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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邯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时间:2024-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伪造国家机关批文,签订虚假合同,货款到手随意用,五十辆轿车无影踪。但是,十几天后,他们向国家储备局办公室打电话核实,得到的答复是,国储局没有下发过这个文件,苏州公司要求退还车款,蒋邯却称已经将货款打到国储局开调单使用,于是,苏州公司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诉人认为,蒋邯的辩解不能成立,其伪

蒋邯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伪造国家机关批文,签订虚假合同,

货款到手随意用,五十辆轿车无影踪。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蒋邯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8月5日

2004年8月5日,当身高一米八、仪表堂堂的被告人蒋邯出现在法庭时,我们不难想像,一年前,他任葡之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时,开着奥迪,西服革履,是何等风光。可是,今天,在庄严的法庭上,他往日的潇洒荡然无存,他不得不面对公诉人的两个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639万多元。审判长由审判员韩吉祥担任,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赵世欣。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蒋邯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蒋邯关于销售桑塔纳车的事情你讲一下来龙去脉。

蒋:当时我们公司负责人鲍泓介绍李硕的,李硕是国务院总理秘书

公诉人:你看到了桑塔纳2000的车了吗?

蒋:没有。

公诉人:你看到国土局委托你们公司销售800辆桑塔纳2000的文件了吗?

蒋:文件是李硕给的复印件。后来我们把复印件变成了红头文件。红头是我找别人给做的。

被告人蒋邯在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时提到了两个人,一个叫鲍泓,是他公司的副总,另一个叫李硕,是鲍泓过去的同事。李硕自称是某领导的秘书,局级干部,认识不少部委的领导,可以帮忙搞到中石化、烟草总局和国家储备局的批文。蒋邯曾经到中南海北门接送过李硕几次,因此,对一副首长派头的李硕的身份深信不疑。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首先是合同诈骗590万的证据,一共有7组。第一组,一共有7项,首先是苏州公司的报案材料。

苏州新区新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说,他们之所以和被告人蒋邯的葡之京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是因为蒋邯向他们出示了“国储计字2003第87号文件”,国家储备局委托葡之京公司销售其储备物资桑塔纳2000轿车200辆,每辆11.8万元,比市场销售价便宜3万多元。苏州公司购买50辆,汇款590万元。但是,十几天后,他们向国家储备局办公室打电话核实,得到的答复是,国储局没有下发过这个文件,苏州公司要求退还车款,蒋邯却称已经将货款打到国储局开调单使用,于是,苏州公司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9月10日,当蒋邯在北京饭店跟客户吹嘘自己有几亿美元资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蒋邯的葡之京公司与苏州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书证有什么意见吗?(www.xing528.com)

辩护人:有。在“争议解决”里说如果出现了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如60天内不能解决,甲方需退还乙方车款,或提交仲裁委员会

辩护人认为,双方在8月23日签订合同之后,被告人蒋邯便开始联系货源,收到货款后打了收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60天内申请仲裁,而苏州公司却在十几天后,以蒋邯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当即予以反驳。

公诉人:起码苏州公司要认为这个销售协议是一份民事合同真实存在的合同纠纷,我们才按60天内的协议去解决,从他报案看,他认为这不是民事合同纠纷问题,是刑事诈骗,由于性质改变,他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590万不是一个小数,不给手续,对方怎么能同意呢?

公诉人随即宣读了检察机关提讯被告人蒋邯时的一份讯问笔录,时间是2004年2月3日。

公诉人:当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要他讲一下,向苏州公司卖车的事。他说“简单地说是鲍泓和李硕先骗了他,他又用同样手法行骗。但这种骗构不构成犯罪我们也说不清楚。”

被告人蒋邯:李硕曾经搞到过一个国家储备局的83号批文,是复印件,称需要更新1800辆普通桑塔纳轿车,蒋邯为了得到销售指标,先后送给李硕一个摄像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请客吃饭花了不少钱。当蒋邯发现自己上了李硕和鲍泓的当以后,眼见公司债务一大堆,经营举步维艰,便萌发了如法炮制国家储备局批文,诈骗他人的想法。公诉人出示的七组证据中还有银行承兑汇票、对账单、证人证言、文检证明以及蒋邯用苏州公司购买桑塔纳轿车的货款为自己公司交房租、还借款的票据等大量书证。葡之京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执照证实,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物业管理、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等,没有一项与销售汽车有关。葡之京公司销售汽车属于超范围经营。经调查,李硕真名叫张玉升,根本不是某总理的秘书,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职员,目前,李硕和鲍泓已被逮捕。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首先,蒋邯在没有桑塔纳2000轿车,也没有国储局关于销售桑塔纳2000轿车文件的情况下,自己伪造了国储局文件,并将文件向被害人出示,骗取被害人信任,骗签合同和骗取了合同款。他的辩解有三个:第一,蒋邯辩称他是被张玉升、鲍泓所骗,他是受了骗又去骗别人。但后来蒋邯一直未见到桑塔纳车,且张玉升还提示他“桑塔纳2000车的事我根本不知道,鲍泓以后说什么你们别信”,因此,蒋邯是在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做假骗取钱财。

公诉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过对蒋邯的公司和其个人经济能力的调查显示,他自己根本没有经济实力,其公司就像一个贫血到极点的病人,自己已经丧失造血功能,只能靠不断输血来维持生存,也就是不断地用新骗到手的钱来堵以前的“旧债”和“窟窿”,而且蒋邯用骗取的钱先买几辆车应付被害单位,这正是合同诈骗罪中的一种犯罪形态,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审判长:被告人蒋邯,你自己发表辩护意见。

蒋:那590万给的我不是现金,是银行承兑汇票,这家公司目前没有受到损失,是民生银行垫付的,不是从苏州公司和工商行划过来的那笔钱。

对被告人的辩解,公诉人予以反驳。

公诉人:第一点,他强调说没有给苏州造成损失,我有一个问题要问:是不是只有现金是钱,支票不是钱?还要问你,银行会自己跟你做生意吗?苏州公司会有损失,而且损失是基于合同造成的,你所说的没有道理。

公诉人认为,蒋邯的辩解不能成立,其伪造公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但由于诈骗是主行为,伪造公文是从行为,所以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只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即可。公诉人同时指出,本案属于葡之京公司单位犯罪,蒋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24条、第231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本律师认为,从主观方面,被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出于对李硕的过分相信。第二,在合同签订以后,蒋邯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积极弥补合同的履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邯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是看有没有足够的资金,二是要看有没有充足的货源。蒋邯的公司尽管经营不太好,但是,他相信李硕有足够的货源,并不知道李硕是在骗他。因此,不能认定李硕是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购销合同。另外,如果蒋邯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那么,在他收到苏州公司590万元货款后,完全可以全部提走或者转移,可是,到公安机关查封时,账上还有300多万元。因此,蒋邯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反驳。

法庭还就公诉人指控蒋邯涉嫌的第二个罪名——诈骗罪,进行了举证质证。在伪造国家机关批文实施诈骗之前,蒋邯在2002年5月至8月间,谎称他们公司拥有“长城国际文化综合楼”项目的部分股份,可以对内装修工程发包,用签订装修合同为诱饵,并以需要运作费为名,骗取三家公司人民币49万多元。那么,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现在开庭》节目将会继续关注。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志海、郭鹏,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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