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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政府形式原则的构成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官实体的组成人员可以多寡不一。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永远是国家的力量,这种力量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在政府中,每个成员首先是其自身,然后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公民。然而,由于力量的使用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且政府的绝对力量不变,所以最有能动性的政府是只有一个人的政府。所以,尽管政府的绝对力量依旧,但在相对力量或能动性上却降至最小值。这些比例是无可辩驳的,其他因素更可证实这些比例。

《社会契约论》:政府形式原则的构成

为了阐述产生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在此必须对君主和政府作出区分160,正如我在前文对国家和主权体作出区分一样。

行政官实体的组成人员可以多寡不一。我们说过,人民的数量愈多,主权体之于臣民的比例就愈大;显然,依此类推,政府之于行政官的比例也是如此。

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永远是国家的力量,这种力量不会发生变化。由此可以推出:政府把这种力量用于自身成员的愈多,它所剩下的用于人民的力量就愈少。

因此,行政官愈多,政府愈弱。由于这是一个基本准则,那就让我们把它讲得更清楚些吧。

我们可以在行政官身上区分出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本身的意志,它只追求个人的利益;第二是行政官们的共同意志,它只服务于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群体的意志,相对于政府来说它是一种普遍意志,相对于包含着政府的国家来说它又是一种个别意志;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体意志,不论对于被视做整体的国家还是对于被视做该整体之一部分的政府来说,它都是一种普遍意志。

在完美的立法中,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是无效的,政府本身的群体意志永远是非常次要的,所以只有普遍的或主权体的意志才是首要的,是所有其他意志的惟一法则。

相反,根据自然法则,这些不同意志的分布愈是集中,它们的能动性愈强。因此,普遍意志永远是最弱的,团体意志次之,个别意志居首。所以在政府中,每个成员首先是其自身,然后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公民。这一渐进顺序与社会秩序的要求截然相反。(www.xing528.com)

假设整个政府掌握在一人手中,个别意志和群体意志就一下子完全地集于一身,因此群体意志就达到前所未有的强度。然而,由于力量的使用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且政府的绝对力量不变,所以最有能动性的政府是只有一个人的政府。

反之,如果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结合起来,让主权体来做君主,让所有公民都成为行政官,那么群体意志就会与普遍意志混淆不分,它不会比普遍意志更加能动,从而使个别意志放任自流。所以,尽管政府的绝对力量依旧,但在相对力量或能动性上却降至最小值。

这些比例是无可辩驳的,其他因素更可证实这些比例。例如我们看到,处于自己实体中的每个行政官比处于自己实体中161的每个公民更有能动性,所以政府约定中的个别意志要比主权体约定中的个别意志的影响力大得多,因为每个行政官几乎都承担着政府的某项职能,而每个公民单独来看不拥有任何主权的职能。而且,国家愈是扩大,它的实际力量就愈增加,尽管实际力量并不与幅员成正比。可是,如果国家是一定的,行政官的数量尽可以增加,而政府并不因此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为这种力量是国家的力量,它的大小是一定的。因此,政府的相对力量或能动性就会降低,而它的绝对或实际力量却不会增加。

还有一点毋庸置疑:管事的人愈多,事情处理起来就愈慢;谨慎过头,时机就把握不够,从而坐失良机;议而不决,就经常失去商议的成果。

我刚才证明了行政官愈多政府愈涣散,我在前面也证明了人民数量愈多弹压的力量就应愈大。由此,行政官之于政府的比例与臣民之于主权体的比例应该是相反的,也就是说,国家愈大,政府就应愈精简162,从而首领的数量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多而降低。

另外,我这里所说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正确性163。因为,行政官愈多,群体意志愈接近普遍意志,相反,如果只有一个行政官,正如我前面所说,这种群体意志就只是一种个别意志。因此有得必有失,立法者的艺术就在于确定一个度,使永远成反比的政府的力量和意志结合为一种于国家最为有利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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