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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解决生活问题的人道目的论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然人是创造者,我们就必然进入目的论问题。生活的问题只能通过人道目的论来解决。由于人是创造性的,所以人的存在论概念无法仅仅在to be中被定义,在to be这一贫乏的存在论概念中,人的存在意义无法显现,人的存在意义有着比to be丰富得多的内容。

论可能生活:解决生活问题的人道目的论

4.人道目的论

人是世界中的一种存在,这一点意味着人不是神,人的存在受制于世界的存在,于是,任何一个事实真理(经验真理)都是人的存在的一个限制,我们不可能超越事实真理来设想人的可能性。但正如前面所阐明的,关于人的存在的事实真理不足以说明人的生活,因为人的生活是创造性的,所以,事实真理只表明了生活的可能性界限,而不能说明生活在这种界限内的自由行动。由于受制于世界存在,人的创造性是一种有限的创造性,人不能创造世界而只能创造生活,于是,人的存在便是一种双重性存在:一方面受制于世界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主宰着生活事实。可以说,人是一种创造存在的存在。人在世界中创造生活,所以价值与事实并不矛盾;人在世界中的生活是一种创造,所以价值真理又不同于事实真理。

重复了这几句废话和俗话是为了强调伦理学的目的论问题。既然人是创造者,我们就必然进入目的论问题。但是传统的神学目的论根本无助于说明人的生活,我们不能了解世界的目的性,因为我们不具有神的知识论视界,诸如世界的本质或者造物主的本质之类的问题是逻辑上最大的问题,但却不是理论上最大的问题,更准确地说,不是理论上最重要的问题——哲学上最常见的一个错误就是以为最大的问题就是最重要的问题,其实不然,最大的问题也许在思维上很有挑战性因此引人入胜(例如世界的本质或者终极性等问题,当然至大无边,想破了头也想不明白,当然就尤其引人入胜),但思想主要不是为了过瘾,思想和行为一样必须有责任感,因此思想首先必须关心最重要的问题。最大的问题为什么可能是不重要的?因为这些问题不能用来说明生活。什么是重要的?就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和问题,就是关乎人的幸福和命运的事情。另外,我们也不可以宣称哪一些生活原则是神的安排,否则恰恰是渎神的,因为神对人的希望已经表现在神对人的设计之中,既然神把人设计成为创造者,那么神就已经把生活的主权授予了人。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那些宣称上帝给人规定了伦理规范的说法,这样的说法几乎是在嘲笑上帝造人造错了。人类数千年来以不同方式提出的“我们生活的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只能在生活中而不是在生活之外被澄清。生活的问题只能通过人道目的论来解决。

生活不仅是生存,不仅是一个自然过程而且是一个自由过程。生命的自然状况——一个人的生生死死以及相关的情感经验——根本不成为哲学问题,只不过是一些众所周知、直接公开着的现象。我们都有机会经历到或观察到这些存在状况,但却不能由此真正理解到生活的意义。生存的存在前景是必然的前景:特定的刺激会引起特定的反应,生命由成熟到衰老以至死亡,如此而已;生活的存在前景则是可能的前景:生活是作品,生活前景是“可能生活”,生活的意义是在创造中产生的。如果生活像生存一样也是被决定的,那么根本就无所谓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一过的,所以,任何一种高于生活创造性的假设——无论是神学目的论还是某种规范系统——实际上都等于剥夺了生活的意义。自由意志的正道就是创造,而不是表现为“自愿的”服从。所谓由他律变成自律是一种多余的粉饰,它所能说明的事情决不多于行为主义的“奖励—惩罚”理论所能说明的,都不过是在说明如何认识到强迫性的约束的利害然后把它变成明智的自我约束。如果只是为了生存,根本就无须自由,只需要处处遵守规范,那是最容易存活的了。可是问题就在于人的心智充满想像力,想像是一切麻烦的根源,想像到了某种东西,这个东西就变成了欲望,而由于想像大于现实,所以需要有作为积极自由的自由(消极自由仅仅提供了安全,却不能创造成功和实现梦想),因为人们所渴望的各种基于想像的可能生活都需要拥有积极自由。显然,规范是为了生存,自由则为了生活。人并不满足于生存,生存不足以实现人的存在意图,如果仅仅是生存,生命就变成一个无聊的甚至痛苦的过程。这一点应该是不证自明的。

由于人是创造性的,所以人的存在论概念无法仅仅在to be中被定义,在to be这一贫乏的存在论概念中,人的存在意义无法显现,人的存在意义有着比to be丰富得多的内容。既然人是主动的行动者,所以对于人来说,to be总是意味着to do(去做);既然人心的本质在于创造性,所以to do又必须实质化地被理解为创造性的行为。存在的创造性意味着人的存在不仅是自然存在的一个环节,而且是一种新的存在的开创者,由此生活便具有了自身的目的。

目的(telos)与目标(target)完全不同。一个目标在逻辑上总有一个结局,总是呈现为一个可以完成的指标,除非在事实上缺乏机遇或条件。一个目标又总是表现为一个具体行为的意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这个行为顺利完成之时,其目标也就实现了,但这一目标在被实现的同时也就被消费掉了,它不再是一个生活的前景,也就不再具有魅力。例如一辆汽车、一笔巨款或一个高职位这些具体行为目标一旦被达到也就不再是目标了,虽然不坏,但不再激动人心。这一现象使人们总是感叹欲望无边、人心不足,甚至因此得出错误的推论说,人应该知足,知足就常乐,但这其实只是不得已的策略,并不能显示人的生活先验意图。显然,目标承担不起生活的意义,解释不了生活的意义,所以我们必须关注生活的目的。

目的决不能被理解为“比较大”的目标,它与目标的区别在于质而不在于量。一个目标无论多大,都是消费性的。与生活的意义相比,目标总是微不足道的。目的是生活整体的意义,是生活的“本意”,它无所谓结局,即使它始终显现着——假如一个人的生活是足够幸福的话。生活的目的就在这生活中呈现着——它也不能被完成而永远是被追求的对象。生活的目的是具有永恒魅力的东西,这一点决定了目的不可能是某种结局或结果,而只能是某种生活的行动方式。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发现,要以所需求的东西——即行为的目标——来定义价值是不可能的。对于引起所需要的经验来说,所需求的东西因人而异而且因时而异,因此,所需求的东西只能被看成是不确定的变元。同样,心理学理论(例如著名的奖惩原则和需求层次原则)所描述的行为模式也不具有对行为的足够说明力,一个人有可能因为怯懦而放弃危险的追求,也有可能决心坚持正义而宁愿牺牲;有可能因为需要金钱这种被认为是“较低级的”东西而铤而走险,也有可能因为维护较高级的需要如荣誉而战死;也有可能因为健康的需要而戒毒,同样有可能为吸毒幻觉而放弃健康。这些情况都说明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行为目标的分析来理解生活的目的。真正的问题只能落在行动方式上,即关键在于“以什么方式去行为”而不在于“想达到什么结果”。只关心行为结果,不关心行动方式,这是现代思维的模式。现代关于社会和人的各种理论(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与现代社会的意图非常相似,现代社会只想生产能够批量生产的产品和对那些产品感兴趣的人,而关于现代社会的理论则试图发现什么是人人都一样的想法和人人都想要的东西。现代社会和现代理论互相配合着去毁灭人性和人的生活,现代所谓的社会进步其实正是人的退化。可以想一想,假如所有人想要的无非是同样的物质利益,所有人的思维方式都是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计算方式,这样的生存方式与动物又有什么区别?这样的“机器人”和动物的行为模式是同构的,所以说现代社会是人的退化,它破坏了“生活”这一概念。这就是现代人的生活缺乏生活意义和幸福的原因。我们试图分析行动方式正是为了发现生活的意义所在。

什么样的行动方式才能显示生活的目的?为了有效地进入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在思考方式上完成一种转换。通常的思考方式总是以一种“主观的”形式或者一种“客观的”形式来表达关于事物的理解,就好像对于解决任何一个问题都只能有“主观或客观”这样一组选择。实际上,这两种形式除了表达了“态度”和“知识”,并不适合解决其他问题。一般地说,主观形式是这样的:

我觉得X是如此这般的。

这一形式中,所表明的是所谓的“主客观关系”,这种关系揭示了在一种主观态度中某个对象被看成什么样。这种形式之所以不适合分析生活问题,是因为生活问题不是一个把生活看成什么样的问题,而是一个把生活过成什么样的问题。“看”(to see)解决不了“做”(to do)的问题。

客观形式则表现为:

存在着X,X是如此这般的。

这种知识论式的客观形式描述了一般意义上的所谓事实,它克服了主观性而把对象当成所分析的主题,但这种形式仍然不足以解决生活问题。尽管任何一个生活事实都可以由这一客观形式来表述,但它所能够解决的仅仅是生活事实的问题而不是生活意义问题。价值与事实虽然是密切相关的,但却不是同一的,生活问题是由事实生长出来的另一种问题,就是说,我们想要研究的是由事实“生长”出来的意义。

于是,我们所需要的思想转换就是(1)把主观性主题转换成一个客观性主题,并且(2)把事实问题转换成生活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把生活事实问题转换成生活目的问题。其结果就是,我们不再以实质上是未经批判的规范来解释生活,而是根据生活事实来分析它所能够生长出来的价值以及各种规范的可能性,并且,从生活本身的目的来判定各种行为和各种规范的合目的性或合法性。很显然,如果不以生活本身的目的性为根据,与之相关的规范系统也就必定弱于怀疑态度,这意味着一个人不仅总能在思想上怀疑它,而且在条件允许时还可以在行为上拒绝它。除非一个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能够代表生活和人性的真理,否则就“革命有理”了。(www.xing528.com)

假如不存在资源稀缺问题,人们就基本上没有冲突,而如果不存在冲突,就不会有规范,古人早就讲清楚了这个事实。规范是解决行为争端的方法。然而,什么样的规范才是好的?人们显然有不同意见,而人们建立的不同规范之间冲突却无法由规范来解决,因为“规范的规范的规范……”这样的无穷倒退没有意义,显然,规范之间的冲突终究只能由高于规范的东西来解决。实际上我们可以追问:利用规范去约束行为是为了什么?很显然是为了保护有价值的生活。这正是规范之所以不能用来定义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规范本身是无所谓价值的,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归根到底,生活问题只能是一个目的论问题,价值真理或者伦理学真理只能由目的论形式来表达,所以,价值真理的形式不是to be也不是ought to be,而是to be meant to be(意味着是……)。

根据前面的分析,真理性不是表现为特殊赋值类型(“真的”或“好的”),而是表现在一般判定形式(“是”)上,所以真理性所必须满足的仅仅是判定的必然有效性,至于判定的是什么则是无所谓的。因此,我们有理由使目的论命题成为真理。某种东西总是必须意味着是某种方式的存在而不是别的方式的存在,这是无可怀疑的。于是,价值真理的一般形式是:

存在着X,X是好的,当且仅当,X做到了(实现了)X所意味着的事情。

这一形式几乎具有A=A这种逻辑真理的那种必然有效性,但比逻辑形式真理在实质上要丰富得多,可以说,价值真理不是分析性的而是综合性的(康德意义上),因为“所意味着的事情”对于X来说具有创新性。那种“所意味着的事情”是X的存在目的或者说存在的“使命”。如果不实现这种目的或使命,那么X的存在就是无意义的,就仅仅是时间性的持续而没有任何历史性。对于人来说,有意义的生活不等于活得尽量长。

价值真理在人的生活中处处可见。一个人必须有着做人的尊严,否则他就不是一个人而只是具有人的生理现象的存在;一首曲子必须优美,否则只是噪音;一种法律制度必须表现正义并且普遍有效,否则就不成为法律;一名医生必须尽心尽力治病救人,否则就够不上是一名医生;一个朋友如果不仗义就不是一个朋友;如此等等。这些价值命题的真理性直接显示在我们对某种存在的必然期待或者说预期效果中:如果一个存在不能实现其预期效果,那么这一存在实际上就否定了自身。这种目的论形式非常接近中国古代的一个哲学原则——正名原则(孔子原则):一种名义或名分以某种与之相配的实现方式为其目的,就是说,一种“名”期待着某种“实”。假如这种所预期的“实”不能实现,那种无实之名就是不正当的。所以说,一种存在如果没有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其存在过程(时间性的纯粹持续)恰恰是在否定这一存在本身。新目的论也就是新名实论。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目的论必定是任何一种价值观念的绝对根据,显然,如果我们不理解一种存在之所以存在的意义,不理解一种存在自身的意义,那么就无从判断这种存在对别的东西有什么价值,也不可能了解别的东西对这种存在有什么意义,而如果对这些事情——它们决定着全部价值判断的参照方式——都一无所知的话,我们对伦理规范以及其他各种规范的高谈阔论以及各种在实践中的应用就无非是胡说八道和不负责任的滥用。也许这种指责过于严重,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糟糕和危险。确实,相当多的规范其实与价值真理是一致的,所以我并非在指责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一条规范,而是在指责以规范为根据去理解生活、去定义价值的那种思维方式。

为了准确地理解价值真理形式“X做到了X所意味着的事情”,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一形式所强调的不是一个存在论承诺而是一个目的论承诺。对于任一存在X,在理论上可以有两种承诺,即存在论承诺和目的论承诺。存在论承诺表明的是形态学意义上的存在条件,存在论承诺的形式所表达的是:存在着X,并且X的存在满足如此这般的一组可描述的存在形态。比如说,有一条狗,它是棕色的,有50磅重,有短的鬈毛。这些形态学条件表现为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理学的甚至心理学的特征。目的论承诺则表明一个存在的目的论意义,它说明的是:存在着X,并且X的存在必须满足X所意味着的如此这般的存在方式。问题的关键是,对于一个自然存在来说,这两种承诺实际上是同一的,目的论承诺可以归入存在论承诺的一个因素。但是对于自由存在(人)来说,情况却完全不同,因为生活是创造性的。人的创造性决定了人的存在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生存问题,即一般意义上的“存在”问题,而同时还是一个“创造存在”的存在问题。人的存在不仅仅是在世界中遭遇这个世界的过程,而且是创造着自己的生活的过程。

人的存在就是创造自身存在的过程,人被创造为创造者。在正常理解中,人的自由决不会导致荒谬人生存在主义式的苦恼。存在主义式的荒谬源于把自由选择看成是缺乏目的论意义而却又非要负责任的行为,这种存在主义想像是自相矛盾的(存在主义是一种坏的现象学)。“存在先于本质”的错误就像是没有所思的我思一样是不可理解的。胡塞尔已经通过构造“纯粹所思”使得“我思”合法化,而存在主义又破坏了这种优美的结构,不可理喻的“存在”就像空洞的“我思”一样荒谬。关键在于,人的存在的本质不是某人的特性和身份(identity),而是人作为人的普遍理念,即人所意味着的做人资格,因此,对于某个具体人来说,人的本质必定先于存在。如果缺乏这样的目的论意识,人生当然是焦虑的、盲目的和荒谬的。尽管不存在着超出自由范围的目的,但人的目的也并不因此就消失在自由的虚空中,与此相反,自由使人成为创造者,这一创造者身份就意味着人生目的就是以实际行动使人成为实质上的创造者而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创造者,否则人就只有着一个废弃无用的创造者虚名而没有实现人的身份。于是,在人的存在上,存在论承诺和目的论承诺是两种不同的而又不可或缺的承诺,因为人既是一个自然存在又是一个自由存在,我们既可以在生理学和心理学上定义“人”的概念,也可以在目的论上定义“人”的概念,人的完整概念是其存在论意义和目的论意义的合取。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论承诺和目的论承诺并非总是能够同时被满足,比如说,一个缺德的人,他在生理学上的确是一个人,但在目的论上却不是人。在生活中一个缺德的人有时被斥责为“不是人”,所表现的就是目的论上的意义。这两种承诺的区分对于解决伦理学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消解一些致命的混乱。例如,在伦理学上有一种为许多人所接受的善良原则“爱一切人”,这一原则的意义往往不明确,假如它的意思是“爱一切具有生理学意义上的人”,可以想像因此有不能接受的伦理学困难,人们实际上几乎不可能爱一个虐待狂或一个无耻的骗子。以此类似,“不许杀人”、“不许说谎”等等规范如果被看作是普遍必然的,都会遇到类似的困难。事实是,我们往往错误地看待诸如“杀人”、“说谎”、“宽恕”等等事情的性质,这些事情就其本身而言无所谓好坏,它们都是人类生活的正常组成部分,假如生活中没有了这些行为,那么生活又能够剩下什么呢?我们将会发现,当把被认为是坏的事情都消灭了,生活将收缩得非常贫乏,甚至什么都没有了。显然我不是在主张我们需要许多坏人坏事,而是说,那些通常被假定为坏事的事情,其实和那些通常被假定为好事的事情同样都只是生活的自然成分。不能说“杀人”就一定坏,而“说真话”就一定好,一切都要取决于这些行为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我们不得不通过目的论意义来约束人的概念,如果一个人希望得到人的待遇,他就必须具备人的目的论意义,这种目的论意义赋予他作为一个人的资格。所以一个人要受到尊重,他就必须自己有着人格尊严;一个人要获得好的东西,他就必须贡献好的东西;一个人要享用某种权利,他就必须负担某些责任,如此等等。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断定人们有“义务”尊重一个拍马溜须的、见利忘义的无耻小人,因为连他自己都不尊重自己,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尊重他?

如上所论可知,人类生活中的价值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属于自然存在的价值,即可以由事实语句表达的价值——某种东西X是好的,当且仅当,X所引起的经验是所需经验;另一方面是属于自由存在的价值,即由目的论语句表达的价值——某种行为方式A是好的,当且仅当,A是作为人所意味着的行为方式。由此我们获得两个重要的结论:

(1)既然自然存在和自由存在统一地构成人的存在,分别属于这两者的价值就不一定是互相矛盾的,简单地说它们的关系是这样的,一种合乎目的的行为方式总能够引起幸福经验,但引起快感的行为方式却不一定合乎目的。通常把道德行为理解为自己吃亏的行为,这是难以成立的。假如合乎人性目的的行为,也就是道德行为,总是引起痛苦经验的话,就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追求道德行为。合乎目的的行为既然是自由的行为,它就不可能是一种专门自找苦吃的愚蠢行径,即使是一种牺牲性的行为——牺牲某种巨大利益甚至生命——也一定能够在另一种意义或另一方面上获得幸福经验,而不可能是一种在任何意义上都否定着自身的行为。没有人会傻到专门做一种全盘否定自身的事情。假如把牺牲性的行为看成是只对别人有意义而对自己毫无意义的行为,这恰恰意味着自己只不过是一件工具,而不是一个显示着人的价值的人,而如果一个人自身是无价值的,那么他所做的牺牲也就成为无道德价值的贡献。

那种对牺牲行为的流俗误解典型地表现在对“雷锋”这一形象的理解上,有许多对雷锋的“称赞”都是在称赞他宁可自己吃亏也要帮助别人,就好像雷锋是个“专门”吃亏的神经病。如果称赞别人仅仅是因为别人宁愿吃亏,这样的称赞表明了对道德、生活意义和幸福等等问题毫无领会——怎么能看到别人吃亏让自己占便宜就高兴呢?可惜这样卑琐的理解是相当普遍的(茅于轼从经济学角度对雷锋模式的批判有一点是对的,那就是,假如社会绝大多数人都只喜欢搭便车,那么雷锋就变成是鼓励更多的人成为小人)。其实,牺牲性的行为并非真的是“甘当傻子”,没有人会无聊到故意吃亏,雷锋只是愿意选择去做一个伟大的普通人,他一定从他的所作所为中获得了幸福,否则就不会“助人为乐”。对雷锋的正当敬意只能是对一个伟人的敬意,对他能够超越“低级趣味”的敬意,而不能是对他让自己吃亏而让我们占便宜感到沾沾自喜。

事实上,那些“牺牲性”的行为,比如说对朋友的无私帮助、对情人的无私的爱、对子女无私的培育、为民族所做的无私奋斗以及对真理的无私追求等等行为不仅是为别人作出贡献,同时也使自己获得了友情、爱情、亲情、荣誉感、自豪感等等极为宝贵的幸福经验。

(2)尽管我们澄清了价值,但却不能用价值来直接构造伦理规范。因为伦理规范并非对自然存在和自由存在的盲目迎合和纵容,而是对它们的约束和压制。人类生活需要伦理规范,否则将有不可避免的混乱争端。但是,伦理学的工作不是要伦理学家模拟政治家、牧师或教师去宣布一套规范或者为这种规范作出“理论上”的辩解。建立实际可行的伦理规范完全是一件因时因地而进行的境遇性技术处理,是非常具体的社会政治活动,所以不属于伦理学。伦理学的任务是解决伦理规范的基础或根据问题,也就是判定规范的合法性的问题,它关心的是对于任何一种可行的伦理规范普遍有效的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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