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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服务林区经济建设

时间:2024-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今,主流的观点认为,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近年来,林区群众因涉林纠纷而群体信访、上访的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林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例如,建瓯市顺阳乡违法分子盗伐国有企业林木行为曾一度猖獗,法院林业庭选择了相应的案例在乡镇公开宣判。此举对违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地遏制了当地的涉林犯罪。

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服务林区经济建设

以往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司法的谦抑性、被动性出发,能动司法仅仅局限于诉讼实体领域里“法官造法”的能动性,而排除法院在诉讼领域外的主动作为。如今,主流的观点认为,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南平中院抓住时代主流,提出“一升一降一亮点零违纪零事故”的“1110”工作机制,立足闽北实际,契合能动司法的基本司法理念。

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的集体林区之一,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森林覆盖率为62.9%(“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居全国首位。而建瓯则是福建省林地面积最大的县市,森林覆盖率达81.5%,居全省首位,是全国重点林业县市之一,同时也是全国闻名的“毛竹之乡”、“锥栗之乡”、“根雕之都”。优厚的自然条件决定了建瓯市的经济离不开林业,事实上,涉林产业也是建瓯市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绿色”的经济决定了“绿色”必然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和亮点。法院在通过正常诉讼手段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林区经济发展之外,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审判资源的优势,通过更加丰富的形式,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向外”延伸,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地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成为法院林业审判工作新的课题。建瓯市人民法院在践行“1110”工作机制的过程中,针对林业审判中能动司法实践存在如下做法和体会。

一是积极参与调查研究,为地方党委政府出谋献策,做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者。对于一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每个地方都要根据各自的条件作出相应的实施意见。因此,每逢国家林业政策调整时,法院都会高度关注,指派专门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并将调研结果呈报当地党委政府,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例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及时了解林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院党组安排了林业庭法官,深入到多个镇村,进行了长达二个月的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关于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查报告,报告既从理论角度阐述了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林改合同中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该报告被《南平审判》刊载,同时也受到建瓯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将该报告批转到相关部门,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学习

二是妥善采用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者。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矛盾的聚会处、聚焦点。许许多多的诉讼案件不仅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反映出社会管理水平。法院针对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的,较为普遍存在的行政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慎重、妥善地采用司法建议的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例如,法院在审理两起村民委员会与乡村寺庙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承包经营权纠纷时,发现本市乡村宗教活动场所的产权登记特别是林木林地权属登记较为普遍地存在混乱和滞后的现象,影响了宗教活动场所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法院依法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林业局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及时妥善地处理,该建议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是积极参与诉讼外涉林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工作,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做林区群众的法律解释者。近年来,林区群众因涉林纠纷而群体信访、上访的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林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基层党委政府在做息访工作时,如何在法律角度上向上访群众分析纠纷的性质、可能的法律处理结果,成为一大难题。此时,法院林业庭的法官没有认为“事不关己”,而是积极地担负起了法律解释者的任务。例如,建瓯市川石乡小岭村曾经发生一起因反映村干部擅自低价转让林木而群体性上访的事件。市委市政府为此抽调了纪检、法院、信访、林业、司法等机关部门的精干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下到乡村,限期解决矛盾。在为期一周的调处过程中,林业庭法官细致而耐心地向纠纷的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最终促成了纠纷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的工作受到工作组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www.xing528.com)

四是切实执行全省、全区法院的涉林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方针,将涉林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民间涉林纠纷的讼外调解者。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众多的涉林矛盾纠纷浮出水面。为了整合化解涉林矛盾纠纷的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化解涉林矛盾纠纷,2010年7月,建瓯法院根据省院、中院的统一部署,与市林业局联合成立了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乡、村设立了相应的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机构,形成法院、林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三调联动”机制。林业庭的法官不仅按照确定的片区亲自参与涉林纠纷的诉前化解,还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市林业局联系,互通信息,一同到乡镇(街道)、村组的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经过数年的努力,“大调解”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大量的涉林矛盾被化解在基层,涉林民事诉讼案件显著减少,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也促进了林区的和谐稳定。

五是积极参加林业法律的普法工作,着力提升林区群众的法律素质,让法律的阳光普照林区的每一寸土地,做林区群众的法律布道者。1、与基层人民法庭或检察院林检科联手,将部分乡镇的圩日定为普法宣传日,在圩期开展涉林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的普法宣传,挂解林业案例图片,分发林业法律手册,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2、依托市法院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办的法官说法栏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例进行剖析、认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3、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林业案件巡回开庭。力争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社会效果。例如,建瓯市顺阳乡违法分子盗伐国有企业林木行为曾一度猖獗,法院林业庭选择了相应的案例在乡镇公开宣判。此举对违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地遏制了当地的涉林犯罪。4、积极开展“法官挂企”活动。确定林业庭的每一个法官与相应的林业企业挂钩,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排除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5、根据中院的统一安排,积极开展“法官进林区”活动。定期安排林业庭法官走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村委会和林农。了解他们的司法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前述“法律参谋者”、“法律解释者”和“法律布道者”等角色都超出了法院的职能范围,属于越权行为。我们认为,作为人民的法院,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大局服务,这样的“越权行为”,我们应坚持到底!事实上,我们的工作不仅受到林业企业和林农的赞扬,也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肯定。林业审判庭连年被评为法院的先进集体,林业庭庭长林桂清先后被评为“全省法院林业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优秀法官”。

(作者单位:建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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