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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暴力批判:区分暴力、权力和武力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4暴力、权力和武力的区分在非暴力主义者看来,在其他情形相同时,所有的暴力都比非暴力有害。因此,对暴力、权力和武力进行区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暴力、权力和武力三者的基本关系是:暴力先在于权力,武力是权力的终极形式,亦即武力是通过权力授权的暴力,而武力的终极形式是暴力。通常而言,暴力和武力是权力的最后保障和手段。但是,武力或暴力并不是权力的主要表现,而是权力失去控制的证明。

政治暴力批判:区分暴力、权力和武力

2.1.4 暴力、权力和武力的区分

在非暴力主义者看来,在其他情形相同时,所有的暴力都比非暴力有害。这种说法并没有错。然而,对暴力的这种抽象的价值判断,无助于我们理解实际发生的暴力问题。因为他们不能对不同类型的暴力加以系统的区分和分析,而只看到了暴力对受害者或施暴者所产生的影响。其结果可能导致另一部分人从革命论观点出发,认为暴力能提供某种心理调剂,无须考虑暴力的后果,从而得出所有的暴力都是有益的结论。这样,理性而有限度地使用暴力就变得相当困难。我们认为,在其他情况一致时,暴力的确比非暴力要坏,但最坏的是那些完全无法控制的暴力。这就涉及暴力的性质的区分。在日常的使用中,暴力(violence)常常与权力(power)和武力(force)相混淆。实际上,它们确实有相似之处。例如,德语词“gewalt”就包含有暴力、强权、权力、武力,以及控制、支配、强制力和力量等多重含义。(66)因此,对暴力、权力和武力进行区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权力”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理论家们在其内涵的界定和使用标准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霍布斯将权力定义为“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67),而伯特兰·罗素将权力界定为“若干预期效果的产生”(68)。霍布斯的定义是“意向性的”,因为一个人可以占有获得未来利益的手段,而罗素的定义则是“偶发性的”(69),而非意向性的。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70)显然,在韦伯的定义中,权力是一种强制力。而罗伯特·比尔施太特(Robert Bierstedt)把制裁作为权力定义的核心要素,他认为:“权力本身是一种实施暴力的倾向或先在的能力。只有拥有权力的集团才能使用暴力进行威胁,而这威胁本身就是权力。权力就是使用暴力的能力,而不是暴力的实际使用。权力是把暴力用于社会范围的能力,它是暴力的引入,……权力象征在任何社会范围中都可行使的暴力,象征对权威的维护。因此,权力既不是暴力也不是权威,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两者的结合。”(71)无疑,比尔施太特的论述道出了权力的本质。我们认为,权力作为非人格化的社会结构的产物,它是支配他人的意志和行动,对他人产生预期和预见效果的能力。

关于武力和暴力之间的区别,索雷尔在《论暴力》一书中对此有一个堪称经典的区分。索雷尔认为:“武力针对权威,竭力达成一种自动的服从,而暴力则试图摧毁这种权威。”(72)他还指出:武力的目标在于强加少数人统治的社会秩序,而暴力则趋向于摧毁那种秩序。(73)正如麦克法兰(L.J.Macfarlane)所指出的,索雷尔的这种区分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暴力概念的矛盾性和虚幻性,这种区分为后来的其他研究者所沿袭。(74)根据上面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武力是权力的一种类型。“武力由合法的、短期的伤害与剥夺构成。”(75)正如丹尼斯·朗所指出,武力通常反映物理学或生物学上的力,即建立限制他人自由的物理障碍,使肉体遭受痛苦或损伤的刑罚,包括生命本身的毁灭,以及基本生物学上需要的破坏。(76)军队、警察等所实施的暴力就可以称之为武力。武力的执行者其行动受到合法保护,而暴力则通常指不享有合法保护的伤害。(77)因此,武力通常是由国家或政府所垄断的具有合法性的、有组织的暴力或权力。(www.xing528.com)

显然,理论家是从“合法性”(legitimacy)角度将权力、武力与暴力进行区分的。从这一角度可以暂时将国家或政府所实施的暴力即武力和为了反抗政府压迫的反政府或国家的暴力区别开来。但是,它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合法的”(legitimate)和“不合法的”(illegitimate)之间的边界的确定非常困难,这不得不牵涉到伦理道德判断。根据某种道德标准,人们反抗某种残酷压迫而不得不行使暴力是可以获得道德辩护的,因而就具有某种合法性,而这时政府动用武力镇压或屠杀人们则恰恰不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而只是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legality)。这样,从合法性的视角来区分武力和暴力就会存在实际的困难。

暴力、权力和武力三者的基本关系是:暴力先在于权力,武力是权力的终极形式,亦即武力是通过权力授权的暴力,而武力的终极形式是暴力。通常而言,暴力和武力是权力的最后保障和手段。但是,武力或暴力并不是权力的主要表现,而是权力失去控制的证明。例如,阿伦特认为:“权力和暴力是截然相反的,在其中一个绝对统治的地方,另一个就不存在了。暴力出现在权力处于危险的地方,不过任其发展,它会在权力消失中结束。”(78)在阿伦特看来,暴力总是工具,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而权力本身就是目的。权力的存在表明它具有合法性,它是既得的,指向过去;暴力以及使用暴力的理由往往存在于“目的—手段”这一框架中,它的目标是未获得的,是指向未来的。(79)暴力或武力在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可以成为新的权力的来源与“合法性”的根据,但一旦国家稳固,暴力或武力等只是合法权力的实施保障,而非权力的合法性源泉。从合法性的角度来区分暴力、武力和权力,“合法性”的边界因为其难以精确界定常常受到人们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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