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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前沿问题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前沿问题本章主要通过文献研究,对近年来国际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及其讨论的几个前沿性问题进行梳理与概括。[7]还有一些学者对跨国公司如何在其供应链中处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对研究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特点难点、核心问题及推行机构进行研究总结。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前沿问题

第一章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前沿问题

本章主要通过文献研究,对近年来国际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及其讨论的几个前沿性问题进行梳理与概括。

一、基于全球产业链的企业社会责任

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主要内容、实施方式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全球产业链进行宣传推广的。本部分内容主要是通过对国外文献的研究,总结这一企业社会责任“传播机制”的主要特点。

(一)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全球供应链的传播特点

企业社会责任基本理念、推行模式和核心内容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迅速传递,得益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全球供应链的建立。我们知道,当前很大一部分全球贸易是在统一指挥系统的安排下有组织地进行的,这种系统通过各种采购活动和订单形式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联系在一起。Sobczak(2006)指出,这种“指挥”和“管理”行为往往是由供应链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实施,这些跨国公司安排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产业价值链不同环节上各个企业的职能分工和生产经营的具体数量配额,以提升整个协作系统的运行绩效。[1]Gereffi(1994,2001)认为,这些关键角色通常位于发达国家,他们不仅包括跨国制造商,而且还有大的零售商和名牌企业,这些跨国公司有权决定由谁生产、如何生产以及产品定价等,公司所持有的权力来源于其市场支配力量和对供应链中关键资源的控制。[2]责任取决于能力和权力,Jenkins(2001)认为,既然跨国公司不具有所有权却能够远距离控制供应商,对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等有强势的谈判力,他们同样也有能力和有权力对生产条件、环境影响等方面提出责任要求。这就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全球供应链途径传播的基本方式。[3]

上述社会责任推行方式最直接地体现于买方公司与其供应商的交易合同中。Welford(2005)指出,除了价格、质量、交货期限等传统条款外,合同中越来越多地加入了所谓“行为守则”(Codes of Conduct),它以文件形式规范供应商在一般市场交易基础上所希望附加的价值原则和行动要求。[4]“行为守则”的依据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地方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标准等,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全球苏利文原则、SA8000、ISO14001系列标准、全球社会责任报告倡议、国际劳工组织宣言等。许多大型跨国公司还在合同中附加了行为守则的制定、推行、修改等方面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跨国公司在实施“行为守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许多学者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全球供应链中实施其行为守则方面,存在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Klein(2000,p.430)对行为守则的性质和推行机制提出批评,他认为“行为守则非常圆滑”。因为行为守则在性质上并不等同于法律规范,也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强制执行。行为守则的推行基础在于跨国公司相对于其供应商的强势谈判力,它反映了跨国公司所推崇的价值理念,但供应商所在国家有其自身的社会、经济、文化传统,亟待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也是千差万别的。这种源自跨国公司的单方面的社会责任要求,往往会使供应商企业无所适从。[5]Sobczak(2006)进一步研究指出,跨国公司设定行为守则往往是为了应对来自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压力,其中包括影响力逐渐提升的社会责任投资等,行为守则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实质上体现了跨国公司母国和供应商所在国家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因此,这种依托于全球供应链中经济谈判力不对等地位而实行的行为守则推行机制,违背了近年来学术界所强调的企业社会责任“自愿、自觉、自律”原则,也不能引导供应商企业通过自身的责任行为解决所在国家的主要社会问题。[6]Sethi(2002)则对行为守则进行批评,认为行为守则往往只表明某种崇高的意向、目的或原则,而没有具体内容,在操作要求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实行有差异化的细化和量化,以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特点。[7]

还有一些学者对跨国公司如何在其供应链中处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Carter & Jennings(2002)对美国一些跨国公司渗透社会责任性质的供应链购买行为进行考察,分析了这种社会责任要求模式所面临的主要驱动力、阻碍力和影响力,并进一步研究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8]Welford(2005)对15个欧洲、北美和亚洲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进行分析对比,力求用政策差异说明全球供应链中实行动态的、差异的、有针对性的行为守则的必要性。[9]此外,国际劳工组织(ILO)还分析跨国公司和它们的供应商执行的各种管理制度,并对它们在实现行为守则目标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和行动绩效进行评估。

(三)简要的总结

总之,正如Roberts(2003)所指出的,尽管许多公司努力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其供应链中,但当前依然存在道德标准与供应商实际条件之间的诸多方面差距。迄今为止,只有为数不多的跨国公司在其全球供应链中使社会责任摆脱单向度、强制性要求的意味。[10]

二、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

中小企业群体庞大,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中小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劳工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当前许多学者指出,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CSR)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大型公司制企业(Corporate),而中小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能力和声誉回报等诸多方面与大型企业存在明显的区别。针对中小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SBSR,Small Business Social Responsibility)研究已成为当前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对研究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特点难点、核心问题及推行机构进行研究总结。

正如Murillo&Lozano所指出的,在最近几年,公众和政府对于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点已转向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SMEs)。[11]中小企业群体内在特征差异明显,自然成为当前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差异化研究的关注对象;同时中小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劳工待遇、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Spence&Lozano在阐明中小企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意义时指出,以欧盟国家为例,中小企业占欧盟企业总量的95%以上,提供超过66%的就业岗位,欧盟国家经济增长一半源自中小企业的贡献。但在以往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中小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却几乎被完全忽略了,“这是极不合理的”。[12]因此,应当区别于以往的“CSR”,专门设定“SBSR”(Small Business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小型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纲领与范围。

(一)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点

Heledd Jenkins指出,早期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研究对象主要是“Corporate”,即公司制企业,这类企业的治理结构大体相同或相似,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目的主要致力于推进标准化和规范化。中小企业不仅在规模上区别于大型公司制企业,而且群体内部在产权结构、治理模式、运行特点以及所面临的市场状况等诸多方面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异。大型企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小企业。

Heledd Jenkins通过对24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最具代表性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将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式是“所有者自我经营型企业”(Owner-managed firm),正如博尔顿所指出的,中小企业在治理方面往往存在某种个人风格,缺乏规范的治理结构。在企业社会责任决策的制定与实施等各方面,企业主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中小企业行为特征根据所有者——经营者个性风格、经营理念的不同,差别很大,这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有较大影响。

(2)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具有明显的利益相关者导向性。中小企业不具备大型公司制企业的广泛社会影响,因此它们的社会责任行为的受益对象并不是普遍的社会大众,而是具体企业的具体利益相关者。Heledd Jenkins在调查中发现,尽管许多中小企业主理解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但他们往往不认为他们具有某些利他性质的决策可被称为是在承担“社会”责任。此外,中小企业在经营利益相关者关系上不如大型企业那样正式、规范,它往往以信任为基础,带有直觉判断和企业主的个性色彩。中小企业如何管理核心利益相关者关系往往影响中小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

(3)和大型企业一样,中小企业也有公示它们的社会责任行为并得到社会认同的意愿。但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关键资源和核心利益相关者各不相同,它们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差异很大,因此无法设定某种度量中小企业企业社会表现的统一标准。例如,针对大型公司制企业进行的企业社会表现和企业财务绩效的相关性(CSP-CFP)研究,无论是在指标选择、模型设计、测量方法和基本结论等方面,都不适合于中小企业。但政策制定者、非政府组织、学者以及中小企业自身都认识到,要使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更具系统性,这一过程是完全必要的。

(4)大多数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不如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面临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上的关键挑战是时间、资源以及大量雇员人力投入所带来的损失,这造成中小企业在经营利益相关者关系方面缺乏持久的能力,影响了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对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13]

(二)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动因

Lepoutre,J.&Heene,A.(2006)通过对近年来大量关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献进行分析后认为,一方面,中小企业通常被认为在创造就业机会、拉动经济增长和引入创新等增进社会福利方面作用显著,因此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经常处于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与监督之下,具有一定的外在他律特点;另一方面,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拥有一个好名声对于它们的竞争力极其重要,因此中小企业在尊重利益相关者意愿,采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自觉履约机制。[14]

Spence&Rutherfoord(2005)认为,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动机十分复杂,存在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为了赚钱。根据中小企业主的经营理念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强弱,他们将中小企业区分为四种类型:

(1)利润最大化优先型:这类企业将实现最大化利润视为企业经营的最高理念。

(2)生存优先型:这类企业力求保证自身资源安全,维持某种既定的生存发展水平,以此实现长期生存。

(3)有觉悟的自我利益优先型: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所有者——经营者能清楚意识到这将对他们的企业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4)社会优先型:社会价值和社会行为渗入企业生活,在原则地位上优于利润最大化。[15]

中小企业在核心价值和经营理念上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它们的社会责任表现。Heledd Jenkins(2007)在调研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愿差异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即个别中小企业出现社会责任“外包”现象:企业主出于节约成本、外在压力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将社会责任项目承包给承担某项社会职能的专门机构,由它们代为履行。调查问卷表明,中小企业主们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差别十分明显。[16]Spence&Rutherfoord(2005)指出,政策制定者和相关组织在力图影响中小企业商业伦理并将它们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整体规划时,应该认真考虑中小企业在经营理念上的这些差异。[17]

(三)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模式

由于中小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动机和行为表现复杂,许多学者认为,在中小企业中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制定者应当调整思路,放弃外在规范模式,注重中小企业的自主选择,积极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开发适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的环境和氛围。

当前,在欧洲一些国家推行的“奖励计划”(Award Schemes),引起许多研究中小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学者的关注。所谓“奖励计划”,是指政策制定部门和公共机构通过商业联合会之类的组织,设定共识性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准则,为中小企业创造向其他成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学习和获取专家建议的机会,在中小企业群体内部形成一种同伴激励、经验分享、相互促进的积极反馈系统。“奖励计划”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群体的内在差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根据自身特点自愿选择的空间。同时还降低了中小企业模仿行为的进入壁垒,企业管理者有机会接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好的其他企业,了解它们是如何面对资金、人员等方面的约束,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正向联系,也将自身成功的经验与别的企业分享。目前针对中小企业成功实践的“奖励计划”,主要有英国的“英联邦内部企业”(Inside U.K. Enterprise)计划和意大利的“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承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ocial Commitment,CSR—SC)计划。

此外,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排斥其逐利要求,要使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中小企业的内在自觉行动,政府和民间组织还可以利用中小企业善于把握市场时机、具有灵活市场适应能力的特点,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发一些包含社会价值理念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生产有环境保护功能的产品,提供关爱性质的慈善服务。这类产品和服务渗透着诸如可持续发展教育环保等社会价值理念,在性质上不具有规模化特点,无法纳入大型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计划,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往往意味着承担社会责任和创造价值利润相统一的机遇。

三、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与特点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欧美发达国家发起的,但当前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状况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另外,一个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状况与该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紧密相关,发展中国家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应充分考虑该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否则社会责任容易变为一种针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单向度、外生性道义强求,这将违背企业社会责任自觉、自愿、自律的基本原则。

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规范化研究进展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伙伴之间的社会责任认证审核成本。但一味推进社会责任的标准化、规范化,容易造成企业社会责任项目雷同,造成“社会责任资源”浪费,并且企业所实施的社会责任项目与企业特质相关性不大,将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可持续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根本上应当诉诸企业的自觉自愿,而自愿自觉的前提又在于“合适”。如何在企业社会责任共识性的基本内容要求框架下,使社会责任具体实行项目与企业资源特点和战略规划相结合,成为理论界研究的又一热点。

早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发达国家兴起,国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而企业社会责任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行主要通过全球产业链和贸易关系途径,体现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单向度的社会责任要求。因此,近半个世纪以来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历程中,企业界和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内容、推行模式的统一性、标准化取向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强调。作为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推行上,无论是联合国“全球契约”还是由NGO组织发起的SA8000、AA1000标准,人们默认了这些标准要求的全球普适性特征,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不同国家历史传统、所处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适用这些评价指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

近几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要求和评价指标设计的国别差异问题引起该领域许多学者的重视。Matten & Moon(2004)被认为是最早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其所处国家国情背景相联系进行研究的学者,他们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内的企业倾向于采取显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形式,因为自由市场经济体将相当大比例的社会责任问题留给了企业判断决策。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战略,企业面临着来自声誉等方面的激励与约束。相反,在所谓“计划合作经济体”内,社会和环境责任则被嵌入制度和法律构架,并受制度与法律的规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向公众明确告知企业贡献的必要性。Matten & Moon (2004)的这项研究开启了企业社会责任模式与国情特点和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环境相关性研究。[18]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理论与实证

首先,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致力于论证基于发展阶段不同和国情特点不同,构建有差别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性。Blowfield(2005)强调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决定作用,认为一个国家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不同,国家、社会和民众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期盼也不同,这些都将在该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上反映出来,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适应本国国情特点,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要求,设计目的在于引导企业行为致力于解决国别范围内关键的社会问题。该文建议以国别为单位,建立指标体系,并根据国家的差别设置权重,建构一个能够涵盖不同政治经济环境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19]Midttun,Gautesen & Gjolberg(2006)认为,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文化、法律、政治等方面的发展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运行方式和评价体系产生根本影响,该文力求从一个国家既往几十年的政治经济制度演化历史探求企业社会责任现行评价体系的形成依据。但上述研究仅用有限的几个国家和个别案例支持国家国情特点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之间的相关性,在支持理论的一般性和所阐述观点的规律性方面稍显不足。[20]

其次,在实证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针对不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权力结构差异和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要求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横向比较,并由此提出建立适应国情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然”路径。Habisch,Jonker & Wegner(2005)在《欧洲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对23个欧洲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进行各个陈列和横向对比说明,该书用7个图形、18个表格以及详尽的文字,列举说明这23个国家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数据,并对经验材料进行国家之间的横向比较。[21]Maria Gjolberg (2009)认为该书可能是迄今最为系统的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进行描述和比较的论著。除此之外,近年来,基于国别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比较研究越来越受到许多学者的重视,如Brammer & Pavelin(2005),Albareda,Tencati,Losano & Perrini(2006)[22]等,但这些研究所针对的国家样本太少,并且仅停留于经验描述,很少联系国情特点和既有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说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差异。

当前,较成功地结合国情特点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差异进行系统分析,具有较强理论解释力和较为深入实证研究的文献是Maria Gjolberg(2009)发表的论文《测量不可测量者?在20国范围内构建测评CSR实践及绩效的指标体系》,该论文以当前比较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多元化”问题的研究成果作为理论基础,说明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特点方面的国别差异的深层次根源;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清晰的国别模式,企业的国别特征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和绩效将产生重要影响,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适应和尊重这一特点;该论文深入讨论各项指标的作用,并对欧盟15国及瑞士、挪威、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21个发达工业化国家各自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其综合为一套适用于发达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不同国家经济规模、主导产业、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对各项指标进行权重上的调整,以期最大限度适应国情特点。Maria Gjolberg(2009)的研究在概念界定和技术选用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该项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为基础和导向,以发达工业化经济形态为研究和总结对象,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23]

四、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两种传统解释

长期以来,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性质与意义,一直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的对立。一种观点称为“自利论”,以Theodore Levitt (1958),Milton Friedman(1970)为代表,它以传统主流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否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认为企业的所有决策都应遵循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根本原则;经营者让企业承担所谓“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的背叛和对企业资源的“误用”(misuse)。另一种观点称为“道义论”,以Frederick(1960),McGuire(1963),Carroll(1979),Donaldson & Davis(1991)等为代表,这种观点以契约理论为基础,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对企业的一种外生性的非正式制度要求,强调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统一性,肯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意义。上述两种观点各有长短,长期争论不休。“自利论”在理论上可以很好地说明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理性行为,但却无法解释实际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事实;“道义论”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通过企业自身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但“社会责任”却成了社会对企业的一种外在“勒令”,因而不能说明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依据何在。

(二)企业资源基础理念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企业理论中的企业资源基础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解释奠定了新的基础,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的形成。(www.xing528.com)

企业资源基础理论由潘罗斯(Panrose,1959)的企业成长理论发展而来。所谓“资源”,巴尼(Barney,1991)将其定义为:一个企业所控制的并使其能制定和执行改进效率和效能的战略的所有组织、管理、信息等。[24]沃纳菲尔特(Wernerfelt,1984)认为,企业的长期利润根源于该企业占有某些能使其获得超额市场利润的“异质性资源”,这些资源具有某种“位势优势”和“进入壁垒”,具有相对于特定企业的组织依存性特点,它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被其他企业复制。企业资源基础理论着力说明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源泉,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提供了目的和意义上的解释。我们知道,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看来,完全竞争和市场价格机制的无摩擦运行,将使各企业利润趋向一般利润率,企业无法拥有长期超额利润;各企业的自发逐利行为将造成社会整体福利沿着帕累托改进路径达到最大化,企业的逐利努力与社会福利增进之间是统一的。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自利论”,自然否认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将追逐最大化利润视为企业的唯一职能。新制度经济学用“交易费用”对新古典理论关于价格机制无摩擦运行的上述理想化假定进行批判,诠释现实中企业长期利润差异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企业资源基础理论着力说明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源泉,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提供了目的和意义上的解释。[25]也就是说,在“战略论”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在于确立异质性优势资源,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企业资源基础理论的发展,使掌控某种影响企业发展的优质资源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一个焦点,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弗里曼(Edward Freeman,1984,)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利益相关者因公司活动受益或受损,其权利也因公司活动而受到尊重或侵犯”。企业利益相关者掌控某种资源,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企业发展的内部组织基础或外部市场条件,其自身利益也与企业经营管理绩效息息相关。[26]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为企业社会责任划定了受益对象范围。在De Graaf,F & Herkstr觟ter,C. A.(2007)看来,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构建利益共同体战略关系的“影响路径”(the influence-pathway),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保障其利益相关者权益,积极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制度机制,积聚有利于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27]

以往企业社会责任“道义论”将“责任”理解为文化、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企业产生的外生性、单向度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为了满足社会道义,其受益主体是泛社会性的,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与企业具有利益相关关系的群体范围,这就割裂了企业的责任性投入与企业利益回报之间的联系,因而无法说明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因所在。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引入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受益对象限定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范围之内,为在战略意义上解释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及其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随着企业资源基础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战略论”逐渐成为近年来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热点和前沿。“战略论”(McWilliams et al.,2001,2002,2006;Baron,2001;Bhattacharya et al.,2004)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这样一种企业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企业不再依照传统模式,在法律和制度设定的范围内追逐最大化利润,而是积极动用自身资源投入某种旨在促进社会福利的活动中去,以此达到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充分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是实现企业产品和经营差异化的重要方式,具有社会责任特征的产品和企业往往更具市场竞争力。

(2)在某些时候,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企业自身的产品和生产过程并没有直接关系,但仍能够为企业建立或维护自身声誉(Fombrun,2001;Fombrun et al.,2000)。

(3)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促进企业内部信息沟通,改善企业治理,推动产业发展,完善市场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Dentchev,N. A.,2004)。

(4)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能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Backhaus et al.,2002;Greening & Turban,2000),改善企业与顾客、供应商、销售商的关系,提高产品市场欢迎程度(Mohr et al.,2001)。

(5)企业社会责任甚至可以成为企业的道义武器,以此增大竞争对手生产和经营的成本(Mc Williams,2002)。

总之,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既尊重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追求经济利润方面的基本职能,又在股东和社会之间划定了恰当的企业社会责任受益对象范围,提升了企业的社会价值,这就超越了以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受益主体、企业行为动机等方面的争论,实现了企业行为的“社会意义”与“个体利益”的统一。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研究讨论的深入,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的主题与传统企业治理问题相结合,成为理论界与企业界共同关心的主题。传统主流经济学将企业视为出资者的企业,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问题,企业只有对股东的“经济责任”。但随着学术界关于企业性质讨论的深入以及现代企业理论尤其是企业资源基础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许多学者指出,企业不仅是股东的企业,企业之所以需要承担比“经济责任”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是因为现代企业的绩效与发展取决于包括股东在内的一系列利益相关者。因此,人们需要重新考虑与作为发展战略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实施机制、战略实施保障等方面一系列问题。

Ackerman(1973)的经典论文《公司如何应对社会需求》被认为是讨论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关系的奠基之作。在该论文中,Ackerman指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不应仅局限于个别管理层成员偶发性的良好意图,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公司的常态业务流程,使之制度化、规范化。[28]Bauer & Ackerman(1976)进一步从社会期待表达与企业社会责任响应两个角度,讨论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的一般机理,并且指出,人们不应该单向度地强调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应当与企业声誉和企业形象相关,这是企业自愿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条件,也是社会责任行为得以内生化、制度化的基础。[29]

Wood(1991)认为,为了使战略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卓有成效,企业必须准确把握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条件、经营环境、市场状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公司治理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应当重点针对以下三个环节,即环境分析、利益相关者管理和危机管理。在企业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三个环节所侧重的问题各不相同,因此企业应对社会问题的响应过程和经营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30]

Graaf & Herkstroter(2007)则深入讨论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两种途径。第一种是直接影响,以日本和荷兰为代表,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决策中拥有法律和制度所赋予的正式地位,例如,荷兰的法律就明确认定公司应该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联盟,大多数的荷兰公司已通过了客观考虑客户、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的政策,公司有关各方还要共同负责维护社会利益。利益相关者可以直接用手投票,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其权限根据在公司中的利益相关程度而有所不同。第二种是间接影响,即利益相关者借助第三方的帮助,如监督机构和政府部门,实现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例如,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原则、制度和措施被赋予了法律权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当可能存在威胁利益相关者情况发生时,各利益相关方将依据法律程序来审查企业的选择。甚至某些非政府组织中如环保团体也经常利用这种间接机制,它们试图通过媒体或通过法院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31]

(郭毅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特邀专家)

【注释】

[1]Sobczak A. Legal dimensions of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agreements in the fiel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 RELATIONS INDUSTRIELLES-INDUSTRIAL RELATIONS. 2007,62(3):466-491.

[2]Gereffi,G.(2001),“Beyond the producer-driven/buyerdriven dichotomy. The evolution of global value chains in the internet era”,IDS Bulletin,Vol. 32,No. 3,pp. 30-40.

[3]Jenkins H. Small Business Champions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6,67(3):241-256.

[4]Welford,R.(2005),“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Europe. North America and Asia. 2004 survey results”,Journal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No. 17,pp. 33-52.

[5]Kolk,A.(2000),Economics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Pearson Education,Harlow. p.430.

[6]Sobczak,A.(2006),“Are codes of conduct in global supply chains really voluntary?From soft law regulations of labour relations to consumer law”,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Vol. 16,No. 2,pp. 167-84.

[7]Sethi,S.P.(2002),“Standards for corporate conduct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Vol. 107,No. 1,pp. 20-40.

[8]Carter,C.R. and Jennings,M.M.(2002),“Logistics social responsibility:an integrative framework”,Journal of Business Logistics,Vol. 23,No. 1,pp. 145-80.

[9]Welford,R.(2005),“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Europe. North America and Asia. 2004 survey results”,Journal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No. 17,pp. 33-52.

[10]Roberts,S.(2003),“Supply chain specific?Understanding the patchy success of ethical sourcing initiative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Vol. 44,Nos. 2/3,pp. 1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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