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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和谐社会的要点及技巧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些行政案件的调解,如行政补偿与赔偿案件。庭外和解后,有的需制作调解书,有的则无需制作调解书,有的和解后以撤诉形式结案。

调解与和谐社会的要点及技巧

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举措,强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和谐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和终极目标。和谐的反面就是不和谐、矛盾失调,甚至是“又吵又闹”或曰“大吵大闹”。造成不和谐之原因是多方的,化解矛盾也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这项工程需要多种方法或手段。其中,调解制度必不可缺,其目的直奔“息讼”、“止争”之主题。

一、“和解”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遇到矛盾冲突、利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地私下解决问题。和解是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一种自力救济,属一种民间解决纠纷机制。它不依靠官方,而通常在亲友、同事、邻里或他人的斡旋下互相谅解地解决争议。这种方式简便、及时又不伤和气,常起到化干戈为玉帛之作用,广泛应用于实际生活之中,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符合传统,符合国情。

从内容上看,和解内容双方自愿选择,淡化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尊重纠纷双方自由选择权,以实现纠纷双方个人或团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忍让与折衷妥协,以达息事宁人。从程序上看,和解手续简便甚至没有什么模式,其非程序化特点较明显。公权力不介入,不干涉。从作用上看,和解体现了“以德治国”之精神。在一定范围内的“和解”既是德治精神的体现,也是法治的要求。争议发生后,和解无疑是“息讼”、“止争”之良药,是一种“双赢”的处理问题的方式。讲礼,讲诚信,讲和睦友爱,深入法治精神,不背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与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藉以达到稳定与和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有五项,其中第一项即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合同法》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多种,其首选方式也是自行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今,社会矛盾突出,有必要强化和解,拓宽“和解”工作领域。婚姻、家庭、邻里、借贷、损害赔偿等传统民间纠纷,一般都可主张和解,新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城市拆迁补偿、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亦可和解结案。化纷争为和睦,注意思想上的疏导,可避免许多是是非非,这样也可减轻行政、司法处理案件的压力

二、行政调解和庭外和解,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缺少

行政调解指由行政主体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外调解活动。其特点在于:其一,行政机关以第三者出面主持。其二,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其三,诉讼外的调解,不是仲裁或诉讼的必经程序。其四,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依法进行,不和稀泥。行政调解的类型主要有行政仲裁机关的调解,如经济合同仲裁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在行政裁决时或裁决前进行的调解。某些行政案件的调解,如行政补偿与赔偿案件。基层政府的调解,如由司法助理员或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还有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对民事纠纷的其他调解。解决争议的种类包括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如民事侵权争议,产品质量争议、环境污染争议等等。行政调解都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是用调解方式来解决一些行政管理事务。行政机关运用说服教育的调解方式,配合必要的行政命令,效果更好。这样的调解,发挥了管理特长,又具有官方性质,当事人有时又不敢不听,利于问题及时解决。行政调解现已成为及时化解矛盾不可或缺的行政手段之一并广为倡导。其弱化了“管理”,强化了协调,多采用指导、建议、讨论、服务、合作、激励等容易沟通的方式,避免了传统强制性的方法。处于当今时代,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亦当树立服务观念,善于化解情绪,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甘为公仆,力争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庭外和解,又叫诉讼外的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私下互相协商,从而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它完全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是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任何人均不得强迫他们为之,也不得随意干预其过程,否定其效果。和解协议一经形成,双方的权利及责任关系便重新划定。这种协议性质属于民事契约或合同,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庭外和解后,有的需制作调解书,有的则无需制作调解书,有的和解后以撤诉形式结案。“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虽经过法院方,亦可认为没有经过官方。现阶段,应当大力提倡庭外种解,尽量淡化法官裁判者身份,略化依职权主持和解之过程,提倡法官提出和解方案。且法官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试行和解。提倡劝和,甚至动员撤诉。这样,可减轻案件本身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也可减轻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并避免新的矛盾出现。

三、人民调解亟待突破,扩大领域有利于社会和谐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和解,一般称作人民调解,它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方式。在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减少犯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人民调解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的激化和转化,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隔阂,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与团结和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广大调解员已成为党委、政府掌控情况的“千里眼”和“顺风耳”,解决基层矛盾的能手。人民调解组织庞大,人员遍布全国各地,具有党和政府以及审判机关助手的作用。

目前当强化人民调解的程序性,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调解员当强化说服劝导,多做劝和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并做好回访工作,敦促有关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可以考虑吸收符合条件的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充实调解队伍,加强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落实好调解人员补贴,力争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程序的简便性等特点,以其优势将矛盾及早化解在基层。“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www.xing528.com)

四、规范诉讼调解,领会调解法治精神,为创建和谐社会作表率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官主持,当事人自行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注重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与传统。这样可以避免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乃至无休无止的上访等问题,但近年来出现了调解的比重下降。“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我们广大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将调解精神及“和谐”、“法治”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力争以最简洁和经济的方式化解纠纷,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并不断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增加调解方式结案的比重。

对于当事人打“气官司”的案件或者明显不能胜诉的案件,承办法官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做当事人息诉撤诉工作,力争以撤诉或调解结案。由于民事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系复杂,托关系说情现象很普遍。对于说情者,要充分利用其“亲情”之优势,他们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或是亲属、或是朋友、或是同学或是邻居,均是经常打交道的人,虽然在案件中有不同的利害关系,但之前及此后,各方仍会在社会上交往。针对上述特点进行调解,有时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结合具体案情与当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调解手段,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调动社会积极因素、现场调解、讲求调解技巧,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一要把握心理,以“心药”治“心病”。注意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法官将心比心,能促使当事人理解沟通,并使双方获得心理平衡,从而达成协议。二要辨法释疑,要求法官善于分析,善于沟通,善于控制,指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讲清有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知其然”。三要激活情感,引导当事人抛弃前嫌。在调解中注意引导当事人畅叙情义,尽释前嫌,着眼长远。四要注重强调法官学习。要求每个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需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心理知识,需要法官智慧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真正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平等协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的方向,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力争使各方面利益均得到有效保护。积极沟通协调,平衡多方面利益,从被动调解到主动调解,摒弃过去“一判了之,出手即可”的本位主义意识,克服过去单纯看裁判结果对错的狭隘做法,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强化案后负责的社会责任意识,追求审判结果的“和谐”化,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这也是司法为民以及法治精神的要求与具体体现。最后,人民法官应当注意调解中的行为规范。不能因和稀泥而有失身份、有失法治的尊严

总之,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不断培养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积极营造公平正义、善良友好的法治环境,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注释】

[1]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39页。

[2]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参见李刚主编:《人民调解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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