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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类别及调解要点与技巧总论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由被害人等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的诉讼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又分为独任法官调解和合议庭调解。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案件调解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参加调解。

诉讼调解的类别及调解要点与技巧总论

一、从调解的程序分,可分为民事诉讼调解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由被害人等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的诉讼行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有刑事性、民事性、综合性,但不论它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还是与刑事部分分别判决,(民事部分已一并提起,但根据案情需要,可对刑事部分先作出判决,然后再对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其归根结底还属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和原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从调解的审级分,可分为一审调解、二审调解和再审调解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基础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由于当事人依法上诉是发动第二审程序的惟一手段,因此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同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将第二审程序称做终审程序。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

三、从调解的时间上分,可分为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

庭前调解,也称答辩前的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庭中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将调解贯穿审理的全过程,只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或法官审理中认为有调解可能,均可启动调解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第104条规定了“随时调解”原则,既是对原调解制度的检讨,又是对调解制度的发展,做到“尽可能地把简易案件消化在开庭审理之前,提高诉讼效率,使法院能够投入更多的审判资源办理真正疑难、复杂的案件,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1](www.xing528.com)

庭后调解,或称裁判作出前的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显然是“调审合一”的规定,与庭前调解在调解主体和调解的时间有着明显区别。

四、从调解的强制性分,可分为前置调解(应当调解)和任意调解(可以调解)

前置调解,即这类案件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如未经调解就进行判决的,应视为程序违法。实践中应当调解的案件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特定的涉及家庭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任意调解,即法院认为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均可视情贯彻调解原则。除案件的性质不宜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或法律法规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除外。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进行调解。

五、从调解的主体分,可分为法官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法官调解,即法官是调解的主持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又分为独任法官调解和合议庭调解。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案件调解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参加调解。委托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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