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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社会通论:主导精神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是儒学精神,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其一,儒学精神是否上升为社会的统治意识形态是确定儒学社会类型的唯一标准。其二,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是儒学精神,是因为在儒学社会中,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及个体的日常生活皆以儒学的基本精神为引导或指导,或者说儒学社会的总体生活皆以儒学的基本理念为依归。

一、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

中国历史进入夏代,标志着远古文明进入了一个新的社会发展时期。自夏、商、周到西汉初期即汉武帝颁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之际,历经两千余年,可以被称为“前儒学社会”时期。前儒学社会中人的智力成熟经过了一个渐次递进的过程。巫文化是原始文化的主导形态。简单地说,中国上古时代的“巫”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民神不杂、民神异业的阶段;民神杂糅、家为巫史的阶段;绝天地通、无相侵渎的阶段。可以推测,最早的、原生态的“古巫”时代,是一个“家家为巫”的“巫文化”的时代,是一个在自然面前人人平等的时代。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智力的进步、彼此交通的频繁,纷争逐渐增多,智力的进步要求“绝天地通”。此时出现了“神灵附体”或“通神灵”的“大巫”如禹、汤等,他们进一步把持了“巫”的专权,并且出现了专职的“司巫”即所谓的“巫官合一”的时代,由此出现了早期国家或文明。随着社会政权的稳定,大巫、司巫职能化并形成一定的祭祀体系,随着祭祀体系的形式化、规范化,与祭祀相关的“礼”得到了强调,并且伦理意识开始觉醒,由此古代巫信祭祀的社会进入与祭祀深切相关的礼乐社会。

西周礼乐社会的政治意识中开始出现祭祀体系的礼制化或礼乐化、天命思想与德性观念的结合等倾向,表明一个能够表征时代思维水平的占卜、巫术及神灵祭祀的时代已经或正在逐渐退去,上古的思想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个新的、自为的、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或承担伦理责任的社会阶段的开始。这在《召诰》、《酒诰》、《康诰》等西周早期的一系列诰辞、文献中可以略见一斑。随着智力的进步、或者随着智力资源的向下流动,西周末期即春秋战国时期在古代中国出现了老子、孔子、墨子、孟子、庄子等诸子百家。诸子百家的社会反思为后来的儒学社会提供了进行历史理解、自我理解的普遍框架。

总体上说,前儒学社会的智力进步经过了三个依次递进的阶段:从智力水平低下状态下的“家家为巫”向“绝天地通”的时代的递进;从“占卜文化”到“伦理意识的觉醒”的递进;从统治者的“伦理意识的觉醒”到日常生活中的士阶层对“仁”的自觉担待(智力反思)的递进,每一次递进都标志着前儒学社会中智力的重大进步。

儒学精神是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由此使得儒学社会和前儒学社会相区别开来。从儒学社会的研究角度看,两汉社会是儒学社会的兴起及其主要建构期,三国是两汉社会的继续,两晋进一步提升了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即儒学精神自我反思的层次,南北朝是儒学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式)内部扩张的时期,隋唐是儒学社会的外部扩张的时期,五代十国至宋元是儒学社会进入的新一轮的自我反思与内部扩张时期,明清是儒学社会的新一轮的外部扩张时期。就历史的实际进程来说,儒学社会指的是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辛亥革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这段期间的中国古代社会,其延续时间长达2046年。儒学精神深刻地塑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也深刻地塑造了东亚区域社会的特征。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是儒学精神,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其一,儒学精神是否上升为社会的统治意识形态是确定儒学社会类型的唯一标准。正因为如此,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儒学社会的历史起点,而辛亥革命“临时约法”的颁布则成为儒学社会的历史终结点。经过汉帝国“独尊儒术”的长期见习,儒学为未来儒学社会中的各王朝统治者提供了意识形态选择的路径。儒学作为意识形态与王朝政治相结合,实现着一个又一个朝代的长治久安,而这种情况对于以前任何形态的意识形态来说都是空前的(法家16年、黄老之学六七十年)。

其二,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是儒学精神,是因为在儒学社会中,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及个体的日常生活皆以儒学的基本精神为引导或指导,或者说儒学社会的总体生活皆以儒学的基本理念为依归。儒学社会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以《论语》、《孟子》、《礼记》等儒家经典为道统核心而建构起来的君主秩序的社会类型。自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之后,儒学逐渐在传统中国社会被确立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随即儒学精神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日常道德等领域逐渐占据主导地位。(https://www.xing528.com)

《二十五史》中的《刑法志》反映了历朝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及法律思想,它突出反映了自汉立国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进入了儒学社会的阶段,更说明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是儒学精神。《刑法志》的基调就是“德主刑辅,以礼率法”,即以儒家的法意识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汉书·刑法志》是《二十五史》13篇《刑法志》中的第一篇。《汉书·刑法志》彻头彻尾地贯彻了儒学的基本精神。全文直接引孔子及《论语》10处、引荀卿的话2处、明确标明征引《诗》、《书》、《周官》等儒学经典的语录10多处。后来诸王朝的《刑法志》差不多都同出一格,直到《清史稿·刑法志》仍言“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老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作为统治的意识形态的儒学一经走上历史舞台便牢牢掌握着意识形态的控制权、话语权,儒学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日常道德等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进程一直延续到“儒家法”的被终止即中华民国的《临时约法》的颁布施行。

其三,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是儒学精神,是就儒学社会的总体生活来说的。儒学社会兴起于两汉时期,并不是说儒学的理想在汉代就完全实现;更不是说在儒学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儒学的理想和实际政治过程中的君主专制的要求就完全重合。

一方面,统治者需要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政策措施的主要理论依据,但也不可能企望于在某一朝代中或者在某一统治者的全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纯粹使用儒术或儒学,因为在现实的政治之中往往不得不采取“霸王道杂之”的策略,甚至统治者有时也只是援取经义来附会缘饰政事。例如,汉武帝崇儒既不可能像儒学精神的纯粹反思者那样从抽象的角度看待儒学,也不是把儒学作为所有政治决策的出发点。汉武帝看到了儒学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礼制的仪式、德治教化的思想对于其统治的帮助、点缀作用。在强调德化教育的同时,汉武帝也任用刑暴以惩恶。以刑罚督责吏民是武帝治国的特点之一,武帝说“夫刑罚所以防奸也”(1),“刑罚”与“德化”同为帝王之道。汉武帝的德主刑辅、外饰德化、内重刑暴的统治类型成为后来君主政治的基本模式之一。司马光说,武帝“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2)。而在某些个别朝代中统治者基于统治的需要,有时还在儒释道三教中排定优劣次序,儒学有时在统治者的信仰领域被置于次要位置。例如在李唐王朝中儒释道三教并行而不悖,但是道教、佛教的位置形式上有时甚至超过儒学。对于元朝统治者来说,儒学作为维护统治的官方哲学,同样受到称颂,元武宗给孔子加上了“大成至圣文宣王”的头衔;元朝统治者把儒学定为“国是”,从朝廷考试到州县学校的教学,一律以程朱对孔孟理论的注释为准,把朱熹的《四书集注》称为“圣经章句”等等。但是在元朝自元世祖起,历代皇帝后妃都尊喇嘛为帝师,并亲自受戒,因此喇嘛们受到特别的尊崇和优待。可见,虽然儒学社会以朝代更替来量度朝代存在的意义(哪一个朝代更充分地发挥儒学精神,哪一个朝代便更长久地享受儒学社会的荣耀即更多地表现为长治久安),但是儒学的理想和君主专制主义的现实之间总是有着很大的距离,不可能企望于在某一朝代中或者在某一统治者的全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纯粹使用儒术或者儒学,不可能企望一种学说被原封不动地照搬到政治舞台或社会生活之中,更不可能企望在经历无数朝代更替、多次少数民族问鼎中原的儒学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找到某种前后一致的儒学政策的执行。统治者或者君主必然从对自己最为有利或者从对王朝最为有利的角度来践行政治统治。

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见习儒学或儒术者,但同样也不可能企望于每一个见习者都是儒学的原始经义的皈依者,其中不乏以儒学牟利者,甚至败坏者。正如班固所说,“一经说至百万余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3)。而在儒学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真正的儒家或者说原教旨主义的儒家必然从自己的理想政治模式或社会模式出发,对现实的政治的或社会的弊端予以批判、甚至蔑视或否定。因此在君主专制主义与儒学原教旨主义之间的矛盾便往往变得不可避免,而矛盾的极端的解决之道往往或者显现为儒学理想主义者成为儒学的殉葬者、或者显现为完全废弃儒学理想的王朝的最后倾覆。

总之,儒学社会的主导精神是儒学精神,主要是指在儒学社会中,其公共秩序、个体日常生活皆以儒学精神为引导,或者说其总体生活皆以儒学精神为依归。儒学社会的公共秩序主要涉及以姓氏或者家天下为外在特征的、以皇帝郡县制度(或者皇帝官僚制度)为实质内容的王朝秩序,以及以村落聚居为外在特征的、以宗法伦理为实质内容的乡土秩序等内容;儒学社会中的个体的日常生活主要是指个体参与到社会秩序建设的过程中由个体所发动的生活形式,主要涉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内容。所谓社会的总体生活,是指社会生活的总体性或各个方面,它涉及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及社会心理等各个层次;总体性一方面是就其社会运行的目标与手段来说的、而不去细究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的细节,另一方面总体性是就其社会的主流价值来说的、而不去细究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或者说确实出现的对主流价值的某种程度的越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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