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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调与超越:中国思维方式探讨一书中探讨的三点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比,前者所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并非任何道德义务都是法律义务,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也并非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在古代中国,由于道德法律化,人的各种道德义务被强化了,法律制裁的范围无限地扩大,从而使得平民百姓处于一种沉重的义务重负之下。忠孝仁义的伦理规范也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原则,君臣父

在古代中国,法律始终未从道德中独立出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隋书·刑法志序》表述得很清楚:“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以刚正不阿、执法公道而留名青史的海瑞也认为,法律应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行为准则,为官要“以狱讼文移催征为末,以教民耕桑转移风俗为首”(《督抚条约》)。这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直占优势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使得法律成为伦理的侍女。黑格尔在评论中西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时说道:“在我们这里,法律的制定以及公民法律的体系即包含有道德的本质的规定,所以道德即表现并发挥在法律的领域里,道德并不是单纯地独立自存的东西。但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1】

中国古代的立法原则是:“一准于礼”(《四库全书提要·唐律疏议解》),“法出于礼”(《管子》)。在中国封建伦理思想中,“孝”为一核心德目,历代王朝都宣称以孝治天下。《孝经·刑章第十一》劈头就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唐宋明清之律都规定:常人相骂不为罪,而子孙骂父母、祖父母当处死刑。《清律例》二八载: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决断,不必审讯。与“孝”相当的德目为“忠”,孝是维护封建社会之细胞和基本单位——父权家长制家庭的基石,忠则是维护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石。因此在中国封建律法中,不忠如同不孝一样,属于十恶不赦之大罪。从北齐至清代始终沿袭不改的“重罪十条”的头三条就是: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皆处以斩刑或绞刑。

汉代大儒董仲舒干脆直接以儒典作为决狱判案的根据,他“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汉书·应邵传》)。做过州县地方官的朱熹也主张:“凡听五刑之治,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盖必如此,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朱文正公文集》卷十四)由此可见唯伦理性思维方式的影响。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比,前者所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并非任何道德义务都是法律义务,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也并非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在古代中国,由于道德法律化,人的各种道德义务被强化了,法律制裁的范围无限地扩大,从而使得平民百姓处于一种沉重的义务重负之下。与此相应的是义务与权利的分离和反向共变趋势——义务越多,权利反而越少,反之亦然。被割裂的义务和权利按照封建等级秩序进行不平等的再分配,越是处于社会的上层,就拥有越多的权利和越少的义务;而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们,则陷入一种普遍的无权状态和繁重的义务重负之下。由于等级意识压抑了公民意识,使得真正的法律(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确保基于公民意识之上的应有权利)难以产生和执行。恩格斯曾指出:只有在罗马自由民私人平等的基础上,完备的、对后世影响极大的罗马私法才得以发展起来。【2】这个结果对于一切封建制国家都是相同的,普遍的无法状态永远都是普遍的无权状态的必然后果。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意识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等级意识之处在于,在中国等级的依据主要不是血缘关系,而是现实的社会地位。如果说西欧的等级制是基于先天的遗传的因素,中国的等级制则是基于后天的获得的因素,从而就使得人为的色彩突出出来,在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的殿宇前敞开了一条看起来似乎平等的竞争之路。从西欧中世纪直至资产阶级革命时代,非贵族血统的人是决不敢觊觎王侯之位的,即使是不可一世的拿破仑,为了掩饰他的科西嘉暴发户的身份和使自己的后代具有哈布斯堡皇族的血统,也不得不与约瑟芬离婚而另娶奥地利公主为妻。而在中国,宦海沉浮,平民布衣封万户侯的不胜枚举;沧海横流,市井无赖之徒登临九五的也时有人在。这就使处于普遍无权状态之中的中国人在无望中看到了一线希望,使得他养成了一种忍让精神,一种相信运气的乐观主义处世态度,怀着一种未来的主人公的信念来忍受眼下的奴隶状况。因为他相信,终究有一天阳光会照耀到他或者他的子孙的身上。他这一世如不能遗泽子孙,那么他就坚信他的后人一定会耀祖光宗的。

因此,对于自己在现实中的无权状态也就熟视无睹了,而对于权力无限的君主和权力递减的各级官吏的淫威,也就逆来顺受,习以为常了。谁也不会去过问法律,因为法律只有对那些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来说才是有意义的。而中国人一生下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被束缚和融合在一张巨大的人伦关系网中。他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一个家,一个族,一个国,他首先是一个要尽孝的子,要尽忠的臣,如果不幸身为女子,还是一个要尽节尽贞的妻。他的一言一行,不能出于自己的理性、情感和意志,而要时时以伦常纲纪为本,“一举足,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皇帝是他的万岁爷,太守是他的老公祖,知县是他的父母官。天子总是圣明,他自己总是罪该万死,天子赐他死,他还要谢恩。在道德和法律面前,他没有权利,只有义务,为臣为子的义务。由于缺乏权利观念、平等观念和公民意识,而且由于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与道德相重合,所以法律竟可以干涉人们的思想、动机,于是就有了“文字狱”、“腹诽之法比”和“论心定罪”等荒诞不经的现象。(https://www.xing528.com)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每一细胞都浸透了以忠孝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中国律学中提出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思想虽然也曾实行过,但是且不说这是否等于一般法所必然具有的公平观念,仅从形式上看,这个“贵”起码不包括一个人——皇帝。法家在中国律学史上独树一帜,标榜法治,他们也认识到制法者违法是他们以法治天下的最大障碍,所谓“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商君书·君臣》)。但是他们对此亦无可奈何,因为他们也超越不了中国伦理的天罗地网。法家推行法治与儒家推行德化虽然形式相异,却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韩非子·忠孝》)法治的内容仍不离“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配匹之合”(《商君书·国策》)。法治的首要条件是“君尊”,“君尊则令行”。韩非子大力宣扬对暴君也不能违抗的极端专制主义思想,在维护封建伦理和专制制度方面,比儒家走得更远。

忠孝仁义的伦理规范也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原则,君臣父子的封建伦常秩序也就是司法的量刑依据,从而使道德与法律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唯伦理性的思维方式无形地制约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使其带有伦理意识的殷红的烙印。法律沦落为道德的“爪牙”。

道德与法律囫囵一体,引起社会生活、社会习俗和心理的混乱。由于道德附上了法的功能,使得道德问题变成了法律纠纷,求之于内心的道德要求变成了外在的强制性规范。道德被法律所强化的结果,是普遍的道德伪善。原本属于内在自觉的道德生活既然被外在化和打上了强制性的烙印,人们就纷纷戴上假面具,从而导致了一幕幕封建社会的道德丑剧。中国封建社会的种种野蛮的家规族法就是道德法律一体化的恶果,它严重地扭曲了中国人的心态,使得人们分不清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分不清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既不能理直气壮地去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也不能自觉自愿地去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负荷过大的道德压力和懵懂无知的无法状态一直到今天仍然影响着许多中国人的生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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