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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权利在不同背景中含义不同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沃金认为,有必要澄清权利这个词在不同背景中有不同含义。德沃金认为在美国,在强硬的意义上,公民被认为享有某些反对他们的政府的基本权利、某些被美国宪法规定为法律权利的道德权利。

德沃金:权利在不同背景中含义不同

三、认真对待权利

德沃金的权利思想是在美国社会陷于严重动荡的时期内逐步形成的,所以,他的权利思想与当时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有密切关系,体现了他对社会政治问题的深入思考。20世纪60~7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出现了二战以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越南战争、青年学生反对越战、黑人争取民权的斗争以及风靡一时的校园造反运动等事件相继发生,极大地扰乱了美国的社会秩序。这些事件造成了人们思想的空前混乱,信仰的自由主义理论突然间失去了魅力,而延续了几个世纪之久的西方法律传统也受到了质疑,长期以来被奉为至上的法律制度陷入了危机之中。[21]面对这样一种风雨飘摇的局面,德沃金认为,混乱的症结在于个人权利和社会目标处于对抗的关系之中。

(一)公民的权利

在美国当前的政治论争中,权利之声占了主导地位。那么,公民到底享有什么权利?公民除了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某些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吗?权利一直受到侵犯的少数人,是否有权利违反法律以作为对这种侵犯的回答?而沉默的多数自身是否享有权利,包括要求对违反法律的人给予惩罚的权利?

德沃金承认,公民享有哪些特定的权利,是大有争论的。例如,公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否包括参与妨碍秩序的示威的权利?有时,所有这一切都被美国的宪法制度弄得含混不清。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在正当程序条款中,在法律平等保护和其他类似的条款中,规定了一系列个人的法律权利。但是美国宪法通过根据对一个复杂的道德问题的回答来决定一个法律的有效性问题,如一个特定的法规是否尊重了所有人的固有的平等这样的问题,从而把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混淆起来了。这样的后果就是产生了两个没有答案的重要问题:(1)美国宪法,即使恰当地加以解释,是否承认公民所享有的道德上的权利;(2)在法律侵犯了公民道德权利的时候,公民是否仍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德沃金认为,那些试图回答这些问题的人似乎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保守派,似乎不赞成任何不服从法律的行为;自由派,至少对某些违法行为表示了更多的同情。但这两个派别使用的论点即观点的基础是一致的——在一个民主的制度下,或者在原则上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制度下,每一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的道德义务,即使有一些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而一个人除对国家的责任外,还负有其他的责任,如他必须履行对他所信仰的上帝的责任和对自己的良心的责任。如果他的这些责任和他对国家的责任相冲突,那么最后,他有权做他自己认为正当的事情,但是他决定必须违反法律时,就必须接受国家所作的判决和给予的惩罚。

这种状况似乎是个矛盾,即人们在原则上的答案相同,而在具体案件中,他们的意见不同,分歧很大。如当某人为了良心上的理由拒绝服兵役,这种立场就受到检验了。保守派肯定会说,即使这个人的动机是真诚的,也必须对他提出起诉,而自由派可能主张不提出起诉。但事实上自由派有时也主张在另外的案件中对于因道德信念而违反法律的人们起诉。总之,情况很混乱,为什么会这样?深刻的解释隐藏在经常使关于权利的观点陷入困境的一系列混乱之中。德沃金认为,有必要澄清权利这个词在不同背景中有不同含义。在大多数情况下,说一个人有权利做什么事情,和说他做这件事是对的,或者说他做这件事没有错,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有的时候,我们说一个人有权利做某件事时,我们的意思只是说他做这件事没有错,如,当我们说某些人有“权利”按照他自己的原则行为,或者说他有“权利”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为的时候,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权利”一词的。所以,上述保守派和自由派所共同认可的正统的观点中所包含的含糊之处就可以用两个问题来概括:一个人究竟有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这个问题是不是问一个人究竟是否享有强硬意义上的违反法律的权利,如果政府采取逮捕他或者对他起诉的办法来阻止他行使这一权利,政府就做错了?或者这个问题是在问他违反法律是否做得对,即使政府会把他投入监狱,我们是否也应该尊重他?

显然,自由派和保守派都是以第一个问题来提问的,所以就会出现矛盾的情况。如果是把正统的观点作为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就不会出现那种矛盾的情况。因此,从上述第一种问题的角度就可以重新提问:在一个强硬的意义上,一个美国人是否有权去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德沃金认为在美国,在强硬的意义上,公民被认为享有某些反对他们的政府的基本权利、某些被美国宪法规定为法律权利的道德权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权利或者宪法权利,都代表了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但是,基本的那些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的权利,应该是在强硬的意义上反对政府的权利。这样的话,上述问题的答案就很明确了。

德沃金说:“美国社会所承认的个人权利常常会以不同方式发生冲突,当它们发生冲突时,政府的任务就是要区别对待。如果政府作出正确的抉择,保护比较重要的,牺牲比较次要的,那么它就不是削弱或者贬损一个权利的观念。反之,如果它不是保护两者之间比较重要的权利,它就会削弱或者是贬损权利观念。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如果政府有理由相信对立的权利中有一方是更为重要的,它就有理由限制另一些权利。”[22]

但是政府会怎样抉择呢?很多时候,政府首先考虑的就是绝大多数人的普遍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可能少数人的利益被损害了。那么政府的抉择是不是就一定错了?德沃金对此的回答是:“如果政府能够求助于一个民主的多数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使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无效,那么,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的存在就岌岌可危了。反对政府的权利必须是能够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即使在多数人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使多数人的境况比以前更糟时也是如此。”[23]但德沃金的这番话实际上并没有正视这一现实,即并不是在所有场合下,个人权利总是可以优先于多数人的权利。而且德沃金认为,“只有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利才是与公民享有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相冲突的权利。我们必须区分多数人的权利和作为多数人的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权利”。[24]既然如此,在个人权利、多数人的权利之间,如果作为多数人的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权利与少数人的个人权利产生矛盾时,因为前者人数更多,其成员个人的权利又可作为压制公民反对政府的理由,那么,前者的权利必定压过后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的权利就应让步于多数人的权利。德沃金显然没有考虑这种问题,或没有意识到其观点之中的矛盾。[25](www.xing528.com)

上述两个问题中的第二个问题,即一个人违反法律是否做得对,即使政府会把他投入监狱,我们也应尊重他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善良违法的问题。德沃金认为,他不认为容忍某些善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真正的后果,即由于对于当事者的道德立场的尊重会增加善良违法行为,更不要说增加一般的犯罪了。

(二)有争议的权利

如果个人享有反对政府的特定的道德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有哪些?事实上,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例如,所有相信权利的人几乎都承认,一个人享有在政治问题上以非挑衅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又是国家必须承受痛苦去保护的权利。但是,对于这种典型的权利的界限有很大的争议。国会、最高法院怎样才能确定这些道德权利呢?德沃金认为,为了这个目的,他们可以在大不相同的模式中选择一个。第一模式建议从总体上在个人权利和社会需要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他认为这一模式是根植于我们的政治和司法的修辞之中的,但是,这种表面上很有吸引力的模式对于那些道德权利来说,是一个虚假的模式。

任何人,如果自称认真对待权利,并且称赞政府对于权利的尊重,他就必须接受两个重要的观念,或者至少接受其中的一个观念:第一个观念是人类尊严的观念,这个观念是和康德联系在一起的;第二个观念是关于政治上的平等这个人们更为熟悉的观念。这个观念认为,一个政治生活中的弱者,有权利享有他所在政府的关心和尊重,社会中的强者可以自己保证自己得到这样的关心和尊重。

如果说,一个人享有在强硬意义上的反对政府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如果这个权利对于保护他的尊严,保障他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以及其他类似后果的个人价值是必须的,那么,这个说法就是有意义的,否则就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侵犯个人权利就意味着把一个人不当人来对待,或者给予他的关心少于对其他人的关心。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社会政策和社会效益上为防止这种不公平而付出增值的代价是值得的。

所以,德沃金认为,以权衡的方式来评估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这种模式混淆了社会的权利和社会成员们的权利。同时,他还提醒道,“在同个人权利关系最大的领域,刑事程序领域,美国社会拒绝第一种模式,我们认为,放走许多有罪的人,也比惩罚一个无辜者要好,……”。[26]

第二种模式把剥夺一项权利看得比扩大一项权利严重。这种模式规定,在一个边缘清楚的案件中,一旦一项权利得到承认,那么,只有在出现某些有力的理由的情况下,这些理由必须与权利本来所基于的理由相一致,政府才能剥夺该项权利。一旦权利得到认可,就不能仅仅因为社会将为这个权利的行使付出进一步的代价而取消一项权利。德沃金认为,限制某项权利的定义只有三个稳定的根据:第一,政府可能证明,在这个边缘案件中,最初的权利所保护的价值并不真正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只是在形式上有某种危险。第二,政府可能证明,如果这项权利的内容包括这一边缘案件,那么,他在前面所论述的强硬意义上的、与之对立的权利就可能被侵犯。第三,政府可能证明,如果权利是如此定义的,那么社会的代价不仅会越来越多,而且可能超过最初承认权利时所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可能达到足以证明任何侵犯人的尊严和平等为合理的程度。

既然第一种模式失败了,政府就应该选择第二种模式。然而,人们可能会问,对于权利都那么认真是否明智?德沃金认为,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这种权利制度要求少数人采取诚实的行为,因为在权利变得重要时,他们权利的范围就会产生争议,还因为大多数官员根据他们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什么的定义来行为。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

总之,德沃金认识到权利制度的建立,既需要政府认真对待权利,同时也需要个人认真对待权利。毕竟,“反对政府的权利制度,不是上帝赐予的礼物,也不是古老的仪式,它也不是一项民族运动。它是一种复杂的和麻烦的实践,使政府保障社会一般利益的工作更加困难和费力”。[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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