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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主要内容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在收入产生环节,国家通过征收流转税,主要是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参加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这说明从新中国税制建立开始,就意识到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职能的重要性,这也为日后我国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体系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的主要内容

1.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

尽管这一时期对个人收入分配主要是采取控制工资水平和物价,限制人口的流动等措施来进行的。但依据“税收作为一种体现特殊关系的国家分配形式,本身就属于分配的范畴。税收分配贯穿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税收分配具有一般分配的性质。因而税收天然就是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这一理论[5],税收依然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有关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制改革措施

虽然在这一历史时期,税制改革扮演的角色主要是解决财政赤字、增加政府收入和促使非公有制向公有制转化,但其中也不乏调节收入分配的改革举措。例如,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此次会议提出“农民的负担已经很重,不能再增加,今后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业税收上多想办法”[6]。这标志着国家财政从农村转向城市的起点,也标志着国家在调节农村和城市收入分配差距时开始运用税收手段的重要举措。再有,1949年12月30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给毛泽东主席的书面汇报中建议对农村中的不同阶层实行不同的农业税负担政策,税率总水平不超过20%。这一建议也说明了政府利用不同税率来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3.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设置

(1)税种设置的主要表现。税收在收入产生环节,国家通过征收流转税,主要是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参加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在收入分配环节,国家通过征薪资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强制性地从个人的手中取得一部分收入,从而影响社会的可支配收入。在收入使用环节,国家运用印花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行为税,对企业和个人的消费和购买额征税,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使用效率,从而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在收入的积累环节,通过课征房产税、地产税等财产税对个人收入积累进行调节。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些税种中,薪资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和遗产税是分别根据提供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的所得税。尽管薪资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在1959年停征,工商业税的所得税在1958年独立出来,改为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征收[7]。不可否认,政府对这几种所得税的设置在当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中有着特殊意义。这说明从新中国税制建立开始,就意识到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职能的重要性,这也为日后我国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体系奠定了一定基础。(https://www.xing528.com)

(2)设置不同税负。国家利用规定全额累进农(牧)业税税率调节不同阶级、阶层收入。例如: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每人全年农业收入平均主粮不超过150市斤者免税,每人每年农业收入达151斤以上者,划为40个等级,全额累进征收,税率为3%~42%。工商税中依所得额征收的所得税部分,1950年按14级5%~30%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53年修订税制后,将所得税和地方附加合并,按21级5.75%~34.5%的全额累进税率征收,以较大的力度调节不同阶级、阶层的收入。

(3)税收征管方面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初,革命战争尚未结束,国民经济亟待恢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经济所占比重较小,私营工商业多达400多万户,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为了帮助政府发展公有制经济,严格控制私营工商业,遏制不法行为的蔓延,在“三大改造”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就是针对私营工商业。税务部门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不同经济成分适用不同的征管手续。1954年10月发布的《关于简化国营企业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照证制度的规定》中指出,对国营企业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后,税务机关不再检发完税证,可凭国营企业发货使用的单证运行,而对私营工商业区别对待。对接受国营企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任务的工业企业产品,凡标有国营监制标志的,其产品完税后,可不贴完税证和查验证,简化征管手续。而对独立经营和私营工商企业,则进行严格的税务管理和监督,凡其自行生产、加工和经销的商品,其经销后,必须逐件贴完税证和查验证,以防止非法牟利活动。

运用这些指向性的税收征管手段从而为税收调节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服务。当时的税收征管制度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检查、账簿与凭证管理、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和税务行政复议等内容[8]

税收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主要依靠税收征管工作中以下制度的实施:(1)纳税申报制度,是保证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基本方法和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例如《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工商业应依规定期限,分别将营业额及所得额,填具报告表,并检附必要表单,送税务机关查核。”(2)纳税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种制度。例如《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税务机关为了解工商业经营及负担情况,得进行定期普查及临时调查,工商业户应据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拒绝。”这项工作对防止偷漏税,保证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政府掌握企业和个人不同的负担情况,从而制定出不同税种和税率来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3)税款征收制度是按照不同税种,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纳税人的情况分别制定的。这种区别对待本身就说明了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的发挥。(4)违章处罚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予以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税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例如《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的:“匿报营业额及所得额者,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并处以所漏税额1倍至10倍之罚金。伪造证据或抗不交税,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虽然以上几项税收征管制度除了违章处罚以外,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取消了,也未写入税法,但还是应该肯定其在保障税收收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领域的贡献,为今后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打下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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