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6年全国党校科研工作会议和全省党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办好行政学院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院)科研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校是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学习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行政学院是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基地。我校(院)担负着两种重要职能和任务,必须贯彻“质量建校、从严治校”的方针和“以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基础”的原则,大力加强科研工作。
第二条 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重心,确立精品战略和人才战略,努力创造更多有价值有影响的优秀成果,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科研队伍,使我校(院)的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社会实践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
第三条 科研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现实、反映现实、研究现实;坚持“双百”方针,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提倡严谨、求实、创新的研究精神和学风,努力造成宽松、和谐、活泼的学术研究环境;坚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开放型的科研体系,扩大校内外科研协作和学术交流,开阔研究视野,不断提高科研学术水平。
第二章 科研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工作在校(院)委领导下,由一名副校(院)长分管。科研处作为负责科研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院)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院)委领导下的全校(院)科研学术活动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 各教研室、理研室、图书馆、资料室、校刊编辑部等业务室,有两名负责人的,由一副职分管科研工作;只有一名负责人的,兼管科研工作。科研工作是以上业务处室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七条 我校(院)科研队伍包括全校教研人员。根据各业务处室的性质任务不同,有的以教学为主,兼搞科研;有的以科研为主,兼搞教学;有的以编报刊和图书资料工作为主,兼搞科研;有的以行政管理工作为主,兼搞科研。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是每个教研人员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 学员科研活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处和各教研业务处室要同学员部和各班部密切配合,从各班实际出发,组织指导在校学员开展科研活动。凡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的学员要争取做到“三个一”,即反映一个省委省政府需要了解的情况,提出一个好建议,写出一篇好文章。
第九条 加强上级党校对下级党校科研工作的指导,在校(院)委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和科研处具体负责全省党校系统科研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章 科研规划与项目
第十条 科研工作包括理论研究、教材建设、社会调查、信息资料等内容,以及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制定科研规划是保证科研方向,实施精品战略,不断提高科研水平的前提。科研规划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本校(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十二条 科研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科研方向、项目、主持人、成果形式、完成时间、经费资助等内容。科研规划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由科研处组织协调各教研室制定,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院)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学校积极鼓励教研人员申报国家和省级课题,批准立项后由科研处与项目主持人共同管理,并由校(院)科研经费给予相应资助。
校级项目采取申报、委托、招标等多种形式,经学术委员会审批立项,由科研处管理,并由校(院)科研经费给予相应资助。(https://www.xing528.com)
第四章 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各教研单位和教研人员积极开展和参予对教学科研有益的各项学术活动。根据形势需要,学校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全校性或学科性的学术研讨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教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合法学术团体。学校积极推荐学术团体领导机构人选。挂靠本校的学术团体须在科研处备案。支持学术团体开展有益的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在职教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一般需提交入选论文和参会通知。凡由校(院)组织推荐的论文,入选全国或省内有关学术会议,其作者的参会经费经科研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校(院)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全方位、开放型的科研体制。成立“邓小平理论与山西发展研究中心”,依托党校和行政学院这一阵地,组织校内外力量,加强对山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
第十八条 每个教研处室都要联系1—2个对口省直厅局,联系1—2个地、县或企业,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开展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合作研究,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有根据、有见解的咨询意见和建设,为各地区和企业的发展及有关部门工作提供有益的咨询和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山西省党校系统科研基金”,由省委党校、各地(市)委党校、省直分校、县(区)委党校、企业党校等自愿集资及社会多渠道筹资联合组成。每两年在全省党校系统开展一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扩大对外联系渠道,加强对外学术交流,通过学者互访、学术会议、合作课题、调研考察、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拓宽对外学术合作和交流渠道,并为对外学术交流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科研奖励和成果档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著作、教材、论文集、译著等;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和省级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综述、译文等;列入国家、省级和校级课题,完成后经鉴定通过和有关部门验收的研究成果;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研究成果;受县以上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完成后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入选省级以上单位或部门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成果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科研奖励制度。科研奖励分为两类:一类为发表奖,即根据科研成果发表的不同层次,给予相应奖励,着重奖励在全国有影响的报刊上发表的成果。一类为优秀科研成果奖,每年度评选一次本校(院)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科研处设立科研成果档案,对全校(院)科研成果实行统一管理。本校(院)在职人员科研成果出版发表后,均应及时将成果原件一份报送科研处存档。科研成果档案是科研工作量考核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在财政补助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科研经费,以保证科研学术活动的开展。科研经费随着学校总经费的增加,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课题资助、调查研究、学术会议、科研奖励等。其中校管科研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处具体管理。室管科研经费列入各处室年度经费,一次性拨给,由各处室负责人管理和审批。项目科研费由项目主持人和科研处共同管理,按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当年使用不完,可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校(院)人员通过申报国家和省级课题,接受校外单位委托课题,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资助等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均由课题负责人与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使用,并接受财务部门审计监督。
(晋校发[199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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