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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相关要求,税务机关管理登记程序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这里主要介绍第一种,即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的税务登记表的基本内容、格式及其填制方法。

税务登记相关要求,税务机关管理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税务登记也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个体工商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申报期限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务登记管理证件。

(三)开业税务登记的一般流程

申报办理开业纳税登记,一般都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申请。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点,主动提交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主要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证件、资料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其经济类型发给《税务登记表》(见表2-1),由纳税人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第三,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分类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四,发证。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或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足,但经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无误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开业税务登记流程见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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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图

(四)税务登记表的填制方法

常用的税务登记表有三种:

(1)适用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的;

(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的;

(3)适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的。

这里主要介绍第一种,即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的税务登记表的基本内容、格式及其填制方法。

1.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

《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见表2-1。

税务登记表

表2-1       (适用单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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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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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登记表的填制要求及方法

(1)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2)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3)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4)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5)“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7)“证照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8)“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9)“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10)“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11)“投资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12)“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13)“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知识链接:我国企业经济类型的分类标准是: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500外国企业;600非企业单位。

(五)税务登记证的保管和使用

税务登记证有正本、副本,其中正本、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正本由纳税人保存,副本供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时使用。

纳税人保管和使用税务登记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纳税人领购税务登记证应向税务机关支付工本管理费;

(2)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损毁、买卖或伪造;

(3)税务登记证应悬挂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供有关证据,申请换发;

(5)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和退税、领购发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

(6)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先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持此证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为保证税务登记证的合法使用,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为1年1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税务机关定期更换税务登记证,一般3~5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www.xing528.com)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一般流程

1.申请。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写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3.核发。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流程见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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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图

(三)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制方法

1.变更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

变更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见表2-2。

2.变更登记表的填写要求和方法

(1)此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2)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3)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4)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5)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6)此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表2-2 变更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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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一)停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无误后,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税务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批后,方可延期。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流程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填制方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格式和内容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格式和内容见表2-3。

表2-3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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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填制要求和方法

(1)此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填用;

(2)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3)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4)缴销发票情况:填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5)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6)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临时”字样;

(7)此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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