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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翻译鲁迅作品是否侵权?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41周某将鲁迅的作品翻译成英文出版是否构成侵权案例概述周某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从1987年1月1日起,鲁迅作品的使用权和获酬权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需征得其继承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因此周某可以翻译鲁迅作品,但应尊重鲁迅先生的署名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篡改、歪曲。目前,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各国普遍采取限制主义原则,即具体规定若干年的保护期限。

周某翻译鲁迅作品是否侵权?

案例41 周某将鲁迅的作品翻译成英文出版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概述

周某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一日,他和朋友闲谈,朋友说,你那么喜欢鲁迅的作品,英文水平又好,何不试着把鲁迅的作品翻译成英文呢?朋友的建议使周某动了心。

但周某翻译鲁迅的作品,是在《著作权法》实施后。于是有朋友帮助周某探讨了翻译鲁迅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周某也向版权管理机关了解了这方面的情况。

经了解,《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就是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保护,他人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有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共同财产,可自由使用。

作者死亡后,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其作品著作财产权在鲁迅去世后保护50年,即从1937的1月起至1986年12月31日止。从1987年1月1日起,鲁迅作品的使用权和获酬权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需征得其继承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因此周某可以翻译鲁迅作品,但应尊重鲁迅先生的署名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篡改、歪曲。

案例评析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既要考虑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有利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具体的保护期,一般由本国《著作权法》直接做出规定。

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一般来说,各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规定的保护期是不同的。

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认为,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要有一定的期限,所谓著作权具有时间性,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目前,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各国普遍采取限制主义原则,即具体规定若干年的保护期限。

(1)自然人作者的保护期。世界各国对自然人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都是以“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计算的。纵观著作权立法史,保护期限呈不断增长的趋势。1710年,英国安娜法》中的保护期,是从出版日起算直至第14年;1809年,《美国版权法》中,作者享有自作品发表之日起28年的保护;1837年,《德国版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一生加30年的保护期;1848年,《伯尔尼公约》中,作者享有一生加50年的保护期;到1993年,欧盟保护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一生加70年的保护期限。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50年,截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关于保护期的起算方法,从各国立法来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以作者死亡之日作为起算日;第二种从作者死亡后第二年1月1日起算;第三种从作者死亡当年的1月1日起算。以上三种方法中,后两种方法均不可取,第二种方法使死亡至50年保护出现断档,第三种方法又使50年日期提前,只有第一种方法计算的保护期是连续的,故死亡后的起算日应为死亡之日。

(2)法人作者的保护期。作者为法人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采取作品发表后若干年的办法。由于法人是无生命的组织或团体,为此,各国无一例外地明确规定为作品发表后的若干年,期限从10~50年不等。如果作品创作后一直未发表的,则为作品创作后的若干年。如日本《著作权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以法人或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到该著作物发表后50年,著作物于其创作后50年以内未曾发表的,为其创作后50年。由于发表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作者为法人的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都是从作品发表的当日起算。

(3)特殊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①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通常适用一般作品保护期,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死亡保护期的起算,则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日期为起点。

摄影作品。多数国家认为,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的力量创作的作品,其保护期限应短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伯尔尼公约》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至少应为作品完成后25年。但少数国家仍坚持摄影作品应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

电影作品。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各国通常规定为20~50年,长短不一。《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www.xing528.com)

“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国可规定保护期仅为经作者同意而公开放映之后50年;如果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公开放映,则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50年。”

唱片和广播电视节目。各国对此类作品规定适用特殊的保护期限,长的50年,短的10年。其中,唱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从首次发行之日起计算;广播电视节目一般则从广播或播放的具体时间开始计算。

⑤遗作。指作者生前创作完成,而在其死后才出版发表的作品。关于遗作保护期的规定有两种法例:一是规定为遗作发表后若干年;二是规定遗作的保护期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一样,均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若干年。具体保护期限,各国规定不等。

⑥匿名作品。由于匿名作品的作者身份一般无法确认,因此无法适用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般规定。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匿名作品保护期为出版后若干年,但是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则适用一般的保护期。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可以独立于财产权而存在的,因而其保护期的长短不受财产权保护期的影响。由于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性,即使在著作财产权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著作人身权仍然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人身权期限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一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要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并认为它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专有权利,因此均规定人身权的保护期为无限制的、永久性的。

二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其保护期或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财产权同时终止。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也是分别加以规定的。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但发表权不在此列。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1)自然人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即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在何时发表,在作者有生之年均享有著作权。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从作者死亡之日起开始计算,截至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2)法人或非法人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

(4)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合作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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