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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实践存在论美学的哲学基础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文把文学描写的自然从文学作品的生命整体中孤立、割裂出来,给予非人的纯粹物的属性,并批评作家、读者和批评家“长期以来,人们在文学创作与鉴赏的过程中,关注于作家所赋予的形式多,而关注于自然之物所赐予的形式少,甚而至于将自然之物所赐予的形式与作品的内容等同起来,忽略了自然之物所赐予形式的存在”,认为这体现出文学家的不“尊重自然”。

探讨实践存在论美学的哲学基础

与刘文对“文学是人学”命题的人道主义核心内涵关注和强调不够相关,它对该命题局限和不足的分析,也仅仅从文学描写的对象角度(写什么和怎么写),批评该命题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人以外的自然对象的忽视。刘文认为,从“写什么”的角度看,文学描写的中心虽然应该是“人”,但文学描写的对象还包括“大自然”,换言之,“文学描写对象的全部”应当包括人与自然两个不同的部分或成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文学是人学”的命题的含义不仅仅是或者主要不是文学描写的对象问题,而是强调文学应当深刻地描写、开掘、揭示人性,以体现深广的人道主义的精神。钱先生“必须从人出发,必须以人为注意的中心”有着明确的现实针对性:一是针对季摩菲耶夫关于文学描写中“人是工具”观点;二是针对当时创作实践中对物(机器等等)描写压倒了对人的性格、心灵的开掘的不良现象。就是说,它不但指明了文学描写的主要对象,更确立了人在文学里的中心地位和文学的根本目的,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为文学确立了“人学”的基本属性。

需要附带要说明的是,“文学是人学”命题中的“人学”一词,在一定意义上是比喻用法,而非科学或学科意义上的用法。在中国,对人学概念的提出及人学学科的形成,刘文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笔者是赞同的。但是,他未区分“人学”在哲学、社会科学与文学中使用的含义。实际上两者是不一样的:在哲学、社会科学中,“人学”是作为一门理论的学科;而在文学中它实际上只是在比喻或引申意义上使用,是指文学根本上是描写人,刻画人的性格、思想、情感、精神,揭示人性的共同性与多样性、复杂性、丰富性,从最深处展示人的灵魂的真伪、美丑和善恶的一种特殊的艺术样式。当然,作为艺术门类的文学不可能不研究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比作为社会科学的人学对人的研究深广、细致得多;但文学对人的研究,不像作为理论学科的“人学”那样用概念、逻辑和抽象思辨的理论方式加以思考和表达,而是更多地以形象思维,或者更确切地说,以“意象语符思维”(参阅笔者的《接受美学导论》)的方式加以构思和表述。

其次,在文学作品中,自然决不是与人分离、独立、孤立存在的部分,而始终是为了表现人,表现人性、人心、人情、人格的。然而,刘文借助对康德道德的自然”、“另一自然来”等提法,提出所谓“物理自然”和“心灵自然”的“二分”,并直接套用到对“文学是人学”命题的解释和批评中。(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另有专文探讨)根据这个“二分”,刘文强调文学描写的对象(写什么)除了人之外还有自然事物,认为只有前者(还包括所谓“心灵的自然”)才属于人学范围,而后者则属于自然,不属于人学范围。笔者据此推测,作者是否想说文学不仅仅是人学,而应该是人学+物(自然科)学?由此出发,刘文要求文学创作和欣赏都应当区分和识别作品中的人和自然:“我们在欣赏文学作品中的自然之物时,要辨别作品中的自然之物,哪些成分是自然之物的本质属性;哪些成分是自然之物的外在形式,哪些成分是作家赋予它的艺术形态,否则,就会导致对知识本质的歪曲”。笔者认为,这种阅读、鉴赏、阐释文学作品的方法——可姑且概括为(人与自然)“二分解读法”——完全不符合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

文学和其他艺术中当然会出现自然事物、会描写大自然的方方面面,但文学作品对自然的描写,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与人无关的纯客观的自然或自然物的形式,把两者分离开来、孤立化是不对的;自然必定通过人性化、人情化、人格化、心灵化进入文学作品,即使是自然主义地描写自然,亦不例外。换言之,文学中大自然,一定也必须是人所经历、体验、观赏、理解的,对人有意义有价值的,作为人的审美创造和鉴赏对象而出现的自然事物,完全是人的本质能力之一(特别是审美情感)的对象化和艺术化,或者说,是自然的人化,是自然的人性化、人情化、人格化、心灵化,是审美情感化。一句话,文学描写自然物的目的全在于写人,写人心、人性、人情、人格。诚如朱光潜先生所说,自然进入文学艺术,必然被艺术化,“所谓艺术化,就是人情化和理想化”[1]。作家、艺术家只有将自然人情化,才能从一草一木中见出美来。朱先生并把移情作用看作在自然界艺术化过程中的关键因素,认为艺术作品中,无生命的自然现象之所以获得了生命、获得了美,乃是人的情感移置到自然中,也即使自然人情化的缘故。他说:“大地山河以及风云星斗原来都是死板的东西,我们往往觉得它们有情感,有生命,有动作,这都是移情作用的结果。比如云何尝能飞?泉何尝能跃?我们却常说云飞泉跃。山何尝能鸣?谷何尝能后应?我们却常说山鸣谷应……”[2]更加能够说明问题的是,即使面对同样的自然景观,不同创作主体内在情趣的差异也会导致它在他们的作品中迥然不同地呈现。如朱光潜所说:“阿米尔(Amiel)说得好:‘一片自然风景就是一种心情。’景是各人性格和情趣的返照”,“物的意蕴深浅与人的性分情趣深浅呈正比例……同是一个世界,对于诗人常呈现新鲜有趣的境界,对于常人则永远是那么一个平凡乏味的混乱体。”[3]同是秋天的枫叶,在怀着悠然闲适心情的杜牧眼里是“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在满怀离别愁绪的崔莺莺的眼里则是“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在满腹忧国情思的戚继光眼里又是“繁霜尽是心头血,洒向千峰秋叶丹”。这些作品中的枫叶(自然),被不同诗人的不同人情化、人格化、艺术化,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人们又当从哪里找到完全脱离人情、人心、人性的单纯的自然和自然物形式的特性?

刘文把文学描写的自然从文学作品的生命整体中孤立、割裂出来,给予非人的纯粹物的属性,并批评作家、读者和批评家“长期以来,人们在文学创作与鉴赏的过程中,关注于作家所赋予的形式多,而关注于自然之物所赐予的形式少,甚而至于将自然之物所赐予的形式与作品的内容等同起来,忽略了自然之物所赐予形式的存在”,认为这体现出文学家的不“尊重自然”。这种“二分解读法”对文学作品中所谓外部自然和心灵自然、内容和形式(人赋予作品的形式和自然带入作品的形式因素)做了人为的切割和分解,用它去构思、创作或者阅读、分析文学作品,在方法论上是把文学创作和欣赏这种充满生气的、有生命的心灵创造活动肢解和机械化了。(www.xing528.com)

在笔者看来,无论理论上还是事实上,从文学创作还是接受(欣赏)角度,也无论从文学“写什么”还是“怎么写”角度,都不应当、也不可能要求人们真正(理智)地去区分和识别作品中的人和自然(物)两种“成分”,否则将有导致富有生命力的文学创作和欣赏活动趋于僵化的危险;至于要求读者在欣赏文学作品中的自然之物时须“辨别”和区分来自自然之物自身的形式属性与作家创作所赋予自然的形式,这种苛刻的“二分解读法”的阅读规则恐怕完全不符合文学艺术的审美特质和生命整体特征。在这种纯粹理智的分析性阅读中,文学作品的审美性可能完全被遮蔽或者消除了。

注释

[1] 朱光潜:《谈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2] 朱光潜:《文艺心理学》,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3] 朱光潜:《诗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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