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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考试与评估-船舶与船员管理

时间:2024-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满足年龄的要求:船员小于65周岁;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与评估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考试与评估者,年龄不小于16周岁。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海船船员考试与评估-船舶与船员管理

子模块三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令),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船员船员适任考试与评估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二、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考试与评估的基本条件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我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海船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必须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其相关要求可见表8.7。

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首先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

(1)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满足年龄的要求:船员小于65周岁;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与评估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考试与评估者,年龄不小于16周岁。

(3)完成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4)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5)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6)通过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7)满足《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上服务资历”是指船员在某一等级船舶上任某职务的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船员必须完全在船上度过,并且实际上是任船舶的某一固定职务。

三、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考试与评估的具体要求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1)身份证件;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但是,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表8.7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

1. 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 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5.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四、特免证明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见图8.2)。

图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免证明(K)

(一)申请特免证明的条件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2)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对于上述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二)申请特免证明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1)申请理由;

(2)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3)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4)相关证明材料。

(三)特免证明的受理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资料卡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特免证明的说明

1. 特免证明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栏,填写本条规定格式的编号。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十五位组成。

第一位:以英文大写字母表示T中国政府签发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第二至第十五位的编号格式与本细则第十三条相同。

2. 特免证明船舶栏,填写船员特免所在船舶的中英文名称。

五、承认签证

持有经修正的《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见图8.3和图8.4)。

(一)申请承认签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2)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www.xing528.com)

(二)申请承认签证的审核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1)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2)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图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船长及高级船员L)

图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承认签证(船长及高级船员M)

(3)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上述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资料卡

承认其他缔约国的证书的签证的说明

一、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栏,填写本条规定格式的编号。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十五位组成,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第一位:以英文大写字母C表示中国政府签发的承认签证。

第二、三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含义和表示方法与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相同。

第四、五位:以两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签发被承认的证书的缔约国。缔约国编码见附录3。

第六位:以英文大写字母C、P表示中国政府签发的承认签证的类型,C表示船长和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P表示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位至第十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十一位到第十五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由计算机按签发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顺序号。

二、承认签证的有效期(Date of Expiry)。

三、承认签证持证人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承认签证的职能、级别、适用的限制、等级与职务、授权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合格证承认签证的证书名称、适用公约条款、缔约方合格证编号。

四、承认签证,“对由__________政府”和“by the government of__________”栏,填写签发被承认证书的缔约方的中英文国家或地区名称,如:印度INDIA;证书编号中英文均填写被承认的适任证书的原编号。

五、尽管有上述规定,当被承认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内的有关内容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抵触时,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一)航运公司指派任职船员的责任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1)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2)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3)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二)航运公司培训船员的责任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1)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三)航运公司档案管理责任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六、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理论考试和评估的科目要求见表8.8至表8.15。

表8.8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 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 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 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 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8.9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注:1. 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 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 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 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 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 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 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表8.10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 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 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8.11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续表

注:1. 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 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 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 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 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 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 申请3 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 申请3 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 申请3 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表8.12 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注:与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不同,GMDSS无线电人员申请适任考试的途径只有职务晋升一种,即由低到高,而没有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

表8.13 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注:1. 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2. 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表8.14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 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 评估项目。

  2. 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 考试科目。

表8.15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注:1. 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2. 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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