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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船员管理-船 员 培 训

时间:2024-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有符合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船舶与船员管理-船 员 培 训

子模块二 船 员 培 训

一、船员培训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船员队伍尤其是高级船员队伍是安全从事水上交通运输任务关键,是航运业生存与发展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保证,船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航运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持续和确实有效地实施各项船员培训,是船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手段,是适应现代航海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不断地加强与改善船员培训工作对航运管理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从事各类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有关的航海院校等船员培训机构大量产生,它们负责船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如招收学员、制订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培训,它们为提高船员素质和船员培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船员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现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并于2009年6月正式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1.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是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两大类。

2. 船员适任培训

船员适任培训是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1)船长;

(2)轮机长

(3)大副;

(4)大管轮;

(5)三副;

(6)三管轮;

(7)值班机工;

(8)值班水手

(9)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10)引航员;

(11)非自航船舶船员;

(12)水上飞机驾驶员;

(13)地效翼船船员;

(14)游艇驾驶员;

(15)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1)驾驶岗位;

(2)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1)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2)精通快速救助艇;

(3)高级消防;

(4)精通急救;

(5)船上医护;

(6)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

(7)自动雷达标绘仪;

(8)船舶保安。

3. 特殊培训

特殊培训是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1)油船安全知识;

(2)油船安全操作;

(3)油船原油洗舱;

(4)化学品船安全知识;

(5)化学品船安全操作;

(6)液化气船安全知识;

(7)液化气船安全操作;

(8)滚装客船;

(9)客船;

(10)大型船舶操纵;

(11)高速船;

(12)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13)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14)驾驶台资源管理。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1)油船;

(2)散装化学品船;

(3)客船;

(4)高速船;

(5)滚装船

(6)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二)船员培训的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1. 海船船员培训的许可条件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① 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② 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③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2. 内河船员培训的许可条件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① 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② 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③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3. 提交的材料

(1)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 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② 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③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④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⑤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⑥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⑦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⑧ 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① 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② 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③ 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② 培训业务申请所需的第(2)项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① 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② 法人依法终止的;

③《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三)船员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培训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当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二、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一)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1. 培训合格证书的种类

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书(见表8.2):

(1)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3)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4)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5)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6)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7)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8)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9)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10)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1)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3)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4)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5)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6)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17)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8)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www.xing528.com)

(19)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20)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上述第(1)、(2)、(3)、(4)、(11)、(12)、(14)、(15)和(17)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2. 任职船员的持证要求

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可参见表8.3):

(1)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2)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3)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作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4)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5)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6)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7)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8)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9)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10)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1)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2)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3)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4)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5)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6)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17)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8)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9)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 培训合格证书(见图8.1)的内容

(1)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2)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3)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4)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

(5)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6)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7)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图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J)

资料卡

培训合格证说明

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栏,填写本条规定格式的编号。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十二位组成,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第一位:由英文大写字母P表示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三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第四至第七位: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的年份。

第八至第十二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的总序号(由计算机按签发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二、培训合格证书的持证人姓名(Full name of holder)栏、国籍(Nationality)栏、性别(Gender)栏、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栏、授权的签发机关(Issuing Administration)栏、签发日期(Issued on)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Signature of duly authorized official)栏。

三、合格证名称(Title of the Certificate(s))栏的填写,根据发证机关核定的情况,合格证名称栏,及所适用的公约条款(Clause),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基本安全培训(Basic Training):Ⅵ/1、A-Ⅵ/1。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Proficiency in Survival Craft and Rescue Boats Other Than Fast Rescue Boats):Ⅵ/2、A-Ⅵ/2。

(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Proficiency in Fast Rescue Boats):Ⅵ/2、A-Ⅵ/2。

(四)高级消防培训(Training in Advanced Fire Fighting):Ⅵ/3、A-Ⅵ/3。

(五)精通急救培训(Training in Medical First Aid):Ⅵ/4、A-Ⅵ/4。

(六)船上医护培训(Training in Medical Care):Ⅵ/4、A-Ⅵ/4。

(七)船舶保安员培训(Proficiency for Ship Security Officer):Ⅵ/5、A-Ⅵ/5。

(八)保安意识培训(Security Awareness Training):Ⅵ/6、A-Ⅵ/6。

(九)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Seafarers with Designated Security Duties):Ⅵ/6、A-Ⅵ/6。

(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Basic Training for Oil and Chemical Tanker Cargo Operations):Ⅴ/1-1、A-Ⅴ/1-1。

(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Advanced Training for Oil Tanker Cargo Operations):Ⅴ/1-1、A-Ⅴ/1-1。

(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Advanced Training for Chemical Tanker Cargo Operations):Ⅴ/1-1、A-Ⅴ/1-1。

(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Basic Training for Liquefied Gas Tanker Cargo Operations):Ⅴ/1-2、A-Ⅴ/1-2。

(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Advanced Training for Liquefied Gas Tanker Cargo Operations):Ⅴ/1-2、A-Ⅴ/1-2。

(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Training for Personnel on Passenger Ships),中文、英文处均填:Ⅴ/2、A-Ⅴ/2。

(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Training for Masters and Chief Mates of Large Ships):B-Ⅴ/a。

(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Training for Personnel on High-speed Crafts):B-Ⅴ/a。

(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Training for Officers and Ratings Responsible for Cargo Handling on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Solid form in Bulk):B-Ⅴ/b。

(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Training for Officers and Ratings Responsible for Cargo Handling on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B-Ⅴ/c。

四、合格证名称栏的签发日期(Day of Issue)栏和有效期至(Valid of Expiry)栏。

五、培训合格证增加项目或再有效,以及证书补办等,由相关发证机关重新制作。

六、在合格证名称栏最后一项下一栏,中文填:以下空白,英文填:Blank below。

4. 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见表8.2)

表8.2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

备注:上述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均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表8.3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持证要求对照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二)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1. 基本要求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6周岁。

(2)完成规定的培训。

(3)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4)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2. 服务资历或船上见习要求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1)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2)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3)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3. 培训和证书要求

(1)申请第(2)至(19)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2)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3)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4)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5)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三)培训合格证考试

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四)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1. 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见表8.4);

(2)有效身份证件;

(3)培训证明;

(4)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需要的相关船上证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培训合格证书的再有效

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2)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表8.4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3)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4)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上述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签发合格证规定的第(1)、(2)和(4)项要求的材料。

按照申请合格证书再有效条件中第(2)至(4)项要求具有海上服务资历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按照第(1)至(4)项要求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者,还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 培训合格证书的损坏、遗失和补发

培训合格证书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及提交申请签发合格证第(1)、(2)和(4)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培训合格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2)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提出申请。

(3)培训合格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4)培训合格证书所载船员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补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相同。

(五)承认签证

持有经修正的(《STCW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十二)、(十四)项(见任职船员持证要求第11、12、14项)相对应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服务的,应当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所属缔约国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2)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3)申请者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按照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控制和适任条件标准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要素不低于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二十六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5年。当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想想做做

请根据下述材料,填写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参见表8.4)。

李飞系广东三水运输公司船员,于2004年11月2日向广东海事局申请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其基本信息如下:男,广东省籍,1966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23196601234321。初中学历,体检身体健康,两眼视力1.3,听力正常。现持适任证书类别:丙类。等级:500~3 000总吨。职务:大副。证书编号:BKL12320040200001。服务簿号码为1526100231。其最近水上服务资历:(1)1993年5月6日至1996年3月5日在液货船广油001上任大副,船舶总吨为500功率300千瓦;(2)1996年5月6日至1998年3月5日在液货船广液油002上任大副,船舶总吨为700,功率为500千瓦;(3)1999年5月6日至今在液货船广液油004上任大副,船舶总吨为700,功率为500千瓦。原合格证代码和合格证号: A04/060002、A05/030004,现申请再有效。最近5年内没有发生海损、机损责任事故情况。

三、岗位适任培训

(一)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表8.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表8.6)。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二)岗位适任培训证明的有效期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表8.5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表8.6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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