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论可能生活:社会理想与文化理想探讨

论可能生活:社会理想与文化理想探讨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有时候会陷入这样一种思想错觉,即认为既然民主制度比专政制度要好,所以民主制度是最好的社会制度。这种社会或者是少数专制的或者是多数民主制的。我们可以肯定了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是法治性的,不过却没有真正强大的理由来肯定它必须是民主制的。

论可能生活:社会理想与文化理想探讨

3.社会理想与文化理想

按照上述分析,一种健康的文明要求建立有创造力并且公正的社会和文化系统。这说明了,人类对文明的要求最终落实为社会理想和文化理想。

人们在讨论社会理想时更多的是从政治学或社会学的角度去讨论的。这就很容易带入某种意识形态观念。这种局限性充分体现在通常被设想的各种社会模式中,无论是民主社会、专政社会还是贵族社会。我们知道,一个社会中各种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是通过某种权力机构来实施的,于是就产生两个根本问题:(1)权力的归属,也就是权力落实在什么地方;(2)根据什么来决定权力的归属。

权力或者归属于某种政治制度或者归属于法律。单就这一问题来看,显然权力属于法律比权力属于政治制度要公正得多。虽然法律和政治制度都在实际上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某些人,但法律是在人们作出行为选择后才采取有利或不利于某些人的措施,而政治制度却是预先专门为了有利于某些人并且不利于某些人而建立的,它不容选择地事先造成某种压迫。例如专政制度以不可抗拒的强权压迫不属于专政集团的人;而民主制度则以温和的然而同样不可抗拒的压力去约束那些大多数人不喜欢的人和事。人们有时候会陷入这样一种思想错觉,即认为既然民主制度比专政制度要好,所以民主制度是最好的社会制度。诚然,由于民主制度具有比较温和宽松这一优点,所以它比专政制度要好一些。但却没有理由推论说它是最好的。显然,社会并非仅仅有着这两种选择(或者仅仅有三种甚至四种选择),就如人不仅仅有着去偷、去抢、去杀人放火这几种选择。把思路固执于很有限的几种选择,这是常见的一种思想情结。

可以肯定,法治社会比政治社会要好得多。不过实际社会情况并不是如此简单,一个单纯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像的,法律不像逻辑那样是“形式的”,而是有着内容的。这就意味着必须有某种观念来决定法律是什么样的。

法治社会经常同时表现为政治社会,也就是说是一个政治/法治社会。这种社会或者是少数专制的或者是多数民主制的。专制社会的法治性质总是很含糊的,实际上,它的政治性质几乎总要压倒法治性质。从表面上看,这种社会的权力似乎属于它的政治制度,但由于这种社会的权贵官僚不仅仅是权力的实际行使者,而且是政策的制定和解释者,尤其当法律也由权贵官僚来解释——为了迎合这种解释权,法律条文通常是含糊有弹性的,从而留出很大的解释余地——权贵官僚就彻底地拥有权力。这些都使得一个专制性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另外,在一个专制性的法治社会里,权力是最高价值(因为它意味着最终的决定权和解释权),获取权力就成了最有吸引力的活动。为了往上爬而获取权力,一个人就必须具有忍受自己人格低下的特强能力,而且需要不择手段,因此,卑鄙的人更容易成为官僚,当官僚已经权力在手,剩下来唯一有趣的事情就是利用权力压制文明创造并且破坏他人的幸福,因为卑鄙的人不懂创造和幸福。这样的社会比较适合权贵官僚和小人:官僚通过妨碍他人幸福而享受权力;小人一方面拍马溜须以自保,另一方面幸灾乐祸而享受他人的不幸,可以观察得到,小人由于不懂幸福而总是不幸的,因此他的唯一安慰就是别人的不幸。

相比之下,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则是一个相当不错的社会,至少表面上如此。由于这种社会是一个温和宽松的社会,这一点保证了人们能够普遍地享有正常的快乐,而且过分的坏事比较不容易发生。不过,这样的社会也并不能保证分配的公正,尤其不利于发展最优越的价值。主要原因是,在这种社会中,价值是由市场价格所解释的。因此,为了取得市场效果,人们虽然不需要去迎合权贵官僚和官僚化的意识形态,但却不得不去迎合大多数人的喜好和时尚化的意识形态,于是,价值好像成了有效的欺骗和宣传的函项。如果说专制社会主要靠“压”,那么民主社会主要靠“骗”。可以说,在民主社会里,虽然最坏的事情不受欢迎,但最好的事情同样不受欢迎。这种社会适合于投机欺骗和寻欢作乐。民主和市场生产了许多平庸的快乐,并且鼓励人们用快乐糊弄自己,以便忘记幸福,忘记激情,忘记理想。(www.xing528.com)

当然,一个理想社会无须是“样样都好”的社会,那样不仅在实践上不可能,甚至在理论上也不可能。理想社会只是指一个足够健康的社会。我们可以肯定了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是法治性的,不过却没有真正强大的理由来肯定它必须是民主制的。在现代背景来看,民主是个关键问题,民主制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偏好”,这是一个“数量优先于质量”的原则,但我们其实没有严格的理由可以证明“数量应该优先于质量”,显然,“质量优先于数量”这一古典原则在理由上并不弱于“数量优先于质量”。真正的关键之处其实不在于民主制度好不好,而在于“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就是说,或许我们能够发现可以有某种制度创新使得有一个新型的民主制度能够尽量照顾“质量优先于数量”原则。这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只要放弃纯种民主制的想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矛盾。尽管有许多复杂的问题至今不明朗,因此还很难明确什么是最好的社会制度,但现代所主张的那种纯种民主制恐怕有着很坏的社会/文化后果,一种慢性的人性退化和人类集体堕落。也许某种尊重古典精神的混合民主制是比较好的也未可知。民主是可疑的,但法治却是必要的。只有当权力落实在法律上才能够实现公正,包括对好事的支持和对坏事的制约。另外,我们又知道法律的内容不能取决于某种政治观念。很明显,一个开明的社会可以根据某种政治观念去制订法律并且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这种社会中,虽然权力公正地落实在法律上,权力行使者也变成了技术官僚而不再是权贵官僚,但这种法律本身仍然有可能是不公正的,尤其是非常可能与人类存在的绝对价值相悖,所以,法律的内容最终必须取决于道德,这意味着,一个健康社会必须由道德来决定价值而由法律来把由道德所决定的价值实现为权力。只有这两者的一致才能保证文明的创造力和免疫力的一致。于是,健康社会只能是一个道德/法治社会。不过,当要求以道德价值(德性或卓越人性)作为法律的最后根据,也就又不可能是严格得像机器一样的法治了,因为优越德性有时候会要求突破机械的“正确程序”。社会制度问题的底牌是个文化制度问题。

健康的文明不仅必须具有一个健康社会而且还必须拥有健康的文化。在文化理想的问题上,所谓文化冲突——应该尊重传统还是应该反传统(典型问题是现代与古代之争);应该选择这种文化还是应该选择那种文化(典型问题是东方与西方之争)——并不是一个伦理学问题,甚至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1)我们选择某种文化并不是去选择某种风格的文化,而是去选择好的文化,也就是说,价值的选择才是真正重要的;(2)健康的文明需要包含着足够丰富的文化类型,因此,对文化的选择并不表现为选取某种文化并且拒斥另一种文化,而是表现为给各种文化恰如其分的位置。如果我们对这两个问题有着清楚的意识,就可以避免许多无聊的文化争论。

判定某种文化具有较高价值或较低价值,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在文化价值的判定上最大的错误是把人们的偏好当成价值判断的根据。这种判定方式本身就是一种低级的思想方式,可以说是“生理式的思考”。它只适合于用来判定感官刺激方面的可接受性,但假如把它用来判定精神方面的价值,则是非常消极的。精神领域的一切进展都是创造性的,对于消极的判断原则来说,任何创造恰恰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无论是个人所喜闻乐见还是大众所喜闻乐见都不是文化价值的判定根据(大众文化是低级的,但是从个人偏好去批评大众文化则是可笑的)。在文化价值的判定上的另一个主要错误是把某种意识形态观念当成价值判断的根据。任何一种意识形态观念本来就是文化中的一个产品,显然不可能以它为标准来评判其他文化产品,更不可能以它为根据去说明文化整体的价值。

文化的价值判定根据只能表现为一种文化对于人类文明的意义,或者说,表现为一种文化在促进文明健康发展上的能量。在此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就是一种蕴涵着较大创造余地的、为人类创造精神准备了广阔的自由空间的,也就是更能激发并保持人类创造性的文化。这种文化最具特征性的一个现象是,它的传统所起的作用只是为进一步的创造提供了基础而不是把进一步的工作限制为派生性的注解。与此相反,具有较低价值的文化就是具有工业化倾向的,即可以按某种模式批量生产和再生产的文化。这种文化本质上是对自身模式的不断重复、复制,或者说是在不断地自身抄袭(“对自身的抄袭”这一生动的说法源于我的朋友吴伯凡的一个表述)。这种低级文化的模式化生产造成习以为常的刺激从而导致感性和精神麻木。这种文化就其功能而言是一种消遣,而不是一项精神事业,这就从根本上丧失了文化的本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认为,现代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典型的退化。当然,人类生活中需要某些消遣。但是,问题在于假如把消遣当成文化,或者给予低级文化较高的精神地位和社会待遇,这种低级文化就会无限度地扩张侵蚀掉人类精神,使人类精神失去创造力而萎缩成自然反应。所以说,虽然人类既需要高级文化也需要低级文化——就像人既需要幸福也需要快乐一样——但是它们必须被安排在与它们的价值相配的位置上。要做到这一点显然不能依靠市场而只能依靠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制度。因此,健康的文化(即能够保持创造力的文化)必须通过健康的社会去获得保障,也就是说,健康的社会必须能够通过社会权力去使健康的文化具有“文化权力”。这具体地表现为社会必须具有消解“抵制文明的文明方式”的能力。

抵制文明的文明方式指那些在形式上表现为某种文化形式,但在实质意义上却又是反文化的方式。具体表现为伪文学、伪哲学、伪艺术、伪学术等等。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文明形式都意味着一个精神领域,它有着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和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正是这些特殊的问题和方法使一个精神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从而使一个精神领域成为一项事业,使其中的工作成为值得一做的事情。人们面对这一精神领域就像面对自然存在,而解决精神性的问题就像解决自然问题一样严肃客观。于是,任何文明成就都是创造性的并且具有实际意义,无论是创造性地提出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实实在在地扩大了人类的精神领地。与此相反,任何一种伪文化都在回避本来必须面对的精神领域和问题,也就不可能对精神领域有所开拓,不可能有什么创造。伪文化的标志就是它更关心它自身的“体制利益”,推行标准化或规范化,以便能够按照范式进行无须智慧和艰苦劳动的简单生产和“数字化”管理,更关心如何使它自身成为能够不断自我复制、自我抄袭的模式,更关心如何把人搞成精神上的死人。显然,伪文化比较符合平庸的人的利益,他们没有智慧和创造力,所以反对智慧和创造。伪文化的危害已经在当代文化状况中显示出来。当代文化制度就是一个仅仅按照体制自身的逻辑行事的制度,而不是按照文化自身的生长逻辑行事的制度。当文化制度变成“为体制而体制”,文化就死了,因为人们通过文化而创造出来的价值被替换成体制标准。人们本来能够纯粹地或直观地根据某个文化作品的魅力(使人激动和感动的因素、使人信服的论证和分析、使人开拓思路的思想创新,等等)而尊重这个作品,但是这些都被替换成各种出于方便管理而设立的标准,尤其是可以量化的标准和文化政治标准。

随着伦理学问题的扩展和深入,文化制度问题将会成为一个基本问题。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问题的背后,文化制度才是最后的基础问题,因为什么样的文化制度将决定人类有什么样的精神和价值观。对于人类生活的自由和幸福来说,如果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似乎有理由说,文化自由主义可能更加重要。文化自由主义首先反对思想、学术和文化的一统的体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也就是反对把工业制度引入到文化制度中去。当把文化制度问题考虑在内,我们就可以发现,现代社会制度根本就不是一条自由之路,现代社会虽然反对专制和暴力,但似乎主要是反对硬专制和硬暴力,而比较忽视“软暴力”和“软专制”。硬专制和硬暴力可以理解为“用强制性手段剥夺选择的自由”,而软专制和软暴力则可以理解为“承认选择的自由,但是取消了许多可供选择的东西,或者,承认选择的自由,但是使许多选择处于非常不利的处境,从而使自由报废”。如果忽视软专制和软暴力,就不能深入地理解生活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必须注意到万物皆商的商业代议制民主、只考虑程序正确的法律、技术和数字至上的管理方式以及大众意识形态是如何通过软专制和软暴力去破坏自由、德性和伟大价值的。如果要真正地理解自由问题,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是不够的,至少还需要文化自由主义的分析维度

伦理学不仅仅需要关心生活,而且需要关心文明,这样伦理学才能够成为完整的研究。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文明问题实际上是生活问题的变型,这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如果没有健康的社会和健康的文化,人类将失去幸福公正的生活。因此,伦理学必须扩大它的思维单位,不能局限于“行为”和“规范”,而要进一步成为以“生活”、“文化”和“命运”等作为思考单位的大模样伦理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