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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职能及发行功能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系统正式成立于1914年。后者除欧洲中央银行外,还包括所有参加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类似联席会议。1962年11月1日西非货币联盟成立了"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作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中国香港没有设立中央银行。§7.2.2 中央银行的职能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职能及发行功能

第7章 中央银行

§7.1    中央银行概述

§7.1.1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1. 设立中央银行的客观必要性 

(1)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 

(2)统一票据清算的需要。 

(3) 稳定信用体系的需要。 

(4)金融监管的需要。 

2. 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中央银行的形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般的商业银行演变而成;另一种则是在政府的设计下直接为担负中央银行职能而设立的。 

§7.1.2中央银行的类型

1.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2)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3)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4) 准中央银行制度

2.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类型 

(1) 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2)资本为公私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  

(3) 全部股份非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4)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7.1.3 各国中央银行比较 

1.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的中央银行 

(1) 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系统。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系统正式成 

立于1914年。在中央一级设立联邦储备理事会,并有专门为其服务的若干职能部门;在地方一级设立联邦储备银行。 

(2)英国的中央银行。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总行 设在伦敦,下设国库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5个职能机构。 

(3)法国的中央银行。法国的中央银行是法兰西银行,成立于1808年,总行设在巴黎,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行和办事处。 

(4)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的中央银行为日本银行,成立于1882年,总行设在东京,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设有分行和办事处。 以上银行实行的都是单一式的银行制度。 

2. 欧洲、非洲国家的中央银行 

(1)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是一个典型的跨国中央银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一货币--欧元支票信用卡电子钱包、股票债券方式流通,欧洲中央银行正式开始运作,实施独立货币政策。从2002年开始,欧元钞票和硬币进入流通,取代所有货币联盟参加国的货币。欧洲央行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欧洲货币联盟内统一的货币政策。从制度架构上讲,欧洲中央银行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后者除欧洲中央银行外,还包括所有参加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类似联席会议

(2)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西非货币联盟(West African Monetary Union)最初建立于1962年5月12日,当时由非洲西部的塞内加尔、尼日尔、贝宁、科特迪瓦、布基纳法索、马里、毛里塔尼亚等7个成员国组成。1962年11月1日西非货币联盟成立了"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作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中非货币联盟(Central African Monetary Area)由喀麦隆、乍得、刚果、加蓬和中非共和国5个成员国组成,1973年4月1日中非货币联盟成立了共同的中央银行,称为"中非国家银行",总行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发行共同的货币"中非金融合作法郎"。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都属于跨国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3. 香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中国香港没有设立中央银行。在货币制度方面,港币发行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负责,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集中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职能。 新加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了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发行局两个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业发展政策,监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除货币发行外中央银行的所有其他职能。新加坡的货币发行局主要负责发行货币和保管发行准备金。另外,新加坡政府还设立了投资局和中央公积金局等政府机构,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 香港、新加坡实行的是准中央银行制度。 

§7.2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作用     

§7.2.1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一般表述为,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1.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2. 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7.2.2 中央银行的职能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所谓"发行的银行",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二是指中央银行必须以维护本国货币的正常流通与币值稳定为宗旨。 

2.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所谓"银行的银行",其一,是指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其二,中央银行与其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往来仍具有"存、贷、汇"业务的特征;其三,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的同时,对其进行管理。 

3.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是指:一方面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有关金融法规、代表国家监督管理和干预各项有关经济和金融活动,另一方面还为国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7.2.3 中央银行的作用  

1. 现代经济发展的推动机。  

2. 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工具。      

3. 对外联系的重要纽带。 (www.xing528.com)

4. 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的推进器。    

5. 社会经济和金融运行的稳定器。     

§7.3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7.3.1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一般关系  

1.中央银行与政府负有共同的使命。  

2. 政府对中央银行进行管理。

3.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7.3.2 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各种模式  

1. 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  

2. 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  

3. 独立性居中的中央银行。

§7.3.3我国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  

2.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3. 中国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7.3.4 中央银行独立性与经济稳定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实际上,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就是关于中央银行权责的大小,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干预程度、效果的大小,和货币政策在经济中的地位的问题。总之,中央银行要真正发挥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保持经济、金融的稳定,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7.4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7.4.1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所谓"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监管),是指一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稳定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特殊重要地位,决定了对金融业的监管是 一 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2)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为了经济安全运行,必须对其进行监管。

(3)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中央银行必须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4)近年来,金融风险剧增,使金融监管更为必要。

2. 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包括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具体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

(1)市场准入的监管。这是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的开始。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过程。银行申请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最低限度的认缴资本额;二是具有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 

(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经批准开业后,中央银行还要对金融机构的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以便更好地实现监控目标的要求。 

(3)市场退出的监管。各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都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并且有很细致的技术性规定。

§7.4.2.中央银行与银行业国际监管

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与突破,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的产生。1975年2月,十国集团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金融监督与管理的合作,并就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定出统一的标准和纲领。1988年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这就是"巴塞尔协议"。 

(2)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分类及资本标准的规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过渡期的安排等。 

(3) 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首先,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 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再次,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2.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七大部分,共25条。主要内容有: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和结构 

(3)审慎法规和要求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5)信息要求 

(6)正式监管权力 

(7)跨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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