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帝之治绩
公元前141年,景帝死,太子刘彻即皇帝位,是为汉武帝。明年,称建元元年,自古帝王有年号,始于此。从此以后,西汉的政治走向一个新的阶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得到加强。在他统治的五十多年间,形成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汉武帝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以适应封建统一国家的需要。
武帝即位之初,即注意广开仕途,招揽人才。建元元年(前140),“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十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①。其后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②。元光元年(前134),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③。自是以后,郡国岁举孝廉的察举制度予以确立下来。元光五年(前130),又下令“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每岁遣诣京师,以备选用。但察举制开始颁行时,有些郡国执行不力,因此元朔元年(前128)又严令各郡国“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④。用以督促察举制度的实行。武帝时期,号称文学之士的董仲舒、公孙弘、司马相如、严助、朱买臣、主父偃、倪宽、终军等,皆由考选推荐或上书言事而获得官职。《汉书·董仲舒传》云:“武帝即位,举贤良义学之士前后数百。”《东方朔传》亦云:“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街鬻者以千数。”元朔五年(前124),汉武帝采纳公孙弘的建议,以五经博士置弟子员,每年考试一次,能通一经以上者,即可补文学掌故,成绩优良者可任郎官。元狩六年(前117),又诏“举独行之君子,征诣行在所”⑤。汉武帝通过察举,征召和“公车上书”等途径,选拔了大量人材,为西汉封建王朝统治服务,出现了“汉之得人,于兹为盛”⑥的局面。
汉武帝为了进一步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继续奉行景帝时期的“削藩”政策。武帝之世,诸侯王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强大难制,但有的王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⑦,威胁着西汉中央政权。元朔二年(前127),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行“推恩令”,即允许“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⑧。是年春正月,首先批准梁王、城阳王以封邑分给诸弟,“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之”⑨。西汉一代王子侯计四百零八人,其中大部为汉武帝实行“推恩令”时所封。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⑩。王国领地日益缩小,势力大大削弱。元狩元年(前122)冬十一月,淮南王安、衡山王赐谋反被杀,党羽死者数万人。武帝于是“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左官律”规定,在诸侯王国任官者称为左官,不得入朝任职,以示歧视。“附益法”严禁封国官吏阿媚王侯,结党营私。元鼎五年(前112),汉武帝借口诸侯王和列侯所献“酎金”(酎音酬,汉制:每年八月,举行饮酎大典,祭祀宗庙,诸侯王和列侯都要献酎金助祭)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削夺列侯爵位凡一百零六人。丞相赵周坐知而不举,下狱,自杀。至此,王、侯二等封爵制度虽仍存在,然“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一方的局面。
在削弱诸侯王势力的同时,汉武帝还采取打击地方豪强的措施。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地主阶级中出现了一些强宗豪族。他们依仗权势,武断乡曲,欺凌百姓,兼并土地,独霸一方,对封建制度构成严重威胁。汉武帝对于这些豪强,一方面继续推行汉初以来迁徙关中的办法,使之“内实京师,外销奸猾”。以达到“不诛而害除”的目的。另一方面,则任用酷吏,诛锄豪强。如张汤为御史大夫,“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兼并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以虚诬助法,言不公平也)”。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族灭),小者乃死,家尽没人偿赃”。而是对“郡守尉诸侯相二千石欲为治者,大抵尽效王温舒等”。酷吏的活动,对于加强皇权,抑制豪强放恣起了显著作用。但是有些酷吏本身即是豪强,他们在诛锄豪强的同时,也必然使百姓受到祸殃。《汉书·刑法志》说:“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以致“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即是最好的说明。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提高专制主义皇权,还采取了削弱丞相权力的措施。汉初官制,基本上沿秦之旧,刘邦以功臣为丞相,丞相权重位隆。景帝时,高祖功臣死亡殆尽,陶青、刘舍等人以功臣子列侯继为丞相,丞相权力有所削弱。但至武帝时,皇帝与丞相在权力上仍存在矛盾。元朔五年(前124),汉武帝任命公孙弘为丞相。公孙弘起自“布衣”,少时家贫,曾牧豕海上,在朝无所援接,凡事唯唯诺诺,顺旨行事,“有所不可,不肯庭辩”。从此,丞相居职“充位”而已。武帝还从贤良文学及上书言事者中,提拔一批人才,在其本职之外,另加侍中、给事中、常侍等官衔,使其出人禁省,随侍左右,参与大计。他们与为皇帝掌书札的尚书,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称为“中朝”或产和交换,而且为企图进行割据的图谋不轨创造了冶铁煮盐。吴王擅障海泽……山东奸猾,咸聚吴国。”至景帝时终于酿成吴楚七国之乱。元鼎四年(前113),武帝颁布禁止郡国铸钱之令,专令中央所设水衡都尉所属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铸造五铢钱(亦称三官钱)。钟官负责铸造,辨铜负责审查铜的质量成色,技巧负责刻范。他还责成各郡国将以前所铸旧币全部销毁,所得铜料输给三官。由于五铢钱重如其文,质量很高,盗铸无利可图,因而成为当时的标准货币,得到长期的流通。
冶铁煮盐事业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汉武帝为了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元狩中,任用大冶铁家孔仅、大盐商东郭咸阳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任用洛阳贾人子桑弘羊主持计算,建立先人为筅盐铁和均输,平准制度。筅盐是在产盐区设立盐官,募人煮盐,产品由官府收购发售。筅铁是在产铁区设立铁官,经营冶采铸造,发售铁器。“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钛(dì弟,钳也)左趾,没人其器物”。至于“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在所县”。当时所设的盐官遍及二十八郡国,计有三十余处;铁官遍及四十郡国,计有四十余处。盐铁官统属中央大农管理。诸侯王国以前自置之盐铁官,则由大农所设盐铁官代替。
汉武帝在推行盐铁官营的同时,又实行均输、平准政策。均输即调剂运输之意。元封元年(前110),汉武帝在郡国置均输官,归大司农领导,专门负责管理、调度,征发郡国的各种货物,并负责向京师运送。均输法的推行,消除了郡国贡输“往来烦难,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的弊端。同时,在京师置平准官,接受各地均输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以调剂市场的有无,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实行的结果“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打击富商大贾的经济势力,元狩四年(前119),武帝“初算缗钱”,规定商人及手工业者,无论有无市籍,其“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都须向政府申报,每二千钱纳税一算(一百二十钱)。手工业作坊主凡四千抽一算。另外,除官吏、三老、北边骑士外,有轺车(一马车也)者一乘算;商贾人一乘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商人有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罚戍边一岁,没人缗钱”;贾人有市籍及其家属,皆不得“名田”(占有土地),以便于农民耕种。有敢违犯禁令者,没收其土地和财货。算缗令公布之后,“富豪皆争匿财”,与政府相对抗。元鼎三年(前114),武帝又下“告缗令”,鼓励人民告发那些呈报财产不实者,并规定告发者可以分取违法商人财产的半数。武帝以杨可主持其事,命杜周处理案件,一时之间,“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政府“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万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工商业主遭到一次沉重的打击,上林苑的府库重新充盈起来,西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经济基础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注释
①《汉书·武帝纪》。
②《汉书·董仲舒传》。
③《汉书·武帝纪》。
④《汉书》卷六《武帝纪》。
⑤《汉书》卷六《武帝纪》。
⑥《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
⑦《汉书》卷六四《主父偃传》上。
⑧《汉书》卷六四《主父偃传》上。(www.xing528.com)
⑨《汉书》卷六《武帝纪》。
⑩《史记》卷一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汉书》卷一四《诸侯王表序》。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
《汉书》卷九○《酷吏传》。
《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
陈直《汉书新证)(修订本)。旧说认为三官中有均输令,无技巧令。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
《盐铁论·本议篇》。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
《汉书)卷六《武帝纪》。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
《史记》卷三○《平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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