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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可能性探讨:不再还原为tobe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伦理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一个“ought to be”的问题,或者是一个能够还原为“to be”形式去解释的问题。无论是固执于“ought to be”还是“to be”的解释格式,或者干脆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否认伦理学的可能性,这些方式都是盲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伦理学只是一种对现实的批判,否则无非由to be又回到了ought to be。

生活可能性探讨:不再还原为tobe

2.并非还原为“to be”

伦理学主题的存在论化并不意味着由此产生的存在论问题可以借助知识论来解决。有不少伦理学家的确企图求助于知识论,这很可能是由于对科学方法期望过高。实际上,如果以知识论的态度对待生活事实,那么所谓伦理学至多是对这种事实的描述。通过描述人们的伦理行为并不能因此解决伦理学问题。正如维特根斯坦所发现的:知识论的描述根本上尚未触及生活的问题。当然,我们不能因为描述无法解答伦理学问题就放弃伦理学问题,更不能因为伦理学问题不是知识论问题就回避伦理学问题,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对“不可说的”道德问题仅仅保持“敬意”是不够的。知识描述的局限性不是放弃伦理学问题的理由。伦理学问题或许不能在知识体系里被分析,即“不能说”,但问题是我们还是不得不去“做”。我们总要这样或那样做事情,我们在“做”中被卷入到比to be更复杂的to do问题中去。to do虽然不比to be更基本,却比to be更丰富,to do的秘密就在于它包含着“自由”的问题,而to be没有自由问题。维特根斯坦对伦理学的消极怀疑是无效的。维特根斯坦似乎想说,伦理学是不可能的,但对人们的伦理冲动仍然应该给以尊重。可是为什么要尊重伦理冲动?尊重哪些伦理冲动?显然,这些问题恰好都是伦理问题。维特根斯坦曾经断言:有意义的问题必须是能够有答案的问题。可是关键在于,在何种意义上什么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答案。事实上我们不可能无条件地知道一个问题是否有答案,除非把某种东西定义为答案。这显然不能阻止我们有另一种方式来定义答案。所以我宁愿说,任何一个问题都有答案,但是问题与答案之间必须存在有意义的关系。如果说一个问题是无意义的,那就是这个问题的提问方式暗示着一个寻求答案的不恰当方向,就像说,“我到底应该相信基督还是相信佛陀”?或“我是应该去贪污还是去诈骗”?这类问题的荒谬之处在于它非法暗示着仅此两种选择,就好像不可能有别的选择一样。上述例子的荒谬是显而易见的。可是一旦遇到理论问题,即使其荒谬性质与上述例子完全相同,就似乎不易看出其荒谬性。

伦理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一个“ought to be”的问题,或者是一个能够还原为“to be”形式去解释的问题。为什么要局限于这两种选择?无论是固执于“ought to be”还是“to be”的解释格式,或者干脆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否认伦理学的可能性,这些方式都是盲目的。

虽然伦理学不是一种劝导,但也不是以事实作为问题,不是为了作出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定,而是以存在的未来性为提问对象,并就接受不接受某种存在的未来性作出决定。生活事实的特殊性就在于它的未来性不是自然运行的结果而是人类设计的结果,所以伦理问题关涉的不是存在现成性而是未来性,而对于人类生活而言,现实只是未来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我们本来就不能指望通过事实描述或还原来说明伦理问题。休谟关于ought to be不能由to be来解释的理论确实有效。(www.xing528.com)

当然这并不是说伦理学只是一种对现实的批判,否则无非由to be又回到了ought to be。尽管凡是现实的都是令人不满的,但对现实的批判或者说ought to be的主题永远只是伦理学中的次要问题,甚至是边缘的伴随性的问题。伦理学与愤怒、逆反、孤立、嫉妒等激进情绪无关,也与同情、怜悯、宽恕等温和情绪无关,总之与各种引起“应该这样应该那样”的心理情绪无关。感情用事或许是好的生活态度,但却是坏的理论态度(这两者经常被颠倒使用,其危害就像当某人需要实际帮助时我们给他以同情,而当他要独立行事时我们却又插手)。心理感觉确实是引起伦理行为的一种原因(cause),却不是决定伦理行为是否正当的理由(reason)。用原因来代替理由去进行论证,显然是不可以的。

一种真正有意义的伦理学在分析问题时是现实主义的,但在表达希望时则是理想主义的。存在于现实中并关怀存在的未来性,这就是伦理学的意义所在。正因为生活事实是一种特殊的事实,生活事实所蕴涵的问题便是单纯的“to be”格式所无法完全容纳的,或者说,生活事实与世界存在不同,它是由人的意志所影响的行为,这一点使得生活事实不像世界存在那样只是一个被给予的存在(the given thing)而是一个给予性的事实(the fact of giving),它具有比现实性更多的性质。这种多出来的性质就是生活的建设性或设计性。显然,建设性或设计性是生活事实的特色,因此建设性是生活事实最根本的性质。建设性当然是面向未来的,但生活的未来性并不意味着某种尚未实现但却被预见了的未来生活。现实是未来的土地,但这一土地并没有规定必须种植什么,它只是允许种植。所以,对存在的未来性的关切无法还原为现实存在的问题,更加无法还原为历史事实。因此,我们毕竟不能脱离to be去思考生活问题,但又不能局限于to be,才能发现伦理学所涉及的那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存在论问题,即那种由to be走向to do的问题。在此,知识论态度将被置换为目的论态度。

人们通常所困惑的To be和ought to be这种断裂性的区分实际上离间了生活事实本身。这一区分造成了两种同样难以接受的结果:在to be框架中的伦理学就不得不把人看作是机器或动物,这是一种背叛了生活意义的伦理学,它甚至根本没有涉及伦理学问题;而在ought to be框架中的伦理学则把人看成是需要整治成某种标准产品的材料,这是一种替人谋划生活从而破坏生活意义和自由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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