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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设计者瓦特森诉道莫克公司版权案:法律实案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6英国设计者瓦特森诉道莫克公司侵犯版权案案例概述瓦特森是一位英国设计者。在这种情况下,瓦特森向法院起诉,告道莫克工业公司侵犯版权,要求法院下达禁令并令该公司赔偿损失。第三方并未就其多层食品盒的设计在新西兰申请并授予专利,故瓦特森的设计虽是复制但并不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同样,道莫克公司也不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至于侵犯瓦特森的专利权就更无从谈起。

英国设计者瓦特森诉道莫克公司版权案:法律实案

案例26 英国设计者瓦特森诉道莫克公司侵犯版权

案例概述

瓦特森是一位英国设计者。他设计了一种多层食品盒,以“施达克N”作为产品名称并取得了商标注册。××年瓦特森与新西兰道莫克工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在新西兰制作这种多层食品盒并出售,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瓦特森,作为外观设计版权使用费。后双方发生纠纷协议中止,道莫克公司即开始自行制作多层食品盒,产品完全采用了瓦特森的设计,但另以“施托尔N”作为产品名称并取得了商标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瓦特森向法院起诉,告道莫克工业公司侵犯版权,要求法院下达禁令并令该公司赔偿损失

道莫克公司称:某第三方几年前已发明了与“施达克N”相似的多层食品盒,并已在美、英申请了专利,瓦特森的设计大多是对该发明的设计图的复制,由于该项发明并未在新西兰申请专利和主张版权,故本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瓦特森认为自己的设计与原发明的设计有本质性的改进,那就是各层食品盒在转动分开时,以及在合并重叠时都能更加稳固,因此是一项新的设计。

最后通过调查,奥克兰高等法院做出判决:瓦特森的“施达克N”外观设计是复制品,无独创性,不享有版权,从外观设计角度看,它与第三方已取得专利的发明设计图没有本质区别,道莫克公司不构成侵权。

案例评析

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两者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很大区别。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相似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www.xing528.com)

第一,两者都是对权利人智力成果的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享有权利,专利权人对其发明、设计享有权利,作品和发明、设计都属于民法上的智力成果。

第二,两者都是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享有的专有权或排他权,非经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许可,其他人无权擅自使用作为权利客体的智力成果。

第三,两者的保护都有地域性限制,如无条约规定,则一国不保护在别国取得的著作权或专利权,如在本案中,第三方的发明在美、英申请了专利,如不在新西兰申请并授予专利,则新西兰无保护该发明的义务。

第四,两者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长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对独创性要求不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即基本上是作者本人独立思考和创作的,而不是抄袭别人的,那么不论作品是否与已存在的作品相同,均可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法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设计是前所未有的,即使不经仿造而是自己独立发明、设计出来的方案,如果同已有的专利权发明、设计相同,那么就不能授予专利。

第二,两者权利取得的程序不同。著作权的取得一般是自动取得,作品一经完成,就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的授予。

第三,两者保护智力成果不同的方面。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思想或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专利权则保护依照科学思想或理论开发出的技术实施方案。一项技术革新的新成果可申请专利,而专利申请书、设计图、模型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按专利申请书、设计图制造同样的机器,则侵犯了专利权;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翻译、编辑专利申请书、设计图,则侵犯了著作权。

本案中,多层食品盒的设计方案应是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而食品盒外在的形象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新西兰版权法把外观设计作为艺术品给予保护。因此在新西兰,多层食品盒的设计首先受版权法保护,如申请并授予了专利,该设计同时受专利法保护。但第三方的设计是具有独创性的原始设计,瓦特森的设计是复制品,而不是独创作品,其所做的改进没有改变原设计的外观,不构成一项新的设计,所以法院认为瓦特森的设计不享有版权。第三方并未就其多层食品盒的设计在新西兰申请并授予专利,故瓦特森的设计虽是复制但并不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同样,道莫克公司也不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至于侵犯瓦特森的专利权就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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