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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实践的批判和反思

时间:2024-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的权利和实践批判的权利人类的实践作为主客体相统一的创造性活动、批判性力量,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它是社会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甚至构成了社会历史本身。这就使进一步深入探讨具体的实践活动、人的实践权利和实践批判权利成为必要。因此,主体既拥有实践的权利,也要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受影响者也就相应地拥有了批判实践的权利。

面向实践的批判和反思

实践的权利和实践批判的权利

人类的实践作为主客体相统一的创造性活动、批判性力量,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它是社会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甚至构成了社会历史本身。但实践总体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并不意味着,也不能保证每一次具体的实践活动都是合理的、必然的。具体的实践活动归根到底是现实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方式。由于人们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方式,而选择即意味着可能性和多样性,因此,具体的实践活动会呈现出真与假、善与恶、优与劣、美与丑的差异化、多样化特点。这就使进一步深入探讨具体的实践活动、人的实践权利和实践批判权利成为必要。

一、抽象与具体:对实践的两种理解

我们可以从两种角度理解实践:一是从抽象、整体的角度,把实践理解为主体改造世界的对象性活动的总和;二是从现实、具体的角度,把实践理解为个人具体的生存和发展方式。

第一种角度是把实践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不研究或较少研究具体的、个别的实践活动本身。其最主要的思想可以归结为:实践,尤其是物质生产实践,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根本因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社会历史规律,正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客观规律;作为实践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历史进步的主导力量。这些思想无疑是客观地反映了历史的本来面目,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历史现象的理论依据。但若仅仅止步于抽象、整体意义的实践,而不深入分析具体的实践活动本身,那么当我们将这种理论运用于实际过程中时,就可能遭遇两大难题。

其一,我们很难据此理解主体对具体的实践活动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实践观强调实践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发展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但现实的、具体的实践并不都具有客观必然性,实践规律也不会自发地决定历史的进程。实践主体有对实践活动进行选择的权利,而每一次选择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式。若仅从抽象的角度理解实践,则可能将社会历史的发展片面地归结为纯粹的必然性,寄希望于实践规律的自发作用,而忽视主体选择自身实践方式的权利,忽视由于这种权利的实现而导致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偶然性、不确定性。

其二,人们很可能因此忽视对实践本身进行批判的必要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对主客观世界的双重批判功能。的确,实践在总体上是最具革命性、批判性的力量,一切难题都能在实践中得到解决,似乎实践本身是天然合理的、不可批判的。但辩证地看,实践对世界的批判必然包含实践的自我批判在内。尽管实践在总体上是合理的,但具体的、个别的实践活动并不都是合理的,并不总是有着积极的作用,有的实践活动甚至会导致历史的暂时倒退。因此,有必要对实践本身进行批判。若把实践仅仅抽象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就只能看到实践对世界的批判,而忽视实践的自我批判,忽视对实践本身进行批判的必要。

为了避免以上两个方面的片面性,我们在对实践进行抽象的、整体的把握之后,应再对其作细化的理解,从现实的、具体的角度,把实践理解为人的具体的生存和发展方式。

现实的实践活动或是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首要的目的,或是以其为具体的内容,或是以其为最终的结果。千百年来,人类的生产实践和科学技术实践不断进步,其本质是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不断提升;而各种实践活动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改造,则直接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因此,实践首先不是作为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动力而存在的,而是作为每个实践主体的生命活动而存在的,是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方式而存在的。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除了要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外,还要受自身能力和水平、个性特点、目的愿望等主体性因素的影响,而后几者都是因人而异的。也即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人们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生存和发展,有权根据主体的特点和客体的状况决定如何开展实践活动,这即是实践主体实践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随着人的主体性的不断增强,人的实践权利正日益扩大;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存在与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每个人的自由抉择、自主实践和全面发展;主体实践权利的扩大,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

当然,实践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实践方式及其后果的多样性,不同的实践活动会给主体自身、他人、社会历史和自然环境带来不同的影响。因此,主体既拥有实践的权利,也要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受影响者也就相应地拥有了批判实践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只有将实践的权利和实践批判的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既尊重主体的权利和要求,尊重人的全面发展,又有效引导和规范主体行为;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人类的实践活动在整体上朝着真、善、美的方向发展,保证实践在总体上的合理性、必然性。

抽象与具体,对实践的这两种理解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两个相向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大量具体的实践活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实践的一般规律,深刻揭示了隐藏在社会意识和社会关系背后的根本性因素——生产实践,进而揭示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人类历史的奥妙所在。实践推动着历史的进步,也推动着实践自身的发展,今天,我们所面临的实践问题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相比已大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强调现实、具体意义上的实践,实际上是要把抽象、整体意义上的实践作为理论前提和基础,由内而外,从本质上把握现象,分析和批判现实的、具体的、新型的实践活动,在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调整和改善现实的人的多样化的生存和发展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实践的这两种理解,不仅仅是两个相向的过程,更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再从抽象深入到新的具体的具有历史继承性的整体进程。而在“新的具体”中,主体实践的权利和实践批判的权利亟待研究。

二、现实的人进行实践的权利

什么是权利?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英国著名的人权理论家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如果你有资格享有某物,那么,对你来讲,享有它就是正当的。”“权利是对利益所享有的资格。”(1)米尔恩用“资格”诠释权利,为的是强调权利的来源,正当的来源可以为权利的合理性和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提供保证。借鉴这一理解,从哲学的角度看,“权利”可以说是主体获取某种利益、支配自身行为的资格。获取利益与支配行为在广义上是相互包含的,对利益的获取可以视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而支配自身行为本身就是主体的现实利益。“资格”涉及的是权利的来源、依据、要件,是主体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主客观条件,这些条件可以由历史形成,可以由他人赋予,也可以通过主体自身努力获得。单纯由历史形成或他人赋予的权利往往只是应然的权利,因为主体并不因此就必然拥有了行使权利的能力;而通过主体自身努力获取的权利则是建立在主体的相应能力基础上的,是现实的权利。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分析,实践的权利是作为主体的人支配自身的实践活动的资格。支配自身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符合人的利益的行为,是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的。资格则意味着实践权利有一定的来源、依据和要件。

首先,人的实践权利来源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生存和发展是人之为人的前提,是每个人天然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实践不仅仅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它本身就构成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全部内容。以实践的方式生存和发展,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最根本的特征,也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的权利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实践的权利,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

其次,现实的实践权利还来源于历史的积累、前人的赋予。实践权利建立在以往全部时代的实践活动基础上,其深度和广度受到前人的实践后果的影响和制约。实践权利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积累的过程,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无论是人类改造外部世界的实践权利,还是个人选择自身生活方式的实践权利,都会不断扩大,不断增多。

再次,现实的实践权利还可以通过主体自身的努力来获取,通过主体自身的实践积累来获取。由于主体有对实践活动进行反馈调节和反思改进的能力,每一次实践活动都是对主体实践能力的锻炼,都可能为主体从事更高层次的实践活动、获取更多的实践权利提供条件,这就使主体同时拥有了实践的权利和行使实践权利的能力。这意味着实践的权利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它不仅仅是由人的生存和发展要求、社会历史的积累所赋予的应然的权利,更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和实际的能力。

与“实践”相比较,“实践的权利”是更具主体性的概念。如果说实践偏重强调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的话,那么实践的权利则更偏重强调主体利益、主体自觉、主体自决。实践权利人是有资格、有能力从事具体的实践活动的人,即实践的主体。在实践之先,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和需求选择将要采取的行动,针对特定的实践活动,人们既有选择作为的权利,也有选择不作为的权利;在实践之中,主体有决定实践内容与过程、方式与方法、工具与手段的权利,有不断反思、自我修正、反复实践的权利;在实践之后,主体有享受实践成果、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反思改进的权利。实践权利因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获得,因主体改造世界的现实力量而获得,是合理的、现实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实践规律、客观规律的确时刻规定着每个具体的实践活动,但这种规定只是一定程度上的规定,只是一般的趋势,而不是绝对的限制。纯粹的必然性只存在于逻辑当中,而现实的实践活动具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人的实践权利的自觉性和自决性将越来越强。

实践权利人作为现实的实践主体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历史进程当中,这意味着实践的权利不是无限的权利、绝对的自由,实践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他人的限制,也会给他人带来影响。虽然实践权利人与实践主体直接对应,但实践权利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实践客体。人们在行使实践权利时不仅会影响到实践客体,还会影响到客体以外的诸多因素和其他实践者;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因为实践权利的行使会发生改变,这也会给他人造成意外的影响。因此,从实践权利人与实践权利对象的关系角度理解实践,较之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角度理解,更能全面把握实践活动对外在世界的广泛影响。

实践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个人的实践权利包括生产劳动的权利,生活、学习、娱乐的权利,全面发展个人素质的权利,形成集体和构建社会组织结构的权利,评价和批判自我、他人、事物的权利,为他人、社会服务的权利,等等。集体的实践权利同样包括这些内容,但它不是个人实践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作为整体的集体生存和发展的实践权利、决定自身行动的实践权利、规范内部成员的实践行为的权利、协调内部成员的实践权利的权利,等等。同时,人们可能拥有某些相同的个人实践权利,如果大家同时行使这些权利,不但会影响权利行使的效率,还可能导致相互冲突,若将这种权利让渡给集体代为行使,则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每个成员的利益。因此,集体的实践权利还包括个人让渡给集体、请集体代为行使的权利。

广义上的集体包括国家、人类。国家的实践权利包括国家维护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权利,管理内部事务和处理对外关系的权利,按照自身的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等等。但国家不拥有侵犯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权利,不拥有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的权利,因为这些实践行为会直接阻碍他国正当的实践权利的行使。人类的实践权利包括人类生存的权利,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权利,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权利,但不包括肆意破坏自然、违反自然规律的权利,不包括践踏人类尊严、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权利,因为这些实践行为终将削弱人类总体的实践权利。

从理论上说,集体的实践权利在正当性、理想性、效能性等方面都要优于个人,但现实的实践权利首先是个人的权利,集体的实践权利只有以个人的实践权利为基础,才有实质性的内容。对个人实践权利的尊重应该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和社会的自觉意识;而维护和发展集体的实践权利也将成为每一个独立自主的实践权利人的自觉要求。

实践主体的实践权利会相互促进,但也可能相互冲突,就一些排他性的权利而言,某些人实践权利的扩大,可能意味着其他人实践权利的缩小。例如,先进国家滥用实践权利,借助经济的全球化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发展中国家利用本国资源的实践权利就相应地被削弱了;同理,如果我们这一代人滥用改造自然的实践权利而导致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那么未来人们的实践权利就将从整体上受到限制。为了避免对实践权利的滥用,协调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规范人们的实践权利;而要规范实践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充分保证人们对实践进行批判的权利。

三、现实的人进行实践批判的权利

对批判的敏感和重视是哲学研究的一大特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自创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引导人们用实践去批判、变革世界。现在的问题是,既然马克思认为实践是最具革命性、批判性的力量,那么对实践本身进行批判的思想又从何而来呢?实践本身也需要对之加以批判吗?

1843年,马克思在致阿尔诺德·卢格的信中指出:“……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2)此后,他又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评费尔巴哈“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3)一般的理解认为,马克思在此仅仅强调了实践对旧世界的批判,而没有强调对实践本身的批判,其实不然。既然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与人的实践活动密切相关,“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既然自然界也都是人化自然,“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5);那么,以实践的力量去批判、变革旧世界,正是以新的实践活动去批判原有实践活动的前提和条件,批判原有实践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批判原有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手段,批判原有实践活动的实施过程,批判原有实践活动的影响和后果。也就是说,马克思主张用实践力量批判、变革的对象,表面上是客观的事物、现实的世界,实质上却是人的现实的、具体的实践活动本身。(6)

现实的、具体的实践活动为什么是需要批判的?前面谈到,现实的人都拥有实践的权利,权利即意味着选择,而选择又进一步意味着实践的多样性、非必然性。诚然,人类的实践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现实中并不存在任何一次至真、至善、至美的实践。实践活动并不都是合理的,有的甚至是历史的暂时倒退。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发展,前后两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历史上这样的实践活动并不鲜有,对此,人类必须予以坚决的批判。即便是那些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实践活动,也有其不够完善、有待改进的方面。中国近30年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也出现了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环境污染严重、公共服务缺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改革的实践本身进行辩证的批判和改进,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对实践进行批判不仅仅是历史进步所必需的,还是人的基本权利。由于人们在行使实践权利时会对自我、他人、社会产生影响,又由于人与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拥有平等的实践权利,因此,受实践影响者理应拥有对相应的实践活动进行批判的权利。这是实践批判权利的理论来源,它从应然性、正当性的角度为实践批判权利提供了保障。同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对实践活动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人们不但有能力完成实践活动,还能辨别实践活动的是非、优劣、善恶,能判断实践活动可能的和实际的影响,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自身、他人的实践活动,即具备实践批判的现实能力。这是实践批判权利的现实来源,它从实然性、可行性的角度保证了实践批判权利的实际行使。(www.xing528.com)

实践批判权利与实践权利是相对应的,当一个人行使实践权利时,受其实践影响者就相应地拥有了对这一实践进行批判的权利。由此可见,一个人的实践批判权利是应他人或自身的实践权利而生的,实践批判权利的主体有很强的针对性,限定在受实践影响者的范围内。那么,究竟什么人、在什么要件下才拥有实践批判权利呢?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情况。

一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拥有对他人的实践活动进行批判的权利,前提条件是他们将要或已经受到这些实践活动的影响。由于人们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践活动不仅仅会影响到实践客体,还会影响到其他实践者;实践活动还会使主、客体的相互关系发生改变,这也会给他人造成意外的影响。当个人或集体将要或已经受到来自他人的某些实践活动的影响时,他们有权向实践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整个实践过程进行合理的监督,要求实践者规范自身的行为,并对实践后果承担责任。例如,在国际事务中,一些大国习惯于干涉他国内政,这种实践行为即便不是直接针对中国的,也势必干扰正常的国际政治秩序,进而对中国造成影响,因此中国有权对其进行恰当的评价、合理的批判。当然,行使实践批判的权利并不是要对他人的实践进行彻底的否定,而是要客观、辩证地认识和评价实践活动及其结果;批判也不仅仅是用语言,更是用实践批判实践,用实践改进实践。“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7),实践本身的批判力量是更加强大、更为现实的力量。

二是人们拥有对自身的实践活动进行自我批判的权利。任何一次实践活动都会对实践主体造成影响,主体客观地认识、评估、批判这些影响,有助于实践活动的自我完善。人们有权自己批评自己、自己改正自己、自己发展自己,越是文明的社会,越应该允许人们对自身的实践活动进行批判,保证人们自我批判的权利。自我批判是个人、集体、社会发展的内因,是实践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及时察觉、尽量减少实践活动负面影响的有效途径。同时,由于后人无法选择前人的实践后果,无法对前人的实践活动进行实质性的批判,因此,每一代人对自身实践活动的自我批判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自我批判的权利也是最不容易实现的,它要求人们不断培养自我批判的意识,增强客观、全面地认识自身实践活动的能力。

三是当人们并未受到某种实践活动的影响,但这种实践活动却负面地影响了自然界或人类普遍的道德法则时,人们是否也拥有对其进行批判的权利?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自然界、普遍的道德法则因为不是主体,因而也就不具备批判的能力,但它们与人类社会密切相连,是任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当某种实践活动影响到自然界与违背自然规律时,或当它有悖于人伦常理甚至践踏了人类普遍的道德法则时,任何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以自然、人类的名义对其进行批判。自然界的状况如何,人类是否能够坚持普遍的道德法则,这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命运。正确行使这一实践批判权利,不但是在保护自然、维护人类的尊严,同时也是在保护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

四是某些实践活动对特定的个人或集体产生了影响,但并未影响自然界或人类普遍的道德法则,未受影响的第三人是否还拥有对其进行批判的权利?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原则上,由于实践批判权利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既然实践活动根本没有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影响,那第三人也就无权对其进行批判,若越权批判,则是滥用实践批判的权利,会直接妨碍他人正当的实践权利的行使。但在一些具体情况下,如当受实践影响者无力行使或放弃行使自身的实践批判权利,而不行使这一权利又会给他自身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人可以代为行使实践批判的权利,以避免损害的实际发生。

除了以上四种基本的情况,人们还拥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实践批判权利,即对自身或他人的实践批判活动进行再批判的权利。实践批判本质上也是一种实践活动,会受到主体自身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制约;就像实践活动并不总是必然的、合理的一样,实践批判也有真假、善恶、美丑、优劣之分,也是有待批判的。从实践到实践批判再到对实践批判的批判,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只有保障人们对实践批判本身进行再批判的权利,才能使对实践的批判更加彻底化,才能真正促进实践的发展。(8)

四、充分、合理地行使实践权利与实践批判权利

实践权利与实践批判权利是一对矛盾体,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前提。实践权利是实践批判权利的基础,主体充分行使实践权利是培养实践批判能力的根本途径;实践批判权利是实践权利的保障,它对实践权利的行使有事前引导和约束、事中规范和监督、事后总结和矫正的作用。两种权利都是基于人的生存与发展要求的最基本的权利,只有充分保证它们的行使,人的其他权利才具有现实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两种权利是无需规范、可以任意行使的,任何权利都需要合理规范,谨慎行使。

首先,权利本身是内含义务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无义务的权利”(9),权利的行使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从本质上说,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某一行为于己可能是义务,于他则可能是权利,权利主体若履行了不妨碍他人的义务,也即从侧面保证了他人正当权利的行使。人们在行使实践权利时,要履行不妨碍他人行使实践权利的义务,履行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的义务,履行为自身的实践行为承担后果的义务;而在行使实践批判权利时,则要履行全面认识、客观评价实践活动的义务,履行为自身的批判行为承担后果的义务。

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还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0)任何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权利的大小、多寡、结构以及权利行使的方式,都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在行使实践权利和实践批判权利时,要基于自身客观的实践和实践批判的能力,站在时代所能提供的社会条件基础上,而不能脱离主客观条件,片面地主张、追求或行使不切实际的、虚假的权利。否则,不但不切实际的权利无法实现,连现实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再次,权利与权利是相互制约的。由于不同权利主体可能在同一领域中行使相同的权利,也由于具体的实践活动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人们即使是在正当行使自身的实践权利或实践批判权利,也有可能会妨碍到他人,制约他人权利的行使。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消极的方式是在权利冲突中放任其自在发展,在权利冲突之后进行补救,其最终的结果往往要么是一方战胜一方或者两败俱伤,而事后的补救也仅仅是亡羊补牢,如自然界中的优胜劣汰、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战场上的相互厮杀,等等。相反,积极的方式是事先规范各种实践权利,以便将权利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主动调节各种权利之间的矛盾。中国目前实施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要从整体和全局的高度自觉、主动地规范各种利益冲突,调节实践和实践批判的权利矛盾,使社会生活朝着稳定、协调、祥和的方向发展。

充分、合理地行使实践权利,是要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促进自我的全面发展,并为他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没有独立意识、不能独立发展的人,是没有能力也不愿意去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做贡献的。因此,要使个人主动地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做贡献,国家、社会必须首先维护个人的相对独立性,肯定个人的地位和利益,保障个人发展自身的实践权利。同时,由于追求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人的内在需求,个人在充分行使发展自身的实践权利后,必然会进一步自觉行使服务他人、贡献社会的实践权利。而一旦大多数人都把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视为自己主动的实践权利而非被动的义务时,那么不同主体间实践权利的矛盾冲突就更容易化解,社会的发展也就更容易协调。

充分、合理地行使实践批判权利,要求对既往实践进行反思,对当下实践进行调节,对未来实践报以怀疑。黑格尔指出:“……哲学的认识方式只是一种反思,——意指跟随在事实后面的反复思考。”(11)没有对既往实践的反思,就没有对新的实践的指导。近代以来,哲学家、社会学家、环境学家等对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批判反思,不但没有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反而促使现代科学技术更加完善,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对当下实践进行调节,是指要在实践的每一步骤之中达到自我控制。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实践活动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要经过不断的反馈调节才能最终实现目标。实践批判权利的行使正是对实践的每一步骤进行的自觉规范和调节的理性前提。对未来实践报以怀疑,是指要对未来实践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利影响进行预测,未雨绸缪。实践是最具革命性、批判性的,人们总是相信实践的力量,对未来充满信心,也正因为如此,实践者容易忽视未来实践活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性都有它的现实基础,因而是或多或少可以预见的,实践批判权利的行使正是要以审慎的怀疑的态度看待未来的一切实践活动,预见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并促进实践活动整体思路、目标的调整,以规避不利影响的实际发生。

(与万林艳合作,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注释】

(1)[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12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7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6)参见郭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批判理论》,《哲学研究》2006年第7期。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8)参见郭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批判理论》,《哲学研究》2006年第7期。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11)[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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