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立法学的研究方法
“工欲至其善,必先利其器。”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对于科学研究而言,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因素。立法学研究同样也需要正确、科学的研究方法,才能确保研究结果富有成效。
一、立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和具体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使一切社会科学获得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研究所必须遵循的方法论原则。立法学的研究,也必须置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之下。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构成了立法学方法体系的基础,对立法学研究具有导向作用并影响了其他方法的科学选择和运用,决定了立法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正确与否。如,只有遵循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才能科学揭示出立法的起源及其本质;依据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才能深刻理解立法的整体内容,真实概括立法所产生的不同形式及其发展轨迹;运用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才能深刻理解立法发展的规律,指导立法准确地反映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基本要求。
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一些方法在揭示法律现象的矛盾特殊性方面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在法学各分支学科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们是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这些方法也正是立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其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并非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立法者为人们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时,事实上就是力图通过保护、奖励和制裁等法律手段来肯定、支持或反对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在立法者看来是正当或理想的状态。因此,立法者要制定与社会特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正当的法律,首要任务是要解决立法的价值选择问题,当发生利益冲突时,还需提供一种在不同利益间进行取舍的机制。也就是说,在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规制时,立法者必须厘清在相应的利益关系中,哪些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应当保护到什么程度?哪些利益应当受到限制?应当限制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必须在有关法学理论中得到回答,否则,立法就成为立法者个人的随意活动,这对于任何人、任何社会而言,都是极其危险的事情。其次,由于立法原本就是为人们未来的行为提供社会规范,因此立法者还要解决的是,立法如何为未来社会的发展提供一种理想的价值目标。正因为如此,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分析立法的形成、过程、结果和发展,对之进行价值判断,对各种立法活动进行评判和衡量,也就是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成为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的立法学研究,进行价值分析时自然应当能够认识到,立法活动是以人民利益为基准进行的价值选择的活动,从而通过积极的立法活动保护和实现人民所迫切需要的安全、秩序、正义、自由等价值。
(二)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包括立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运用实证分析研究立法学,就是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立法学的各种理论命题。对于立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
具体而言,实证分析方法最主要有以下几种:(https://www.xing528.com)
(1)社会调查方法。运用社会调查进行立法学研究,有助于加强理论联系和指导实际的功能,保证立法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立法学所需进行社会调查的课题和范畴极为广泛,如立法主体各项活动及其功能的调查、立法实际运行过程的调查、立法成本及立法实效的调查等等。社会调查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等始终。同时,调查者还需熟练运用一些接触事实、收集资料的技术性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参与法、访谈法、问卷法等等,以此才能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以及根据调查结果所做出的推论的科学性。
(2)历史考察方法。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运行的,因此,研究立法活动必须以其所在的特定历史环境为背景,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分析一国的立法活动。考察某个立法现象时,应当分析其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其发展去考察这一立法现象现在的状态。进行这种历史的考察,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把握立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加深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理解并为研究现实问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3)比较方法。对于立法现象的比较研究,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同国家以及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立法体制、立法文化等的横向比较,有助于借鉴和吸收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一国的立法制度。另一种是按照立法现象发展的时间顺序的纵向历史比较,通过对不同历史类型以及同一类型中不同时期的立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助于继承和发扬历史的优秀传统,并从中获得许多经验教训,对于立法学理论发展和制度完善都将大有裨益。
(4)逻辑分析方法。法本身就是一种由各种规则构成的内在统一、结构严谨的体系,正确使用逻辑分析方法有利于全面、准确地了解立法的内容、形式。逻辑分析方法的具体形式也有很多,如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科学抽象法、数学模型法等等。在立法学研究中,这些具体形式都有其特殊作用。如研究者可以运用演绎法从一般的立法原则推导出具体的立法原则;可以用科学抽象法提炼出立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利用数学模型法可以对立法成本与效益进行评估,等等。
(5)语义分析方法。立法过程实际是与语言的操作过程相伴随的,立法主体正是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划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从而宣告和推行国家意志。立法语言成为传达国家意志和指令、表达具体立法目的的载体。因而,如何正确使用、解释立法用语,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如果立法文本中的用语无法解释,或者本身就是语义含混、前后矛盾,这种立法将无法充分保护其应当保护的利益,也无法有效制裁其应当制裁的行为。同时,如果不能准确、合理地使用和解释立法用语,则将会导致立法学理论研究的混乱与交流的障碍。更重要的是,立法质量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技术的精湛与否。而对于语言准确、凝练地运用,正是具有高超的立法技术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语义分析方法对于立法学研究而言,有其独特的功能。
二、我国立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注意事项
我国现阶段运用上述各种具体方法进行立法学研究,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应当加以注意:
第一,强化理论联系实际。立法学是兼顾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立法学研究者要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提高自己,既要有理论造诣,又要有实践经验。事实上,我国专门从事立法学研究的人员大多停留在书本与理论层面,缺乏实践知识,而立法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又往往缺乏进行理论总结和思考的途径。为此,立法理论研究人员应当多参与立法实践,了解实际,在实践中检验原有的理论观点,发现并提出新的理论课题,解决新的理论问题。立法实际工作人员则应当加强理论学习和修养,增强运用先进的理论知识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同时,还应当加强两方面人员的互相交流与合作,这样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理论联系实际。
第二,兼顾国外立法经验的研究与我国立法经验的总结。西方国家法学传统悠久,立法活动比我国发达,立法学研究也开展得比较早,并且已获得了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在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等方面均值得我国的立法学研究者进行认真的探讨和借鉴。同时,立法活动又是历史的,与其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条件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一国的立法现状,必定是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因此,既不能无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无法迅速尽快提高我国立法学的研究水平,也不能抛弃本土的具体条件和优良传统,使我国立法学研究流于空泛。我国的立法学研究,应当着重将国外立法经验和对我国立法的历史传统、经验教训等两方面相结合,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为我国立法学的发展和立法的完善提供指导作用。
第三,全面研究从立法过程、立法结果到法律的实施、评价、检验及完善的整个过程。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立法现象,但对立法现象的研究不能仅限于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是否准确、立法制度是否健全、立法技术是否精湛,这些问题仅仅通过对立法过程和结果的考察并不能得出正确结论,还需要从法律的实施、遵守等适用过程来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价。如,只有通过法律运行全过程的实际检验,才能判断立法理论能否科学、正确地指导立法实践;只有通过法的具体实施和反馈,立法瑕疵和漏洞才能逐步显现,从而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立法提供前提条件。因此,我国立法学研究尤其应当注意,要将研究的范围扩大到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将立法及立法学放到全部法律实践中进行检验,并在不断反馈、修正中获得完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