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的效力,是指调解结案所产生的后果。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书,生效调解书和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调解法律效力的内容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确认后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依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应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从而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调解一经成立,便产生如下效力:
(一)终结诉讼程序
这是程序上的效力。诉讼调解生效后,说明了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诉讼调解书,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收回,不得再次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实体上的效力。诉讼调解生效后,调解书所载明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调解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不得再行起诉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已经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向同一被告另行起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案件,原告超过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
(四)不得对调解提起上诉(https://www.xing528.com)
诉讼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有机会认真考虑,不同意调解的,仍可以提出,由法院继续审理或判决。所以,从理论上讲,对于生效的调解书,不发生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不允许当事人对调解书提起上诉。
但是,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果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的调解书,和生效的判决书一样,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调解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人员依照调解书的内容,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对调解书反悔的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也就是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没有制作调解书,或者制作调解书,但还没有送达,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推翻了原来协议,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要求重新处理。
这两种情况,调解书都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反悔,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应耐心听取反悔当事人的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只要他们对调解书的反悔是发生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人民法院就应当视为调解未成,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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