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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机构管理》-信托与租赁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三章 租赁机构管理各国租赁业务的管理组织各不相同,一般来讲,对租赁的管理包括监管当局的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租赁公司的内部管理三个层次;管理内容包括租赁资金管理、租赁合同管理、租赁风险管理与租赁税收管理四个方面。

《信托与租赁机构管理》-信托与租赁

第十三章 租赁机构管理

各国租赁业务的管理组织各不相同,一般来讲,对租赁的管理包括监管当局的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租赁公司的内部管理三个层次;管理内容包括租赁资金管理、租赁合同管理、租赁风险管理与租赁税收管理四个方面。

第一节 租赁资金管理

作为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运作也要以资金的流动作为基础,在设立租赁公司时要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就必须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资金,在开展业务时要对资金进行合理的配置。

一、租赁公司的设立

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一)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

世界角度来看,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控制权的不同分为独立出租人、作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以及母公司或制造商附属的租赁公司三大类。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主体份额有着较大的差异(见表13-1),但发达国家租赁市场上超过80%的份额由银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赁公司所占据。

表13-1 不同类型租赁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份额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Amembal&Associattess总裁和SudhirAmembal先生在2000年世界租赁大会上的发言改编。

中国目前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监管机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它们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主要目的是扶持企业技术改造,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设备,促进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截至2005年底,此类公司共有10家左右。

2006年9月《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稿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将向中国金融机构开放,不仅是银行,包括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有望设立融资租赁公司。2007年6月,已有5家商业银行试办金融租赁公司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2007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开始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公司将由工行独资设立,并将发展国际化的经营布局。

(2)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它们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性质。作为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特殊产物,它们拥有中外合资工商企业的资格,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却可以从事国内和进口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截至2005年底,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36家。

(3)独资租赁公司。2004年,通用、卡特彼勒两大国际巨头作为独资经营性租赁公司的试点进入中国。现已有多家外国银行、专业租赁公司、制造企业准备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独资租赁公司的申请。

(4)厂商类租赁公司。它们由国内贸易局主管,由地方政府审批与管理。因其由国内生产流通企业成立,多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为目的。这类租赁公司有1000多家,业务量也较可观,如浙江万向租赁、山西五星租赁、广州中车机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租赁公司等,它们每年的业务额都在上亿元人民币

另外,中国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二)资本金规定

资本金是租赁公司的营运基础,也是承担风险的最终保障。各国对租赁公司一般都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如意大利要求租赁公司要有10亿里拉的最低资本,比利时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是500万法郎,秘鲁的租赁公司最低资本要求是100万美元。

我国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要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要求资本充足率达标,即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按照商务部2005年3月5日起施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额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只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营中应遵守“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三)其他要件

租赁公司的设立除了资本金与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2)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3)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4)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并要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案例13-1]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的规定[1]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提出了要求,将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按照商务部2005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案例分析]中国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方资格一直是困扰中国租赁业的一个头痛的问题。在中国的分业经营背景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2000年,央行就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引进新鲜血液来重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开始向民营资本开放。然而事与愿违,民营企业入主金融租赁公司更多的是看重其金融牌照,往往拿股东资产做回租或者通过给股东贷款提供担保方式圈钱,并无心经营租赁业务。2004年以来,德隆、三九、托普等民营企业相继遭遇危机,金融租赁公司也受到严重影响,民营资本又退出金融租赁业。显然,这一轮民营企业“假租赁,真圈钱”的阴影使监管层开始考虑金融租赁的真正含义。

根据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的经验,租赁市场上超过80%的份额由银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赁公司所占据,这是由银行及制造商自身特有的优势决定的。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网络,银行租赁公司可以共享银行的无形资产以及较低的资金成本;制造商的优势在于产品知识的熟悉及残值的处理能力。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设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必须是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制造商及银监会认可的合格金融机构,这样就把真正有实力、有需求的机构引入租赁行业,为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这也是在商业银行退出租赁行业十余年后的再次进入,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回归融资租赁的本业,而不是借着金融牌照胡作非为,这一政策必将对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租赁公司资金筹集的管理

股本金是租赁公司最初可以运用的资金,但租赁业务所涉及的设备价值一般都较大,除了自身的资本外,必须多方面筹集资金。经营进口设备租赁的租赁公司除了人民币资金之外还需要外汇资金。

(一)人民币资金的筹集

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为租赁公司筹集人民币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渠道,租赁公司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调剂金融机构短期资金余缺的市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2006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同业拆借为租赁公司筹集流动资金提供了一个来源,可以解决临时资金头寸不足和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2.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也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这一度是我国租赁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由于银行往往投资租赁公司,作为股东的银行会积极支持租赁公司的融资需要。但为了避免金融风险,有的学者建议国家应加强对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银行的监管,因此这一融资渠道慢慢地将会萎缩。

3.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付给贴现申请人,待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票据付款人收款。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将作为租金收回的商业票据向银行办理贴现,获得一定的资金融通。

4.发行债券

债券是依法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金融债券。一般来说,债券的期限较长,可以为租赁公司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但债券发行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5.发行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用以证明其对公司所有权的有价证券。股份制租赁公司在得到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金。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国内租赁业的不断发展,发行股票将成为租赁公司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6.其他资金来源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还包括以下几项:

(1)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2)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3)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企业的应收租赁款即转让应收债权,由银行根据承租企业的信用,收购租赁公司的优质租赁资产。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开展了此项业务。

(4)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收入。

(二)外汇资金的筹集

租赁公司筹措外汇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吸收外汇存款

发达国家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汇存款以筹集外汇资金,包括通过国外的分支机构从当地吸收居民和企业的存款作为母公司的资金来源及直接吸收本国居民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存款两种做法。但我国租赁公司目前还不允许吸收外汇存款。

2.母公司的外汇贷款

对于有国外金融机构投资的合资租赁公司,可以由投资方提供低利率的外汇贷款支持合资租赁公司。

3.外汇同业拆借

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在缺少外汇流动资金时,可以向国外的金融机构拆入外汇。

4.商业银行的外汇贷款

租赁公司所需外汇资金可从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或国外银行获得贷款,但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一般来说,出口国为扩大销售市场往往会提供出口信贷方式,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在大型机器设备与成套设备的出口中,为便于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向外国进口商出卖设备,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出口商提供卖方信贷;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提供给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的贷款称为进口信贷。在进出口贸易中,租赁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信贷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5.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6.外国政府贷款

7.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可以从国际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融资。国际货币市场是指资金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外汇资金交易市场,包括票据贴现市场、短期证券市场等,主要解决租赁公司的短期资金需要。国际资本市场是筹集中长期(一年以上)外汇资金的场所,主要包括国际股票货币资金需要转换时就要通过外汇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外汇市场充当了资金来源的角色。

8.国际转租租赁

转租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融资方式。因为国内出租人向国外租入设备,分期支付的租金是不列入出租人的债务项下,通过转租给他们的用户,可获得外汇资金来源。

由于租赁公司的资金获取渠道较多,不同渠道的成本差异较大,因此,租赁公司应进行全面权衡,争取得到低利率、低费用、汇价有利的资金,并实现长期、短期资金的有效结合。

三、租赁公司租赁资金运用的管理

资金来源决定了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而资金运用管理则是关系到资金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租赁公司在运用资金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重资金的安全投放

融资租赁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面临租金不能按时收回甚至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在租赁业务开始时就应做好资金投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这又包括对承租人的安全控制及租赁项目的安全控制两方面。

1.对承租人的资信调查

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调查是租赁公司首先要做好的工作。资信状况是指承租企业的资产信誉好坏、实力是否雄厚、履约表现是否良好的记录。资信好的承租企业可以提高租赁公司业务的安全性,因为即使承租企业由于租赁项目本身失败而无力支付租金,它也会通过其他途径按合同支付租金,从而使租赁公司免受损失。所以租赁公司要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和咨询渠道,对承租人进行深入细致的信誉咨询和调查。

2.项目筛选

租赁项目本身是将来租金偿还的直接保证。如果企业的租赁项目有良好的前景,租金一般也较容易收回,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较小。故租赁公司必须组织项目评审小组业务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对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论证,重点考虑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潜在的各种风险,并作出筛选。

(二)做好租赁项目的管理

租赁公司不但要做好租赁的前期工作,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订货、报关和监督验收等,同时,还要在租赁业务开展之后做好租赁的后期工作管理,包括资料管理、项目监测与总结评价三个环节。

1.资料管理

租赁公司应及时收集与整理、存储项目资料,建立租赁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的立项资料,包括承租企业所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算及有关立项批件、租赁申请书、委托书、租赁担保函、租赁合同等有关的法律文件;(2)租赁设备资料,包括设备的来源、动力情况、原材料供应、产品工艺保证、质量保证及产品销售市场情况;(3)承租企业资料,包括承租企业的生产、管理、财务状况以及环保措施等。

2.项目监测

虽然在开展租赁业务之初,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或国家政策的改变、贸易条件的恶化以及租赁企业执行过程中的差错等),都可能导致项目的实际效果与其计划出现偏离。因此,租赁公司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对策来解决问题。

一般来说,租赁公司的项目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经济发展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项目的投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项目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运转情况;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投产后的经营管理状况;项目的产值、利润、税金的实现情况;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租金支付情况等。

项目监测的手段包括对承租企业的现场检查及相关媒体或监管部门的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承租人沟通,提出意见,并督促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偏差。

3.总结评价

租赁公司要及时对租赁项目有关的资料进行统计并作动态分析,评价项目的效益,考察业务的成果,为以后的业务开展奠定基础。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租赁项目的投资构成、设备的运转情况、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特别是经济效益考核是最为关键的,可以用租赁期间年均增长率、租赁期间项目投资年平均利润率等量化的指标来加以考核。

(三)保证租金及时收回

在租金快到期时,租赁公司应加强对租赁项目的关注,收到的租金应及时准确地入账。承租人逾期未付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送租金催收函,收回租金。

为防止承租人有意拖欠租金,租赁公司要通过建立指标体系来监督和掌握承租企业的交租情况并进行监控,使损失尽可能降到最小。主要指标有交付租金次数逾期率和交付租金金额逾期率:

这两项指标的数值越大,承租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差,信用风险越大,越应引起租赁公司的重视。

第二节 租赁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是租赁业务中的重要文件,也是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来说,能否利用租赁合同为自身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是租赁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承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提供物的一方是出租人,使用物的一方是承租人,双方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物是租赁物,承租人使用出租物的代价是要支付租金。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合同法》第十四章专门对其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种类

租赁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动产租赁合同与不动产租赁合同

这是以租赁的标的物不同来划分的。

如果租赁标的物是不动产的,称为不动产租赁,主要包括房屋租赁与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租赁。不动产租赁法律有特别的要求,例如要通过登记加以公示。

如果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租赁称为动产租赁,这里的动产是指各种可以反复使用不改变形态和价值的物体。动产租赁一般无特别程序上的要求,但是对于一些适用不动产制度的动产租赁(如船舶、航空器等租赁)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要求,应依法律的特别要求办理。

2.一般租赁合同与特殊租赁合同

这是根据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有无特别规定划分的。

一般租赁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租赁,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

特别租赁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租赁,因此适用具有特殊效力的法律。例如,房屋租赁在《城市房地产法》上有特别规定,船舶租赁在《海商法》上有特别规定,航空器租赁在《航空法》上有特别规定,融资租赁在《合同法》专章进行了规定,等等。

3.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这是根据租赁合同是否有期限来划分的。

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有租期的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没有届满时,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随便终止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租期的租赁;二是租赁期届满的不定期租赁,即指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终止合同时,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做必要准备的宽限期。

(三)租赁合同的特征

1.标的物的性质

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和获得收益,租赁期满,必须返还标的物,这就决定了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具有实物形态的非消耗物。如果没有固定形体的物体不能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消耗物在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后,无法原样返还给出租人。当然,租赁物必须是合法的,以法律禁止的标的物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

2.租赁合同是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转让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但无权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重要区别。

3.要式性

租赁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原则上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有利于减少纠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特殊的租赁合同,不仅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其他手续,例如,土地使用权租赁需要办理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较为复杂,标的金额较大,租赁期限较长,涉及人数多,因此影响较大,各国的法律均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获得了使用权,所有权掌握在出租人手中,因此,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应当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无租金条款,则租赁合同不能成立。

5.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一旦租赁业务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不管租赁物是否已实际交付,即租赁物的交付并非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6.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既负有一定义务,也享有一定权利,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双方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则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因此,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

7.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总是有一定期限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一般来说经营性租赁的租期不超过一年;融资租赁的租期是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密切相关的,原则上和物件的使用寿命(折旧年限)相同。因此,《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其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双方都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1)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确实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即使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出租人的身份丧失,作为原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也不会自然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2)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出租人参与租赁关系收回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

(3)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对于租赁物,承租人可以选择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方式。如果双方约定以一定价格留购的,在承租人支付了货价后出租人可以不收回租赁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出租人也有权收回租赁物。

(5)免除责任的权利。国内外的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责任的免除,即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

2.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购买并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而购买租赁物,这是出租人最基本的义务。同时,租赁合同是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权的合同,因此,出租人必须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占有。当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有的交付义务,并不是直接的交付,而是通过供货商来实现的,只要承租人自供货商手中受领了标的物,即视为出租人的交付义务业已履行。

(2)确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为确保承租人正常占有与使用租赁物,出租人要做到自己不妨碍、在第三人的行为妨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时请求第三人排除妨碍。

一般认为,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出让给第三人或在租赁物上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物权,承租人也不因此丧失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返还押金或担保物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承租人要提供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在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当按时将押金或者担保物返还给承租人。

(4)维修、保养的义务。在经营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投保等义务,以保证租赁物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拥有以下几项权利:

(1)收益权。为了维护融资租赁关系的稳定性,法律赋予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可以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但必须通知承租人,而且这种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2)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特别是在融资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一般只需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3)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权利。承租人为了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就租赁物现存的增加价值要求出租人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其他特殊权利。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拥有以下几项权利:

①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的权利。融资租赁的标的一般具有特定的用途,租赁物的情况和出卖人的信誉以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关系到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承租人可以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选择租赁物及供货商,以便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②享有与受领的标的物相关的权利。首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直接向其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的买卖合同具有同一的标的物,承租人是标的的真正使用者且对租赁物有着专业性的了解,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受领,因此,供货商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其次,承租人享有向供货商索赔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并不对租赁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就标的物有瑕疵所受的损失直接向供货商索赔,出租人仅负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由于承租人并不是相关买卖合同的正宗当事人,因此,无权在不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或撤销相关的买卖合同。

③对租赁期届满时选择租赁物归属的权利。承租人对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的归属具有选择权,要么留购,要么续租,如果承租人放弃了留购和续租的权利,就意味着其选择了退租———在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2.承租人的义务

(1)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受领的义务。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或供货商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检验和受领标的物,无故不得迟延受领或拒收。同时,承租人应当将验收的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负责租赁物的安全,防止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租赁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以合理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和不损害第三方权利时才可以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还应当对租赁物负维修、保险与保养等责任,以避免因其品质的不适当降低而损害出租人的所有权。

(3)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币种、支付方式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租金是出租人补偿租赁物件所投入的成本和资金的来源,承租人不得以未对租赁物进行使用获取收益或不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为由免除该项义务。

(4)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当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或灭失造成损失时,承租人不得减免或迟延支付租金。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在经营租赁中,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符合约定性质的租赁物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如果承租人放弃留购或续租的权利,那么就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将租赁物按照合同终止时的完好状态返还给出租人。

(6)通知的义务。承租人的通知义务主要包括:当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因第三人的侵害受损等,承租人也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案例13-2] 融资租赁物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2]

原告:朱某

被告:席某

被告:高安市汽贸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000年6月3日,原告朱某之父朱某某请被告个体司机席某为其拉货到浙江,途中发生车祸,汽车向左侧翻于路旁,朱某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席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向席某索赔未果,遂以该车所有权人为高安市汽贸公司为由,将两被告诉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席某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但表示无力偿还。被告汽贸公司辩称,汽车营运不在其占有范围内,且其本身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中查明,1999年7月,被告席某与被告汽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汽贸公司出资向高安市鹏程东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东风牌汽车一辆,将汽车出租给席某营运,租金为每月5

000元,期限自1999年8月1日起至2002年7月3日止。被告汽贸公司依约购买东风牌汽车一辆,办好手续后交由席某承租营运,席某已如期交纳租金共计55 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所签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席某占有租赁物(即营运车辆)期间,出租人并不能支配汽车的运行,故不应对该车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汽贸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由被告席某赔偿其死亡补偿金等共计41 726元。

[案例分析]本案两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特征,这对本案责任人的确定有质的影响。一般来说,物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物有维护的义务,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该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但在融资租赁的情形下,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决定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且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已经通过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达到实现收益的目的;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不负责租赁物的管理维修,不能支配租赁物的运行,不享有其运行利益。如果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后,由于承租人自己的原因使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再由出租人来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车主承担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作为车主的出租人。

三、租赁合同中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因不同的租赁标的及租赁种类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下面对租赁合同中常见的一些条款加以介绍。

(一)当事人条款

当事人是租赁合同的主体,应在合同中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或家庭住址、法定代表人等都要写清楚。

(二)租赁物条款

这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租赁合同必须要有租赁物。

1.租赁物的名称

由于租赁物是双方利益实现的载体,如果名称规定得不详细、不具体,容易导致双方发生误解,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详细、具体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有的要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

2.租赁物的数量与质量

租赁物的数量要精确,不能含糊不清,计量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执行。对租赁物的质量标准也必须规定清楚,这是确保承租人得以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关键。另外,租赁合同租期较长时,应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作为出租人交付或接受租赁物以及承租方接受和返还租赁物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作为区分责任的依据。

3.租赁物的用途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物的用途,这是为了使承租人能按照租赁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由于使用不当而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4.租赁物到期的处置方式

(三)租期和起租日条款

租赁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期限,也可以不明确约定期限。对于明确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返还原物。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续租”,续租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变。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之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对于未明确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起租日是租金开始计算的日期,各租赁公司的做法不同,有的以租赁物件的交付日为起租日,有的以信用证开证日作为起租日,也有选择提单日的,但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四)租金条款

租金是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租金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当事人在订立租金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租金的构成

租金的构成一般来说应包括租赁物的成本、融资利息、维修费、折旧费、上缴利税、必要的管理费及保险费等。租金的确定还要考虑市场需求状况、出租方合理的盈利等。但出租方不得将收取租金作为获得高利的手段。

2.租金的支付币种

在国际租赁业务中,租赁业务的当事人必须明确用何种货币支付租金。

3.租金的支付及结算方式

租金一般以货币支付,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他物代替货币支付。以货币支付的,还应对租金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银行、银行账号等做出规定。

4.租金的支付时间

租金是定期支付还是不定期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分批支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将总金额及每次分别支付的金额及期限都规定清楚,如果需要预付租金或押金,也应在合同中注明。

(五)所有权保护条款

由于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因此承租方无权对租赁物件进行转让、转租与销售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移转使用地点(融资租赁合同的保留条款通常要规定租赁物使用的地区范围),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形状或装配其他附件。同时,承租方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的完好。

(六)租赁物的维修条款

维修责任具体由哪方承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在经营租赁中,一般由出租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方进行维修和保养有困难,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承担维修和保养的责任,但要事先约定费用支出。在融资租赁中,一般由承租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七)保险条款

由于租赁物的价值较大,在租赁业务中应对租赁物投保。合同中应明确投保的范围、由谁负责、保险公司的选择、保费的承担、投保的时间与保险受益人等内容。

(八)纳税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有关税收及其缴纳,如海关关税、工商统一税收及其他税收,约定各自承担的部分。

(九)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条款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相互约定变更合同的情况和条件。

(十)担保条款

包括保证金条款与担保人条款。一般保证金的数量不能超过租金总额的20%,因此往往需要担保人。合同中应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责任等。

(十一)违约责任

在违约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按合同规定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由于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2)因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租赁物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3)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也可以要求承租方偿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4)未按规定的时间、金额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追索欠租,应加罚利息,过期不还租赁物,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2.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金,承租方还有权要求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方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3)合同规定出租方应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如未提供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4)按合同规定派员就租赁物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如因技术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的,致使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应明确规定违约金额的计算方法,赔偿要公平、合理。

(十二)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条款

在租赁业务中,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特别是融资租赁更是如此。因此,租赁合同是主合同而买卖合同是从合同。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关条款应相互响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有关的赔偿责任。

(十三)违约或争议的解决条款

双方当事人还应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其他约定事项及相关事宜,如是否允许解除合同等。

四、租赁合同的成立

租赁合同的成立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一)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签订租赁合同一般要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是指租赁业务中的有关当事人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在我国,任何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2.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租赁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租赁合同是一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通过租赁活动取得的利益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或侵犯他方的利益。如果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依据损益相当的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

3.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租赁法律关系。虚伪的意思表达或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权依法签订或不签订租赁合同,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条款,并自愿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参与合同法律关系,协商确定有关租赁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诚实无欺、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假乱真,不规避法律。

5.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签订与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合同,不能在合同中出现违反法律的条款。订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凡是内容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形式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租赁合同的订立还要符合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

(二)租赁合同订立的步骤

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选择租赁物

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租赁物,从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考察。在融资租赁中还要选择供货商,一般应注意出卖人的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

2.选择出租人

承租人综合考虑出租人的资金实力、筹资能力、租金高低、支付方式、信誉、提供的服务等,择优选择,然后向选中的租赁公司提出租赁的申请。这一步骤在租赁合同的订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确定了整个交易的基本内容,成为后续的相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签订的基础。

3.项目受理

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把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收回投入的本金、利息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出租人必须对租赁项目本身和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4.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谈判,主要包括确定租金和支付方式、租期、担保、租赁物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可订立相关的租赁合同。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是由出租人和供货商签订的,其订立的过程与一般买卖合同并无大的差异。但由于相关买卖合同不仅涉及了买卖双方及用户的直接权益,而且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因此,在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时,必须预先考虑到与租赁合同条款的一致。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

合法成立的租赁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1)主体必须具有进行租赁交易的资格。一般的租赁业务要求当事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由经批准的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法人承担,在实践中一般由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承租人通常也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担任。

(2)标的物必须合法且必须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的需要。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

(4)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在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这有利于减少纠纷。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特殊的租赁合同,不仅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其他手续,例如,土地使用权租赁需要办理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租赁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租赁合同也不例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但租赁合同的生效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前提,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应当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生效和履行不能混淆。当然,也允许当事人约定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四)租赁合同的无效

无效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欠缺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无效的租赁合同从签订合同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也有部分无效的情况,部分无效的租赁合同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即租赁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1)不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主体资格的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所签订的、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租赁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不合格

(1)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租赁合同的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www.xing528.com)

(3)租赁合同的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租赁合同,如虚构的租赁合同和伪装的租赁合同等均无效。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1)因受欺诈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即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受骗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2)因受恐吓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3)因受胁迫而签订的租赁合同,胁迫是指对对方或对方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的行为;

(4)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5)乘人之危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五)可撤销租赁合同

可撤销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撤销前,合同效力已发生,且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可撤销租赁合同在被撤销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撤销的租赁合同必须由一方提出请求,由法院、仲裁机关做出决定。在被撤销以后,当事人一般只返还财产,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可撤销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如果当事人对租赁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以及租赁关系的主体的认识存在显著缺陷而签订了租赁合同,该行为的后果与当事人的意思相悖,并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租赁合同。如果撤销或者变更租赁合同致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受损失,应承担赔偿义务。

2.显失公平的租赁合同

显失公平的租赁合同,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租赁合同。这种合同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显示公平的租赁合同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2)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政策或者租赁惯例;

(3)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正当。

但法律不允许任何当事人借口自己无经验、无技能或者不了解市场行情而随意撤销其签订的租赁合同。

五、租赁合同的履行

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的标的、履行期限、租金和履行方式及地点等,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租赁合同的履行分为全面履行、部分履行和不履行之分。

(一)租赁合同履行的原则

履行租赁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要求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如违约金、赔偿金等)代替。这一原则,可以强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但如果确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确实不可能或不必要实际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后,允许解除租赁合同,但由过错方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弥补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正确履行原则

正确履行原则,也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进行履行,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条款。

3.协作履行原则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团结互助、相互协作,不仅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要尽量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要及时互通情况、互相帮助,发现问题要迅速解决。如因客观原因导致确实不能履行义务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二)租赁合同履行的内容

1.履行主体

履行主体是指接受租赁合同义务并具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一般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而不能是任何第三者,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一是合同中规定,一方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地转移给了第三人,被转让的第三人(受让人)即成为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第三人;二是租赁合同中的担保人在承租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有责任承担担保事项。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可供租赁的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

3.价款或租金

债务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数额、币种和方式及时支付给债权人。

4.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租赁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这种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方法来履行合同,当事人也有权拒绝不属于合同规定的方式。

6.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租赁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义务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一般可以分为交货地点、提货地点、付款地点等。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去履行合同。如果履行地点规定得不明确,按惯例,一般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履行地,涉及支付租金的,一般以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为履行地。

六、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租赁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主体保持其同一性的情况下,基于一定事实而改变其内容标的的现象;租赁合同的解除,指租赁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租赁合同所生的债权债务消灭的一种制度。

租赁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各方都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但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也允许中途解约。这些条件包括:

一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被认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一般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根据自愿原则,如果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或解除租赁协议,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达成,当然,如果租赁合同涉及第三人时,变更合同前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二是当事人一方在租赁期间关闭、清算、破产、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另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三是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四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当事人过错以外的其他外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五是当事人一方违约,使租赁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即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应该变更或解除。

六是约定解除,即在租赁合同订立时即列明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当事人应就变更或解除合同达成协议。该协议也是一个合同,应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并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变更或解除。

第三节 租赁风险管理

一、租赁风险的概念与特点

(一)租赁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未来的预期发生偏离的概率或可能。租赁公司以租赁为主要业务,而租赁具有投资大、周期较长的特点,面临的不可知因素较多,是一种风险较大的业务。

所谓租赁风险是指在租赁业务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顺利执行、租赁行为中断、使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实现或者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租赁风险容易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处于分离状态,在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而使用权则掌握在承租人手中。出租人预先支付巨额资金投资,将设备买下后,完全交给一个自己无法直接干预和控制的承租人去经营和管理,他对设备只有所有权,没有使用权,二者彼此隔离。

二是租赁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差异。租赁业务主要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有时还有供货商,三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就出租人而言,其融资购进设备的直接目的是希望通过租赁业务获取租金,收回投资并获利;而承租人则是出于便利或节省成本的目的;供货人则是希望销售产品,获得收入。租赁业务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妨碍他方利益实现。

(二)租赁业务风险的特点

租赁公司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但它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危害性

风险本身代表了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而任何损失都会给有关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从小的方面来讲,它会影响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支付能力与收益水平,甚至导致其倒闭;从大的方面来讲,会引起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混乱,阻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甚至波及世界经济金融的稳定。

2.客观性与主观性并存

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中有的是租赁活动本身所具有的,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有的则是由租赁业务的当事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引起的,这类风险从理论上说是有可能随着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完善而减少的。

3.可测性与不可预知性并存

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可以对其表现形式、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测定,从定性及定量方面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但由于租赁风险同时具有无序性特征,会随着经济、心理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诸多变化,也具有一定的不可预知特征。

4.可控性与不可消除性并存

租赁公司通过加强管理、防范、规避措施,就有可能对信用风险进行一定成效的控制和转化。但这类风险所具有的客观性和不可预知性又使得人们不可能对风险进行完全的控制,更不可能消除。

5.累积性

由于租赁业务中收益的支付往往具有分期分次的特点,一旦出现违约便会使以后的支付也违约,呈现出风险的累积性特征。例如承租人不付某一期租金则以后各期的租金一般也会出现违约。

二、租赁风险的种类

租赁风险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利率与汇率风险、政治风险、违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几类。

(一)信用风险

所谓租赁信用风险是指在租赁业务中由于当事人不能全部或仅部分按时履行所承担的对他方的责任而导致租赁行为中断、使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实现或者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租赁业务信用风险有三种情况:

1.承租人违约的风险

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承租人面临一些客观因素或承租人不讲信誉、恶意欺诈等主观因素引起的。它表现为延付租金甚至不付租金,或是所交租金币种与合同不符,或是越权处置租赁设备(如未经出租人许可而转租、抵押租赁设备或在承租人尚未付清租金之前而破产时,将租赁设备当作承租人自有设备而拍卖)。

2.出租人违约的风险

这主要是因为租赁公司本身资金不足或工作疏忽、失误而导致租赁物不能如期到达承租人处或按期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使承租人蒙受损失。

3.供货商违约的风险

它主要表现为供货商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或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交货的质量、包装物、技术等要求,从而使承租人无法按期或根本就不能够使租赁设备产生效益导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收到租金而蒙受损失。

(二)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指租赁当事人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对其他当事人的影响。出租人的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在租赁项目选择和资金筹措过程中,没有对市场的当前与未来供需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对项目的可行性把握不准,导致利润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在经营过程中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收入下降,资金供应不足,不能按购买合同条款如期开出信用证。

对于承租方来说,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对租入设备投产后的估计失误,不能利用设备产生预期的收入;企业的管理混乱,生产效益低下;措施不力,不注重技术改造;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生产的产品无法正常销售等。

经营风险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效益。

(三)产品市场风险

由于租赁业务涉及具体的产品与设备,而这些都是有一定市场环境的。产品市场风险是指由于产品或设备的市场价格和市场需求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租赁业务各方带来的风险。

在租赁业务中,出租人购买了设备之后,设备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所生产产品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出租人能否顺利将设备租出。而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租赁设备的无形损耗越来越大,经济使用寿命大大缩短,承租人预计的经济效益和残值收益可能就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必然影响租赁设备的实际盈利能力,从而影响租金的偿还。

(四)利率与汇率风险

租赁业务带有金融属性,利率与汇率等金融因素必然会对其产生重大的影响。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利率升降的变动给租赁双方造成的损失。租赁交易是基于某个隐含利率签署的,利息是租金构成中除了租赁物件购置成本之外的最重要因素,而融资利率的高低对租金产生重要的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利率会随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升降,当市场利率发生波动后,租赁双方会有一方将承担亏损。如果租赁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筹到的资金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在租期内市场利率上升,必然导致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相对增加,原定收益水平势必下降。而从承租人来看,如果签订的是固定利率的租赁合同,在利率下降时便不能享受利率下跌的好处。

汇率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货币之间汇率发生变化可能给交易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在租赁交易中,从购买合同的签订到租赁合同的完成期间结算货币汇率发生变动会影响到进出口商的利益,而国际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租金的支付也会因汇率变动而使当事人受到影响,国际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五)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影响租赁业务当事人正常活动的政治环境或政府采取的出乎人们意料的行动所产生的风险。政治风险一般有以下三种类型:

1.转移风险

这是指政府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利润和人员转移等方面采取的限制措施可能会影响到设备的转移及租金的支付。

2.所有权风险

这是指主要由于政府实行了资本国有化、对外资股权的限制、取消特许专卖权、在投资部门和地区等方面的限制所带来的风险。

3.企业运转风险

这是指由于政府对企业在生产、销售、筹资等方面进行干预而带来的风险。

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影响巨大,因而在国际间的租赁业务中,当事人必须关注政治风险的发生。

(六)违规风险

违规风险是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律、条令、规章、规定的做法或道德标准而给收益或资本带来的风险。违规风险表现为诉讼、调解或裁决影响租赁,使得租赁机构面临罚款、损失赔偿和合同无效,影响到租赁机构的信誉,使得租赁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减少,业务机会受到限制,扩张潜力减少以及合同难以执行。

(七)不可抗力风险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和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都会给租赁业务的当事人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

[案例13-3] 融资租赁租赁物有缺陷对租赁双方的影响[3]

1986年12月4日,上海光镜厂与太平洋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为502 376美元,租期36个月,共分7期,自1987年5月30日起每半年为一期,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为1990年5月30日。合同还约定,每期偿还租金时,须按当期的半年期美元LIBOR +1%的利率调整租金,延迟交付租金,承租人按延付时间以一年期美元LIBOR+2%的利率加收延付金额的罚款利息。此后,上海仪电公司、上海光镜厂共赴中国香港考察,租赁公司也参加对租赁物的咨询、洽谈、签约购进设备。

购进设备分4批进口,1987年5月9日,最后一批设备运抵上海。经开箱检验、调试,发现该套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经修理仍不能正常生产。太平洋租赁公司因此实付货款385 992美元,另10%货款42 888美元按约未付。同年9月19日,上海光镜厂紧急函告上海仪电公司,要求按约对外交涉,在有效索赔期内,抓住时机,封存设备,准备商检,减少损失。同年12 月19日,太平洋租赁公司函告上海仪电公司,上海光镜厂对设备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本公司,上海光镜厂无权宣布封存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该设备经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确认主要设备存在缺陷及缺乏应有配件,致使设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能力,系制造因素所致。1988年5月19日,太平洋租赁公司再次声明,上海光镜厂不得擅自处理设备,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同年10月31日,上海仪电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1年5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设备全部退还卖方,由卖方退还已收货款369 949美元(卖方已收货款为385 992美元,第一期1987年5月30日应付租金由卖方代理,故现只需退还货款369 949美元);卖方必须于1991年7月20日前将设备取回,逾期由上海仪电公司处理;逾期由上海仪电公司处理的,卖方需退出货款155 509美元及赔偿其他损失。裁决后,上海光镜厂多次致函太平洋租赁公司,请求按裁决对设备处理,太平洋租赁公司认为应由上海仪电公司负责,但又强调未经其书面同意,上海光镜厂不能对设备加拆及迁移。经上海光镜厂与有关单位联系,该套设备的最高处理价约为10万美元,太平洋租赁公司也没有找到高出此价的需方。(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租赁设备当时价值为230483美元)。

由于上海光镜厂、上海仪电公司已付太平洋租赁公司租金113008.61美元,余租金未付。为此,太平洋租赁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上海光镜厂立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包括延付利息、罚息)和财产保险费,并由上海仪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上海光镜厂答辩称:按照与原告所签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所有权为原告所有,我厂只有使用权。由于原告出租设备质量问题,不能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仲裁裁决又不能履行,我厂不堪忍受损失,已处于无法承受的境地。

被告上海仪电公司答辩称:本案因为租赁物质量不合格,致使上海光镜厂无法租赁使用。由于租赁物实际买方为原告,且其也参加对租赁物的咨询、洽谈、签约及开箱检查,故作为出租方的原告对租赁物质量应承担责任和风险。再因原告出租物不能验收合格交付承租人上海光镜厂使用,致使原告与上海光镜厂的租赁关系未形成,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偿还租金的保证责任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租赁公司与上海光镜厂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在于:承租人自行选定设备和供货人,自行验收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出资并拥有租赁物所有权,但不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风险,承租人亦不得以此抗辩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即租赁物的质量问题不影响出租人依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上海光镜厂长期拖欠租金及应付利息,显然属于违约,应立即偿还所欠租金、利息、罚息及保险费。至于设备的质量问题,承租方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风险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上海仪电公司通过仲裁索赔,也说明租赁物的质量争议是与租赁公司无关的另一法律关系,故租赁设备有质量问题不得成为偿付租金之抗辩理由。

2.租赁合同有效,租赁公司对设备质量不负有责任。但租赁公司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缺陷,不适合承租人使用,长期滞留必然造成损失,此时租赁公司负有积极处理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公司怠于履行此义务,承担贬值损失理所应当。设备自运抵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至出售时止历时三年有余,此间设备贬值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则设备处理价款应归租赁公司,上海光镜厂和上海仪电公司应承担支付租赁合同总额及利息中扣除设备贬值及处理价值后剩余款项的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于1994年2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光镜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租赁公司偿还租金和利息363404.12美元以及延付利息、罚息、财产保险费(从1987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上海仪电公司对上述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上海光镜厂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太平洋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参与了同卖方金田企业公司的谈判,又委托美国邓白氏商业资料香港有限公司进行过资信调查,明知购进设备质量不合格,仍然出租,其负有一定过错。事后还以设备所有权人的名义,对我厂提出的处理设备的书面建议不考虑,致使我厂损失扩大,被上诉人太平洋租赁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减少损失,要求对租赁设备作出处理,所得款项用于偿付租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被上诉人太平洋租赁公司虽参与进口租赁设备咨询、洽谈,但由于该设备是上诉人上海光镜厂自行选定的,故太平洋租赁公司对设备质量不负有责任。但造成设备贬值主要是太平洋租赁公司不及时同意处理所致。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租赁设备当时价值为230 483美元,现仅值10万美元,贬值130 483美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太平洋租赁公司应承担租赁物贬值70%的责任,上海光镜厂承担30%的责任计39 144.90美元。

三、租赁风险的管理

租赁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的预测与衡量以及租赁风险管理策略等环节。

(一)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租赁公司对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对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性质鉴定的过程。

一般来说,风险识别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对业务对象的业务活动现状进行分析,如租赁业务中债务人的资产分布、人员构成、以前业务的信用记录等;二是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业务对象可能面临的人员损失、财物损失、营业损失、费用损失、责任损失等,从而判断将来出现违约的可能性。

识别风险的方法很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应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对风险的识别可以通过感性认识和经验进行判断,但更重要的则必须依靠对各种客观的会计、统计、经营资料和风险记录进行分析、研究和整理,从而发现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鉴别性质,为采取有效的风险处理措施提供基础。

风险的识别是风险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阶段,当然由于风险的变化性决定了风险识别过程也是一个连续、系统和动态的过程。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者要持续不断地去识别风险,随时掌握原有风险的变化,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新的潜在风险。

(二)风险的预测与衡量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在时间、空间及数量上又是不确定的,需要运用一定的理论和技术工具来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风险的预测与衡量便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资料进行分析、估计并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租赁公司的风险预测主要体现在对租赁项目及业务对象的评估中。预测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验法

经验法主要是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仿真试验、主观衡量法、乐观悲观法、保守估计法等进行类比,推算出租赁业务的风险变化趋势。

2.数学法

数学法主要采用概率分析、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决策树分析、蒙特卡罗分析、趋势外推法、回归分析等数学方法进行计算,从不同的角度验证经验法的预测。

3.资产评估法

在立项时,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对象过去的经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决定项目的取舍,也可对正在开展的业务经营状态进行评估,决定项目是继续进行还是需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评估的内容包括销售分析、存货分析、成本分析、利润分析、负债分析、还债能力分析和股本利润率分析,以此预测租赁信用业务风险。

4.财务分析法

财务分析法是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利用业务对象的各项财务指标对预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分析指标有: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股本收益率、平均股本收益率、净现值、现值指数、现金流量、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还款期、财务收益分配、项目清偿能力、收支平衡点和内部收益率,以此预测租赁项目未来的风险及违约的可能。

5.模型法

利用目前国际金融界流行的风险管理的模型,如CreditMetrics模型、KMV模型、Credit-Risk+模型及CreditPortfolioView模型计算违约的概率。风险的预测与衡量是一项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工作,风险的大小要结合违约频率的高低或损失程度的大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当然,由于风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太多,仅依靠计算出的数据是不行的,还应强调调查研究的科学性,调查的手段应有权威性和可靠性。为此,租赁公司应与专业咨询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建立信息网络,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使风险预测与衡量更科学、更接近实际。

风险预测与衡量是风险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定量化,为选择有效的管理技术提供了可靠依据

当然,风险预测与衡量是风险识别的深化,两者在时间上不能截然分开。事实上,有些数量分析活动是在风险识别的过程中进行的。

(三)租赁风险管理策略

租赁风险会严重妨碍租赁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别是对租赁公司来说,会使其蒙受巨大的损失。所以控制租赁业务的风险已成为租赁公司完善经营管理的首要环节。为了能有效地减少风险给租赁公司带来的损失,租赁公司必须多角度地采取管理对策与措施,具体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做好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调查,防范租赁风险

资信好的承租企业可以提高租赁公司业务的安全性。即使承租企业由于租赁项目本身失败而无力支付租金,资信好的承租企业也会通过其他途径按合同支付租金,从而使租赁公司免受损失。所以租赁公司要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和咨询渠道,进行深入细致的信誉咨询和调查。

在对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承租人过去的履约记录。如果一个企业过去经常拖欠别人的贷款或租金,则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较大的违约可能,风险较大。

(2)承租企业的管理层素质。企业领导者的素质会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要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年龄、才干、胆识、眼光、成就、精力、责任心以及思维活跃程度、创新精神、公关意识、市场把握程度等进行分析,从而了解领导者的风险程度。

(3)承租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是一个企业能否盈利的关键,它会直接关系到租赁设备、生产能力的发挥程度,影响租赁项目的盈利及租金的偿还。如果承租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差,即使设备是世界一流的,也难以创造良好的业绩,将来还租的压力就较大,容易出现违约。

(4)承租企业的员工素质。员工是企业生产的主体。租赁公司需要对员工的整体素质、技术水平、生产经验、创新意识、对行业的把握程度、敬业精神等进行评估。(5)承租企业的盈利能力。承租企业的盈利能力是企业实力的源头,也是租赁公司租赁获利的依据。承租企业盈利能力强,租赁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对就低。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要从企业的多方面予以考察,比如资本结构、固定资产状况、企业的生产效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资产周转率、销售净利率等。

2.做好项目筛选工作,减少租赁风险

租赁项目本身是将来租金偿还的直接保证。如果企业的租赁项目有良好的前景,租金一般也较容易收回,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就比较小。故租赁公司必须组织项目评审小组业务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对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论证,并作出筛选。

在具体考察时要重点关注:

(1)项目产品是否有市场需求?其市场竞争力和应变能力如何?

(2)技术上是否可行?对企业的技术力量、生产布局、项目规模、项目成本、技术性能等进行评价。

(3)项目的经济效益。可利用现值分析法,在考虑项目整个经济技术寿命及货币时间价值之后,将租赁期内一切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折算为现值计算净现值与现值指数,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

3.对供货情况进行监督以防范供货商违约造成的风险

虽然在几乎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都含有“承租人不能以供货商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存有瑕疵为由而延付或拒付租金”条款,但事实上一旦出现供货商违约的情况,承租人往往仍会以此为由而延付或拒付租金,甚至还会提出撤销合同。因此,租赁公司成了供货商违约风险的实际承担者。

为了防范这类风险,租赁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各种渠道对供货商的信誉进行调查与确认。

(2)积极协助承租人与供货商洽谈。尽管国外融资租赁交易的惯例是出租人不参与供货合同的洽谈,而由承租人与供货商洽谈签约。然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转让合同,在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同时,确定出租人融资的义务。而我国的承租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承租人的素质较低,出租人为避免出现不利影响还是应尽量参与和供货商的谈判。这是现阶段我国出租人为避免出现承租人以供货商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有瑕疵为由而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一个重要手段。

(3)授予承租人直接索赔的权力。由于承租人是租赁设备的收货人和使用者,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中可订明授权承租人在发现租赁设备有问题时可直接向供货商索赔损失的条款,以便于承租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及早提出索赔。

(4)及时验货。租赁物件到货后,租赁公司应监督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租赁物件进行检验。如果租赁物件发生索赔要求时,出租人应尽量协助承租人完成索赔事项。

4.加强对租赁物权的管理,控制风险

租赁业务中使用权和所有权是相分离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即租赁物权。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过去由于经验不足,一些租赁公司在出租自己的租赁财产时未加标记,承租人便将租赁资产多次抵押,非法转租甚至变卖,一旦发生问题根本无法确认租赁资产,致使许多租赁资产无法追回。因此加强对租赁物件物权的管理是控制租赁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租赁物权的重要标志就是租赁物件标记,即在租赁物件上打上租赁产权者的标记,表示该物件的产权属性。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租赁物权,租赁物件标记记录以下内容:

(1)租赁公司的名称及物件产权。如“本设备属于××租赁公司所有”,让人们知道设备所有权人,也让承租人保持租赁的概念,同时宣传租赁公司。

(2)物件编号。可按合同设备明细单的编号加以编号,方便按照合同查对租赁资产。

(3)租赁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提醒承租人时刻认识到何时支付租金,明确合同期限。

(4)警示标记。提醒承租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抵押、转租、变卖租赁资产。

一般情况下,在租赁物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就应该粘贴标记。另外,为了避免风险,在事先得到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人应该要求供货厂商在出厂之前就将标记印制在租赁物件明显处。

5.加强对承租人使用租赁财产的监督,控制风险

租赁财产转移使用权后,租赁公司还应关注承租人的使用及其经营状况变化,对风险进行监控,维护租赁财产的安全。

(1)检查承租人是否按合同使用租赁财产。承租人按合同使用租赁财产是对其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租赁公司收到租金的前提条件。为此,租赁公司应从下面几点进行检查:①租赁项目投资资金的实际筹集情况;②租赁项目的工程进度与组织管理情况;③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运转情况;④项目的投产与管理情况;⑤承租人的财务记录,看是否将租赁资产列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中。

(2)了解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为防止承租人在租入财产后经营出现恶化,无法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应随时关注其经营活动的变化。

①分析承租企业的现金流量;

②分析承租企业的市场销售情况;

③查看项目效益、产值、利润、税金的实现情况;

④定期搜集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对其整体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

如果出现问题,要提出风险预警,必要时采取手段化解风险。

6.建立有效的租金监督与催收机制,控制风险

承租企业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均应按租赁合同规定付租。为保证租金按期回流,租赁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承租人按时付租。

一般来说,每期租金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发送还租提示函;到期前一个星期,向承租人发送租金支付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收到全部全额租金,应及时通知监督部门,进入风险监控和化解程序;应付租金逾期一个星期内,向承租人发送租金催收函,追索租金和罚息;逾期两个星期,向承租人发送诉讼保全警告并追索租金和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对承租人实行诉讼保全,停止承租人的租赁物件使用权,追索租金和罚息;逾期超过三个月,将正式提起诉讼,经判决后终止租赁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设备。

另外,为防止承租人有意拖欠租金,租赁公司要通过建立指标体系来监督和掌握承租企业的交租情况并进行监控,使损失尽可能降到最小。主要指标有交付租金次数逾期率和交付租金金额逾期率。

7.通过业务创新控制租赁风险

在现代经济中,为了减少租赁的风险,租赁公司还可以采用多种创新形式的租赁业务来对风险进行管理。

(1)通过实际参与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来承担风险,例如百分比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合成租赁等租赁方式。

(2)降低自己的出资比例以减少风险。例如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共同委托租赁等形式。

8.参加信用保险,转嫁租赁风险

保险是转嫁风险损失的最好方法,租赁信用保险主要是对租赁公司所遭遇的违约风险实行补偿,以保障其安全经营。

在国外,租赁业务的信用保险非常发达。例如,美国的官方机构“进出口银行”对租赁公司提供出口担保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保险。日本1963年从美国引进租赁信用保险制度, 1973年起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其“租赁信用保险方案”规定:小商业信用保险公司(政府的一个专门机构)和租赁公司签订合约,合约承诺在承租人违约时,支付承租人未付租金的50%给租赁公司,同时规定中小企业租赁不需找担保人,目前有39种机械设备运用该方案,规定租赁公司租给风险投资公司的设备,保险赔付率可达到70%。

我国目前对租赁的信用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租赁公司为防范承租人不付租金的风险,也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当承租人违约时由保险公司偿付,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9.利用租金偿还担保,转嫁风险

租赁的另一种转嫁风险的方法是要求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担保,以便在承租人无力偿付租金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几乎每个租赁合同都附有一个对出租人有利的担保函,这是租赁业务管理风险的基本保证。保证人在担保函中被规定为第一追索人,一般是国有大型企业或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银行。保证人应经过出租人认可。若承租企业违约欠租,则由保证人替代支付;若保证人不能履行支付义务,应依法追究承租企业以及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10.建立准备金制度,化解风险

由于风险的客观性,在租赁活动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为此应事先有所准备。租赁公司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发生损失确实无法处理时,应用准备金补偿损失。

第四节 租赁税收管理

税收激励一直被作为刺激租赁业发展的有效动力。西方国家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制定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目前,对租赁业影响最大的税收制度是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和加速折旧政策,当然不同国家所实行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各国的租赁业的不同支持力度。

一、各国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一)美国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美国租赁业的飞速发展,是与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支持密不可分的。投资抵税与加速折旧政策在美国租赁业都得到广泛的应用,尤其是投资抵税对美国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美国为了促进租赁业的发展,曾有过两次重要的立法:一次颁布于肯尼迪政府时期的1962年;另一次颁布于里根政府时期的1981年。

1.投资抵税

(1)1962年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美国的投资税收抵免制度(investment tax credit,ITC)开始实施于60年代初期,当时美国经济衰退,肯尼迪政府为了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于1962年实行了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凡符合美国税务法规定类型的资产,在购入资产的第一个纳税年,投资者可申报相当于资产购置成本的一定百分比,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以鼓励企业进行长期设备投资。这个百分比的大小是根据资产的法定耐用年限制定的:耐用年限7年以上的,享受10%的减税;5~7年的,可享受10%的2/3;3~5年的,可享受10%的1/3;3年以下的,无减税优惠。例如,A公司购置了一项使用年限8年、价值15万美元的计算机设备,便可从应纳税中扣除10%即1.5万美元,实际成本为13.5万美元,这对企业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当然,这项资产一般须符合下列条件:应是折旧资产;使用寿命为3年或3年以上;用于制造、生产或提炼的有形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房屋和构件除外);财产是在享用减税的年份用于产生收益的,即财产被认为是在折旧开始的年份,或者在它可以使用的年份(两个年份中较早的一个)开始使用的。

但如果财产在其应折旧年限终了前就出售了,那么投资减税额应根据实际年限(非原来的估计年限)重新计算,多享用的减税额必须退回。

(2)1981年投资税收抵免政策。1981年世界经济处于全球性经济危机中,美国里根政府实施了新税制———《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这一税法,精简了租赁的规章制度,扩大了税收的优惠范围,简化了对租赁业的管理制度,创立了一种旨在充分利用减税利益的“安全港租赁”形式。

这一新税法的主要规定如下:只要出租人是法人,且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只须保持不低于10%的风险投资;租赁期限不超过租赁物使用寿命的90%,不短于法律规定的租赁物加速折旧年限。租赁标的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在1981年以后投入使用的;②必须符合加速折旧的合格财产;③出租人有能力享受投资抵免优惠。

符合以上条件的租赁可约定由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法定所有权,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折旧年限低于3年的设备减税2%;折旧年限3~5年的设备减税6%;折旧年限在5年以上的设备减税10%。根据这一新税法规定,如果租赁公司购买一台折旧年限为10年、价值为50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当年即可减税10%,即50万美元,其实际付出成本只有450万美元。这样,承租人也可因出租人买价降低而减少租金的支付。

但享用这一税法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订有一份具有租赁特征的文字协议,以使国内税务局能将其确定为“真实的租赁”而非有条件的销售。

1981年法案使得经营亏损而无法利用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利用安全港租赁方式与出租人交换取得的税收利益,从而在逆境中继续增加设备投资。

2.加速折旧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折旧制度的不断变革也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1954年的《税法》、1962年的《固定资产管理法》、1971~1981年10年内实施的《加速折旧法案》及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缩短折旧年限。

美国1962年修改后的税法规定机械设备的标准折旧年限为8~15年,金属加工设备为12年,使得相应固定资产耐用年限比1942年的规定缩短了30%~40%。1971年,美国财政部又一次公布新的折旧办法,规定在1962年的基础上对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确定了20%的上下波动幅度。1981年新税法出台,又缩短了折旧年限,且新税法规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是以购买价格的100%为基数,而是以货价减去投资减税额后的金额为基数。融资租赁的期限可以比法定折旧年限短10%~25%,且允许在租期内足额折旧。

美国允许承租人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可以把租金作为费用从应税额中扣除,从而为租赁业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英国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从1945年实行《所得税法》以来,英国对设备资本投资的补助和减税形式的税收规定已经变更了十几次。

英国为了明确政策界限,规定租赁公司只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就能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出租人必须承担用于机器或厂房设备付款的资本支出;租赁物品必须用来创造纳税的利润;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不得以名义价格转移物品的所有权。

1.1972年投资抵税制度

英国在1972年3月实行了投资减税制度,并保持了相当长的时间。其主要内容如下:

(1)对供应机械设备或厂房的资本(仅限于开支付出的当年购进设备)第一年投资减税税率为100%。

(2)一律按25%逐年减值的减税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厂房设备,但它只能在设备投入使用的那一年实行,并且适用于第一年减税者。

(3)减值减税一般不按单项设备进行计算,但是单项减免可用来代表纳税人当年开支备用金的一笔数目。租赁公司可以放弃它的全部或部分的第一年减税,但不可放弃它的减值减税。任何被放弃的数额以及任何无权取得第一年减税的资本支出,都应列入开支备用基金,而减值减税、在这期间清理设备所得的出售收入,以及因设备损坏或丢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赔偿金,则要从开支备用金中扣除。若资产高于原价出售,高出部分不从开支备用金中扣除,而作为资本收益处理。如果扣除的数目超过开支备用金的,就把超额部分作为差额费用,同时必须缴纳公司税。

2.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法》

英国1980年的《金融法》曾寻求保证第一年税收减免对租赁生效,只要在向英国纳税期间以较短期限租出去或由最终交易使用。1982年的《金融法》采取了进一步的立法措施,对1982年3月9日之后租给不在英国纳税的非英国国民的设备支出,减值减税率降到每年10%。在确定为10年的需要期间的任何时候将设备租给了非英国居民,并且其设备不是为了在英国或英国大陆架上从事贸易,有效的减值减税率也仅为10%,除非这项租赁是短期的。

因多年的投资减税严重影响英国的财政收入,1984年的《金融法》废除了第一年100%减免制度,从1986年4月1日起将原规定的第一年100%资本投资减税削减到25%,同时规定设备的折旧年限应与实际耐用年限大致相同。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设备投资原来享受的税收减免。

(三)德国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德国没有特别的关于租赁的税收条例。由德国联邦税收法庭初始裁决的案子和由德国联邦财政部颁布的其他详细规定都是基于受益权这一德国税法普遍适用的概念。

德国税制规定了符合节税租赁的两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规定的租期既不低于设备有效寿命的40%,又不超过90%;二是租赁合同如规定承租人有留购权,留购的价格或为公平市场价或不低于按直线折旧法计算设备账面剩余净值。也就是说,出租人不仅在法律上拥有这项设备的所有权,而且在经济上享有所有权利益,才能被税务当局认定为是节税租赁。节税租赁的出租人享受折旧、获得迟延付税的好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成本中列支。否则将由承租人作为经济利益上的所有权人,享受折旧等投资方面的税务优惠,且承租人在会计处理上需把租赁设备资本化,即将租金总额的折现值当作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德国规定企业对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所付利息应缴纳6%的利息税,这在客观上对融资租赁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因为承租人通过租赁获得设备不会形成银行长期负债,无须缴纳6%的长期负债利息税,相应减少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租赁优于贷款融资。

对于不动产,出租人可获得贸易税减免。对租入德国境内的跨国租赁,法律规定对所有出租人在国外的业务来说,德国承租人交给出租人的租金有不超过50%的部分可不缴贸易税。

德国允许承租人通过租赁公司以租赁形式购买的设备同样享受有关关税的减免待遇。

(四)日本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68年7月由日本国税厅公布《关于租赁交易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该条文规定,要是一项租赁当作一项买卖交易看待,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就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若是一项租赁交易作为融资租赁处理不受什么限制,那么出租人就享有税收减免。

1984年初日本修改税制,规定在第一年度可把所得收入的30%作为特别折旧费或部分租赁合同金额(一般为60%)的7%可从当年应税额中扣除。对承租人来说,由于自己不能对租赁资产实行折旧,所以可把租赁合同额中一定金额的7%作为扣除税款。

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促进设备投资,但是对减免对象在设备和企业规模上仍有一定的限制。

(五)中国租赁业的税收政策

中国对融资租赁业也规定了多项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外商来中国从事租赁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

1.对于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租赁公司,可以依照税法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经济特区的租赁企业,不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是外商独立经营,都可以得到如下税收优惠:一是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二是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是外商投资者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免征按汇出额应缴纳的所得税。

2.对在中国内地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的方式,通过将设备租给中国内地用户使用而分期收取的租金,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外国租赁公司在1990年度以前,以租赁贸易的方式向我国企业、公司提供设备,对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租赁费中所包含的贷款利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利率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可以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3)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由我国公司、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商品等供货方式偿还租金的,可免征所得税。

3.我国企业通过租赁方式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进口(包括通过租赁贸易进口)必需的机器设备与仪表可以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4.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这一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拉动社会资金对设备的投资,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1996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96]41号),其第四条第(3)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然而,该通知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二、租赁公司的税收种类

目前,各国对租赁公司的直接税收主要是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营业税(或增值税)

1.营业税

营业税制度的计税方法的关键是税基即营业收入额的确定。营业税因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而有较大的差异。

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将所收全部租金直接记入营业收入,作为营业税的税基,关键是经营租赁的税率不能太高,以保证出租人具有合理的利润。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营业收入是财务收益,其金额为所收租金减去出租人的成本,租金是固定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出租人的成本。在实行营业税的国家,对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成本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允许包括出租人购置设备的融资成本,即出租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另一种则相反,即不允许包括出租人的借款利息支出。

2.增值税

目前,国际上实行营业税制度的国家不多,多数发达国家实施增值税制度。在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对融资租赁业务征税认识较统一,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出租人出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能够扣除借款利息支出。同时,在增值税制度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税收待遇是相同的,都能够抵扣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出租人相应的借款利息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

在多数国家,租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要与其他企业一样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没有特殊优惠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普遍从财务审慎原则出发,允许租赁公司根据应收租赁款的拖欠情况,在税前提取足额的坏账准备金,并及时核销坏账损失。

另外,租赁公司购买设备、进出口设备、买卖二手设备等贸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与其他企业完全一样。

(三)我国租赁业务的税收

1.流转税

我国在1994年新税法改革中明确强调: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但对于主要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各类设备租赁企业,若开展涉及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的租赁业务,应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003年7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16 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这个政策解决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重复纳税的问题,也解决了租赁公司所有制不同的税收政策统一问题。

对于厂商租赁则作为流通企业,租金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

2.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企业净利润为计税基数的。租赁机构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租金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即租赁公司的净利润。自1991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租赁机构和外国独资租赁机构适用30%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税率为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的负担率为33%;从1994年开始,内资租赁机构的所得税率也调整至33%。2008年起,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

3.其他税收

租赁机构除了缴纳所得税和流转税之外,还须缴纳城市建筑税、教育费附加、房地产税、印花税等,这些税或费的主要计税基础是租赁机构的营业税额。

我国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征税税率一览见表13-2。

表13-2 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征税税率一览

本章小结

租赁公司的管理主要包括租赁资金管理、租赁合同管理、租赁风险管理与租赁税收管理四个方面。

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特别是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当然,除了自身的资本外,租赁公司必须多方面筹集资金,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还需要外汇资金。租赁公司在运用资金时必须注重资金的安全投放、做好租赁项目的管理并保证租金及时收回。

租赁合同是租赁业务中的重要文件,也是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租赁合同的特征表现在:标的物的性质、转移标的物使用权、要式性、有偿性、诺成性、双务性、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双方都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租赁合同常见的条款包括当事人、租赁物、租期和起租日、租金、所有权保护、租赁物的维修、保险、纳税、违约责任等条款。签订租赁合同一般要遵循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五项基本原则。履行租赁合同应遵循实际履行、正确履行与协作履行三项原则。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也允许中途解约。

所谓租赁风险是指在租赁业务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顺利执行、租赁行为中断、使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实现或者受到损失的可能性。租赁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利率与汇率风险、政治风险、违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几类。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的预测与衡量和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等环节。

税收激励一直被作为刺激租赁业发展的有效动力。目前,对租赁业影响最大的税收制度是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和加速折旧政策。目前,各国对租赁公司的直接税收主要是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还有城市建筑税、教育费附加、房地产税、印花税等。

练习与思考

【名词解释】

租赁资金管理 同业拆借 贴现 交付租金次数逾期率 交付租金金额逾期率

租赁合同 实际履行原则 租赁合同的变更 租赁风险管理 租赁税收管理

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加速折旧政策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2.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筹集资金?

3.租赁合同有哪些特征?

4.简述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5.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6.对租赁业影响最大的税收制度是哪些政策?

【思考题】

1.请结合实际说明租赁公司在运用资金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2.租赁风险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哪些?租赁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哪几个环节?

【注释】

[1]资料来源:张宇哲,《金融租赁业地震》,《财经》2006年12月25日。

[2]资料来源:南京法律网,http://www.law025.com/law05/。

[3]资料来源: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金融部,转引自中国租赁网200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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