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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与实务:复议与诉讼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复议与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须先经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事后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纳税基础与实务:复议与诉讼

第六节 复议与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税款征收,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须先经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事后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征税以外的行为的,可以在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已经选择复议的,不得同时向法院起诉,但经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起诉。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裁决的诉讼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除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外,还受理以下诉讼: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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