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疾人的分类与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1)盲:
①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②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①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②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
①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②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③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④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①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②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③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④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列表如下: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注:
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的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①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②偏瘫。
③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www.xing528.com)
④小儿麻痹后遗症。
⑤后天性截肢。
⑥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⑦两下肢不等长。
⑨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⑩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1)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①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②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③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④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⑥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⑦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2)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①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②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④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⑤一肢功能严惩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①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②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③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④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⑤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⑥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①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②保留足跟而失去前半部者。
③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④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责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①精神分裂症。
②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③脑器质性与身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⑤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⑥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残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①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②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③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