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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军遗弃婴儿案,现开庭审理

时间:2024-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4月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这起遗弃婴儿并导致其死亡的案件。现在开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利军遗弃一案,本合议庭由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朴岩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严海江、代理审判员李金萍组成,书记员张静担任法庭记录。这证明了赵利军有遗弃孩子的主观故意。对此,赵利军予以辩解。

赵利军遗弃婴儿案,现开庭审理

无知青年偷食禁果,生下孩子不想养活

放在公园等人抱养,是否遗弃庭上评说

公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利军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4月7日

旁白:2003年5月4日的早晨,北京市房山区的两名儿童在燕山公园南门东侧山坡的树丛中发现了一名男婴。大人们闻讯赶到,马上将婴儿送往医院,但是因抢救无效,孩子于第二天死亡。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局侦查证实,孩子是在前一天晚上被遗弃的,遗弃他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亲生父亲——北京市东方实业公司临时工——赵利军。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赵利军残忍地扔掉自己的亲生骨肉呢?2004年4月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这起遗弃婴儿并导致其死亡的案件。

现在开庭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利军遗弃一案,本合议庭由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朴岩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严海江、代理审判员李金萍组成,书记员张静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酌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赵利军的委托,由北京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清华出庭为其辩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

公诉人:被告人赵利军,男,22岁,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实业公司临时工,……

旁白: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确认,被弃男婴是赵利军与女友段× ×所生,赵利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罪

法官:被告人赵利军,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

赵利军:我是2002年到北京来的,后来和女友好上,有了孩子。

旁白:赵利军说,2002年3月,他在东方实业公司打工时认识了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段某某。两人很快谈起了恋爱,并发生性关系。2002年10月,段某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赵利军本来想让段某某回老家内蒙古生孩子,交给父母抚养,但由于去年五月非典疫情严重,无法离开北京,而孩子又提前2个月,于5月3日降生在段某某的宿舍里。赵利军将母子二人送到附近的良乡医院后,医生发现孩子脸色发紫,劝他立即转往儿童医院检查。然而他没有给孩子转院,而是托医生打听有没有人愿意收养,后来医生告诉他没有人要,他就把孩子放到了燕山公园的台阶上,此时婴儿出生仅十几个小时。

法官:下面由公诉人对赵利军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赵利军,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出于什么动机把孩子扔掉?

赵利军:不是扔,我也不舍得扔。因为我没有钱给孩子治病。

公诉人:那你还准不准备抱回来?

赵利军:当初我想让人抱走。

公诉人:你让别人抱走,这不叫扔叫什么?叫送人吗?

赵利军:送人没人要,我让医院大夫问了。我搁到燕山公园门口想让人抱走。

公诉人:让人抱走你是什么目的?

赵利军:就是让他抚养。

公诉人:就是你不再抚养孩子了,是吗?

赵利军:我没有钱治,没有钱。

旁白:在回答公诉人的询问中,赵利军承认,女友在怀孕初期就告诉了他,但他认为人工流产的手术费要2000元太贵,就没有动手术;赵利军反复强调自己没有钱、不能给孩子治病,是走投无路才把孩子放在公园里,希望别人把孩子捡走养大,并不是存心要遗弃。

公诉人:你知道自己有把自己孩子养大的义务吗?

赵利军:当初也不懂这些。(www.xing528.com)

公诉人:那你是被谁养大的?当时为什么说自己没钱养还要把孩子生下来?

赵利军:当时我俩去了良乡医院,医院说做不了,说是要2000多块钱。

公诉人:你这次请律师花了多少钱?

赵利军:这是我向厂里支出的。

公诉人:你向厂里借了多少钱?

赵利军:2000多块钱。

旁白:在讯问中,公诉人指出,从医院到燕山公园的路上,有多栋居民楼,但被告人偏偏将孩子放到燕山公园的树丛中。这证明了赵利军有遗弃孩子的主观故意。对此,赵利军辩称,他认为公园是旅游景点,人多,可能有人会将孩子抱走。

法官:现在由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

旁白: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赵利军女友段云云的证词,证实赵利军知道女友怀孕后,没有让她实施流产手术,几个月后又提出“回家生孩子”,“让父母抚养”;孩子早产后,医生没有说孩子有病;赵利军在遗弃孩子之前没有和她商量,是独立实施的;也就是说,孩子从怀孕到出生完全在其预料之中。公诉人又宣读了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厂长的证词,证实赵利军是有固定收入的,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对此,赵利军予以辩解。

赵利军:我一月就400多块钱,那时我也刚去几个月,头两月还是试用期,我真的没有钱。

旁白:公诉人出示了7张照片。其中包括一张婴儿被遗弃地点的照片。证实孩子被遗弃的地方,并不是被告人说的台阶上,而是在树丛里面,从外面根本看不见。对此,赵利军的解释是,他怕把孩子放到路上会被往来的行人踩到或者被车辆压到。

法庭辩论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第一,被遗弃婴儿来到人世仅仅16个小时,就被被告人弃于山坡上树丛中一个人根本看不到的地方,在发现弃婴时,婴儿身上仅仅包着一层薄薄的布,他只能在寒风中等待死亡的来临。每一次公诉人看到弃婴的照片,心里都会受到一次严重的震撼,被告人难道能平静地看待自己亲生的儿子在山坡上树丛中等待死亡吗?第二,被告人自己辩解认为没有钱抚养。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赵利军几次强调自己没有钱,而且这孩子有病,难以医治,这些辩解在公诉人所列举的证据中并非如此,孩子并非无法医治。北京市儿童医院的急救中心主任刘红的证言充分证实弃婴并非有病,只是早产而已。燕化职工医院陈梅也没有说孩子有病,只要进行保温孩子就能养活,可仅仅为了逃避不多的支付保温的费用就将孩子遗弃,最后造成孩子的死亡,而被告人却能为自己支付几千元的律师费,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被告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几千块的费用可以支付,但为亲生儿子的生命所需的钱却不肯支出,一个婴儿的生命与金钱在天平上进行衡量的时候,却倾向于金钱。第三,公诉人询问中,问孩子有什么病,为什么要遗弃,被告人回答是不记得了,这只能说明孩子没病。今天的庭审是对被告人行为的公众审判,是法律尊严的审判,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一条可怜生命的追悼,是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

旁白:公诉人认为,首先,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双方的举证质证,充分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遗弃罪。同时,被告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每月有固定收入,尽管工资不高但完全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被告人却将自己的孩子遗弃在公园的草丛中,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将刚刚出生仅16个小时的婴儿遗弃在公园山坡上,最终造成婴儿死亡,其行为侵害了家庭成员人身权,应从重处罚

法官:下面由被告人赵利军自行辩护。

赵利军:我真的没有那么狠心,我当初放在那儿真的是希望有人抱走他。我每月只有400多块钱,真的是没有能力抚养。

法官: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首先辩护人认为……

旁白: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遗弃罪的指控成立,但是提出两点辩护意见,第一,赵利军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带有一定盲目性,由于受非典疫情、本人经济条件、婴儿出生后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他的犯罪行为;第二,被告已经表现出了悔罪的态度,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给予考虑。

法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再补充两点,第一,辩护人谈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说过一次对自己行为的悔过,他一再说自己没有钱养孩子,并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忏悔。第二,法律意识淡薄,主观盲目性并不是他把孩子扔掉的原因,他只是为了逃避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其遗弃罪都是成立的。

法官:被告人赵利军,你有新的意见吗?

赵利军:我家里的条件你们可以去调查,我父母都有病,我自己身体也不好,我当初真的是没有办法,我不是为了逃避,我真的没有这个想法,……

法院判决

旁白:经过合议庭的合议,法官对被告人赵利军宣布判决结果。

法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利军犯有遗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利军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利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利军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记者笔记

从庭审一开始,赵利军就一直断断续续地哭泣,当审判长在宣判时,赵利军慑于法律的威严失声地嚎哭,最后瘫倒在被告席。当他被法警架出法庭的时候,我仍然在怀疑他的悲痛究竟来自于对孩子死亡的悔恨,还是对自己未来的忧虑和恐惧。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我们都应该对生命怀有尊重的心态,但赵利军却不能面对自己的责任。在他遗弃孩子的同时,也泯灭了自己的良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实习编辑宝琳,特邀编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陈实,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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