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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律分类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正是产生于这第二种比例147。除了以上三种法律之外,还应加上第四种法律,也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注释[1]一种意志若成为普遍意志,它并非总是要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但所有的票数都要得到统计。《李维论》,第一卷第十一章。——卢梭原注[9]如果两个相邻的民族,一个离开对方便无法生存,那么这种情形对于前者是十分艰难的,对于后者是十分危险的。

社会契约论:法律分类及其重要性

为了把整体规划得井井有条,或者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尽可能好的形式,有各种关系需要考虑。首先是整个实体对于自身的作用力,即整体之于整体或主权体之于国家的比例,而这种比例是由那些中项146的比例构成的,这一点我们以后将会看到。

规定着这种比例的法律叫做政治法,也叫基本法,如果此类法律贤明的话,这么叫也不无道理。因为,如果每个国家只有一种好的规划方式,那么人民一旦找到了这种方式就应当遵循它。可是,如果确立的秩序是不好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把不能使他们拥有良好秩序的法律当做基本法呢?何况,不管怎样,人民总是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人民乐于损害自己,那么谁还有权不让它这么做呢?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整个实体的关系,这种比例对于前者来说应当尽可能小,对于后者来说应当尽可能大,以至于每个公民完全独立于其他公民而极为依附于城邦,这种结果总是通过同样的方式来实现,因为只有国家的力量才能为其成员带来自由。民法正是产生于这第二种比例147

我们还可以考虑人与法之间的第三种关系,即违法与惩罚的关系,这种关系就使得制定刑法必不可少,从本质上来说,刑法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种类,而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认可。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之外,还应加上第四种法律,也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既不是刻在石头上,也不是刻在青铜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造就国家的真正架构,并且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失效时,它使其焕发活力或取而代之,使一个民族保持其创立制度的精神,不知不觉地用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是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它还不为我们的政治家们所知,但其他方面的成功全都取决于此;伟大的立法者暗自关注着这个问题,而他表面上只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这些个别的规章只是穹隆的支架,而慢慢形成的风尚才是穹隆的撼不动的拱心石。

在所有这些种类中,只有构成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是惟一与我的题旨有关的法律。

注 释

[1]一种意志若成为普遍意志,它并非总是要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但所有的票数都要得到统计。在形式上排除了哪一票都将破坏这种普遍性。——卢梭原注

[2]阿让松先生说:每个利益都有不同的原则。两个个别利益之所以能存在一致,那是因为它们与第三个利益的对立造成的。他本可以再补充一点,就是所有人的利益的一致是因为它们与每个人利益的对立造成的。如果没有不同的利益,人们就几乎感觉不到共同的利益,因为它永远不会遇到任何障碍,一切都将自行其事,政治也就不再是一门艺术了。——卢梭原注

[3]马基雅维里说:实际上,有些派别对共和国是有害的,有些是有利的。有害的是那些导致乱党和亲党的分歧,有利的是那些不会导致乱党和亲党的分歧。虽然共和国的创立者不能避免纷争的出现,至少在他的治理下共和国不至于形成乱党《佛罗伦萨史》,第七卷。(原文为拉丁语)——卢梭原注(www.xing528.com)

[4]专心的读者,我请你们在此先不要急于指责我自相矛盾。由于语言的贫乏,我在用词上未能避免自相矛盾。可是请耐心等待。——卢梭原注

[5]我把“共和制”一词并不仅仅理解为一种贵族制或一种民主制,而是一般说来的一切由普遍意志即法律为指导的政府。政府若要是合法的,它就不能与主权体相混淆,而只能是主权体的执行者,这样,即使君主制也还是共和制,下卷将对此加以阐明。——卢梭原注

[6]一个民族只有当它的立法开始走下坡路时才变得出名。我们不知道利格古斯的制度在惠及希腊其他各地之前,已经让多少斯巴达人享受了多少世纪的幸福啊!——卢梭原注

[7]那些只把加尔文视为神学家的人没有认识到加尔文的全才。他为我们的贤明的法令的拟订作出了很多贡献,这一行为为他赢得的荣誉不亚于他的《制度》。不论时间给我们的宗教信仰带来怎样的革命,只要对祖国和自由的热爱在我们心中永不泯灭,我们就将永远感激这位伟人。——卢梭原注

加尔文(Calvin,1509—1564):法国宗教改革者,他的《基督教的制度》成为加尔文主义的纲领。1536年他在日内瓦建立起一个严厉的神权政府,他担任政府首领直至去世。——译注

[8]马基雅维里说:“事实上,从没有哪个立法者不求助于某个神就能通过新的法律,必须承认,不通过这种手段就无法使法律被人接受。世上有多少有用的原则,贤明的立法者知道其重要性,而这些原则本身却没有明显的证据来打动其他人的头脑啊!”《李维论》,第一卷第十一章。——卢梭原注

[9]如果两个相邻的民族,一个离开对方便无法生存,那么这种情形对于前者是十分艰难的,对于后者是十分危险的。此时,一切明智的民族都将努力尽快使后者摆脱这种依附状态。镶嵌于墨西哥帝国之中的斯拉斯加拉共和国宁可不吃盐,也不向墨西哥人购买,甚至不无偿地接受赠与。明智的斯拉斯加拉人看出了隐藏在这种慷慨下面的陷阱。他们保持了自由,被大帝国所包围的这一小国最终竟导致了大帝国的覆亡。——卢梭原注

[10]你想使国家长治久安吗?那就尽可能缩短两极的差距,既不许出现肠肥脑满的富翁,也不许出现一贫如洗的乞丐。这两个天生难以分离的等级对于公共的幸福是同等有害的。从一个等级中会诞生暴政的支持者,从另一等级中会诞生暴君。公共自由的交易总是在这两者之间进行:一个购买自由,一个出卖自由。——卢梭原注

[11]阿让松先生说:“不论任何形式的对外贸易,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所传播的只是一种虚假的好处;它可以使几个人、甚至几个城市富裕起来,但是整个国家从中却不会获得任何益处,人民的情况也不会更好。”——卢梭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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