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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目的论:论可能生活的维度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神学目的论始终没有能够表达人和生活自身的意义,所以生活一直没有被解释。这就是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属于生活自身的目的论的理由。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由存在论所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来表述,即to be meant to be的形式。

生活的目的论:论可能生活的维度

8.新目的论维度

知识论最希望寻找的某种先天为真的(a priori)而且先验有效的(transcendental)因而能够作为所有知识基础的知识形式。在伦理学中,我们所能够寻找的先验有效的因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东西却不可能是某种逻辑形式,而只能是生活目的。由于目的不可能是形式的而只能是实质性的内容,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关于命运的先验理解,即必须理解生活意味着什么样的命运可能性,这样就进入一种目的论的态度。在宗教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原则是,生活之外的更高存在者决定了人的命运。可这是神的目的而不是人的目的,神的目的只能使神快乐,却不是人的幸福。对于人,生活自身的命运才是有意义的。神学目的论始终没有能够表达人和生活自身的意义,所以生活一直没有被解释。伦理学各种错误都根源于或者以知识论或者以宗教的态度去对待生活问题。科学和宗教这两个伦理的歧途都从根本上损害了生活问题。科学态度企图把生活变成无精神性的事物运动;宗教态度则企图把生活处理成通向超越世界(the transcendent)的过渡性手段,就好像生活本身是无意义的,只是一个不得已的手段。可是假如生活本身没有意义,那么,在逻辑上就随便怎么过都可以,可以一直杀人奸淫到最后再“悔悟”和“忏悔”,同样得救,也可以干脆以神的名义把杀人进行到底,还可以获得消灭代表魔鬼的异教徒的美名。关键在于,只要超越了生活本身的意义去思考,就等于超越了任何限制,也就可以任意想像和任意解释,可以把坏的解释成好的。以宗教去解释伦理问题,指向好事和坏事的机会和可能性是同等的,这等于完全没有根据。

生活问题只能去关心生活本身,生活本身必须有仅仅属于生活的意义,否则不会有任何确定的伦理学理由。被假定为尽善尽美的各种理想世界对于生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一个可能世界如果对于生活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是有意义的生活所能够接受的一个理想。就是说,有意义的生活是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可能世界的存在论前提,如果生活本身没有意义,那么就不可能想像别的有意义的事情。生活的意义存在于生活本身之中而不是之外,这是一个无法怀疑的真理。大概可以这样证明:假设生活的意义存在于生活之外某个理想的可能世界中,那么生活本身就没有意义;又既然这个理想的可能世界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那么,它的意义就是在生活中所不能触及的东西,所以也就不存在,于是,如果把生活的意义归属于生活之外的某个可能世界,就等于在任何一种意义上否认了生活的意义。很显然,伦理学的问题不是关于世界的存在论或者逻辑学问题,而是关于生活的问题,它关心的不是可能世界而是可能生活。这就是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属于生活自身的目的论的理由。

新目的论伦理学的思路可以简述为:

(1)生活的意义必定在于生活本身,生活具有自成目的性,因为生活是绝对直接的事实。不可能有高于生活的目的,因为不可能通过生活去超越生活。

(2)生活的意义在于创造性去生活并且创造可能生活。如果一种可能生活满足自成目的性的标准,那么它必定是生活意义的一种显示方式。

(3)幸福不是来自某种行为的结果或者动机,而是来自具有自成目的性的行为本身。幸福生活与有意义的生活是同一的。

(4)在伦理学中,ought to be或to be如果被当成是分析框架,就不能够解释幸福和生活意义,而且,诸如正义和权利等问题如果不以幸福或生活意义问题为前提,则是无意义的,甚至不存在。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由存在论所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来表述,即to be meant to be的形式。

(5)伦理学不是去劝告人们应该怎样行为,而是揭示人们本来能够拥有哪些美好的可能生活。或者说,伦理学所必须做的事情是发现关于幸福生活的真理,而不是推荐给人们某种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无论是宗教还是规范体系,都是反道德的。(www.xing528.com)

【注释】

(1)Anscombe在批评伦理规范实际上是不讲理的时候,她把规范的一般形式说成是“别管是不是你的意愿,你都必须这么做,因为这是正当的”。参见Modern moral philosophy,in Philosophy,33/1958。

(2)“大众论证”以多为胜,往往掩盖真理,最为可疑。不过“众心一致论证”则复杂一些,假如所有人都有某个共同看法,确实无一例外,虽然未必为真,倒也无从反对。只是能够严格满足众心一致的观点事实上几乎没有。

(3)从Anscombe到MacIntyre都非常正确地批评了规范的无根性,他们认为规范的根据必须是文化传统所定义的德性,就是说,传统才是根。这虽然差不多是对的,但在理论上不够彻底。我们不可以不利用传统资源,因为那是我们生长的背景,但在理论上我们还必须允许观念的创新,必须以整个思想的可能空间去批判任何一个规范体系,就是说,在承认“历史性”的同时还必须承认“未来性”。

(4)据说康德当年讲述伦理学,使得听众因其圣洁而泪流满面。我愿意相信这个故事。我过去初读康德伦理学时也为他的高尚气质深深感染,至今心怀敬意。但他的伦理学有错误就是有错误。

(5)中世纪神学家们曾经苦苦地寻找和编造能够证明神的“神迹”,还花很大力气进行五花八门的逻辑论证。这里不可能详细批判,但有两个“关键性”的论证环节还是值得分析的。上帝被认为根据着“完美概念”,据说逻辑上总能够设想最好、最高、最完美的存在,但问题是,这个“完美概念”本身是纯逻辑概念,是个纯粹形式上的理念(eidos),它只存在于逻辑关系中,就像绝对直的“直线”只存在于几何学理论中,“无穷大”只存在于数论理论中。如果把完美的形式概念偷换成实质概念,显然是非法的。于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因果”就成为神学家必须使用的另一关键论证,据说按照因果关系可以推论出第一存在,这虽然不大符合科学,但在逻辑上也还成立,可又有问题,“第一存在”未必是完美的,或者说,“第一存在”和“完美概念”在逻辑上并非必然同一,它们完全可以是两个东西,它们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传递。除非使用像罗素证明罗素和教皇是同一个人的那种证法。最后,就算有神,我们也不可能由“无所不包”的神仅仅发展出基督教伦理学这种“地方知识”,如果神真的是无所不包,那么他专门偏心其他伦理体系,比如儒家伦理、佛教伦理等等,在逻辑上也同样可能。唯一能够使上帝信念自圆其说的是去承认上帝只不过是个“地方神”。

(6)在一般存在论意义上,to be is being或者being is to be。贝克莱从知识论角度说出to be is to be perceived,那么,从人的存在或者生活的角度,我们就必须说to be is to do。

(7)除了不要幸福是不可能的,不要别的东西都可以理解,即使是不要命,也仍然是可能的,有人愿意“过把瘾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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