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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下)-概念论分类:主观逻辑的第三编简介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面所考察的概念,表明自身是有与本质的统一。所以概念并不把自身区分为这些规定 [1] 。它显现为被规定了的概念,为单纯知性的领域。——直接的概念形态构成一种立场,概念依照这一立场便是一个主观的思维,一个外在于事情的反思。因此,这个阶段便构成主观性或形式的概念。形式的概念通过它的必然的进一步的规定,使自身成为事情,从而失去了主观性和外在性对事情的关系。

逻辑学(下)-概念论分类:主观逻辑的第三编简介

上面所考察的概念,表明自身是本质的统一。本质是第一个否定,有因此变成了映象,概念是第二个否定,或说前一个否定之否定;于是恢复了有,但这却是作为有本身无限的中介和否定性。本质在概念中因此就失其为本质那样的规定,也不是在仅仅彼此互相映现那样的统一之中。所以概念并不把自身区分为这些规定 [1] 。概念是实体对比的真理;在这种对比中,有和本质通过彼此交互而达到它们的完成的独立和规定。实体的同一证明自身为实体性的真理,这个同一也仍然是、并且仅仅是作为建立起来之有。建立起来之有是实有区别;自在自为之有因此便在概念中达到了一个与自己适合的、真的实有,因为那个建立起来之有就是自在自为之有本身。这个建立起来之有构成了概念本身中的区别;因为建立起来之有直接是自在自为之有,它的区别本身就是整个的概念;这些区别在其规定性中共相与其否定同一的

现在这个建立起来之有就是概念的概念本身。但它只不过是自己的概念;——或者说,概念本身也是概念而已。因为概念是自在自为之有,当自在自为之有是建立起来之有时,或者说,当绝对实体把有区别的诸实体的必然性启示出来作为同一性时,(概念就是绝对实体,所以,)这个同一性必须自己建立它所是的那个东西。概念是通过实体性对比的运动的环节而变成的,这些环节和由它们展示出来的实在,都不过是在达到概念的过渡之中;实在还不是作为概念自己特有的、从概念发生的规定;它落入必然的领域之中;概念的规定只能是概念的自由的规定,只能是概念在其中就与自身同一那样的一个实有,这个实有的各环节也是概念,并且是由概念本身建立的。

第一,于是概念仅仅自在地是真理;因为它只是一个内在的东西,所以它也同样只是一个外在的东西。它最初总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且在这种形态里,它的环节就具有直接、固定的规定的形式。它显现为被规定了的概念,为单纯知性的领域。——因为概念既然是只与自身相关的自由的东西,这种直接性形式便是一个与概念的本性还不适合的实有,所以它是一个外在的形式,概念在这个形式中不能被当作是自在自为的东西,而建立起来的主观的东西。——直接的概念形态构成一种立场,概念依照这一立场便是一个主观的思维,一个外在于事情的反思。因此,这个阶段便构成主观性或形式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外在性出现在这个概念诸规定固定的有之中;由于外在性,每一规定本身都表现为一个孤立的、质的东西,这样的东西只是在与它的他物的外在关系。但概念的同一性正是那些规定的内在的主观的本质,使它们进入辩证的运动;它们的孤立连同概念对事情的分离,都由于这个运动而扬弃了;总体,作为它们的真理,发生了,这总体就是客观的概念

第二,概念在其客观性中是自在自为的事情本身。形式的概念通过它的必然的进一步的规定,使自身成为事情,从而失去了主观性和外在性对事情的关系。或换句话说,客观性是从其内在性发生的并过渡到实有中去的实在的概念。——因此,概念在这个与事情的同一中是自己特有的自由的实有。但这还是一个直接的、还不是否定的自由。概念沉浸于事情之中,与事情合而为一;它的诸区别是客观的存在,它在这些存在中本身重又是内在的东西。它作为客观实有的灵魂,必须给予自己以它作为形式的概念时曾直接具有的主观性形式;这样,它就在自由的形式中与客观性对立,(它在客观性中时还不曾具有自由的形式,)并且在自由形式中把与客观性的同一造成是一个建立起来的同一,而与客观性的同一则是它作为客观的概念时自在自为地具有的。(www.xing528.com)

在这一完成中,充足的概念就是理念,那里的概念在其客观性中也同样具有自由的形式。理性是理念的领域,它是自身揭露的真理;在那里,概念具有与它合适的实在化,并且当概念在其主观性中认识到它的客观世界和在其客观世界中认识到它的主观性时,就是自由的。

[1] “这些规定”即指有与本质。——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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