合伙人退伙后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所谓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关系是合伙人共同经营某种事务的关系,但是因某些客观因素的出现,就可能导致合伙人的退伙,比如合伙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消失、合伙人死亡、合伙人丧失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等。因此,退伙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一、退伙的概念

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

1.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具体的退伙事由有:(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强制退伙(www.xing528.com)

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强制某合伙人退伙是由于被强制退伙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强制其退伙:(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强制退伙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被强制退伙者必须存在强制退伙的事由。其次,必须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其他合伙人应对被强制退伙人共同做出除名决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则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或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则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声明退伙的情形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是,声明退伙人应做到:一是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应提前30日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如果擅自声明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退伙的效力

退伙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退伙以后,就不能继续参与合伙组织的经营。不能管理和执行合伙事务,也不承担合伙组织在其退伙后发生的债务。

第二,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包括设立合伙企业时的个人出资部分和退伙前合伙企业的收益。如何退还,可由合伙协议事先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在退伙时,全体合伙人要对于合伙组织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以确定退伙人应分担的债务和应分得的财产。

第三,退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中,赵某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本案中,赵某等3人合伙成立的某服装加工厂符合合伙企业的条件,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合伙人赵某将其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孙某,孙某即概括承受了赵某在合伙中的权利义务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孙某享有与原合伙人相同的权利,也就承担与原合伙人相同的义务,这应包括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孙某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30万元贷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某一合伙人提出退伙,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然而通过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新入伙的合伙人向退伙人支付转让金,新合伙人概括承担退伙人在原合伙中的权利义务,这样,原合伙人退伙时就无须进行合伙的清算。但这并不能否认原合伙人全部转让合伙出资的行为不是退伙,其丧失了合伙人身份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其转让合伙中的全部出资的行为本身就是退伙。由于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因素,合伙的交易行为又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行为,因此,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合伙人退伙,不论其退伙的形式多么特殊,这一责任并不能免除。《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赵某虽将其出资份额全部合法转让,但某服装加工厂欠镇信用社的30万元贷款是赵某退伙前的合伙债务,赵某应当承担偿还30万元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对于本案而言,应当首先用某服装加工厂的财产清偿镇信用社的贷款的借款,其不足部分由赵、刘、魏、孙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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